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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段,保羅講到“愛”對神的律法的成全。在上一段的經文裏麵,保羅提到要順服在上掌權者(13:1-7),那裏主要針對的是信徒與地上政府的關係,指出信徒要因著順服在上掌權的而遵守政府的法律,例如納糧、上稅,等等。現在,保羅提到的是信徒與神的律法之間的關係,指出信徒因著順服神、對神的信心而成全神的律法;而方法,或者說是原則、訣竅,就是“愛”。因為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真正遵守了律法的諸如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等等一係列的誡命。
所以我們看到,保羅雖然強調因信稱義的福音,可是他並沒有因此就排斥律法、廢除律法。相反,保羅心裏很清楚,籍著信心,我們得到的乃是成全律法的自由,而不是脫離律法的自由。所謂成全律法的自由,指的是當我們有生發仁愛的信心的時候,我們是可以很“自由”地滿足律法的各項要求,而不會覺得律法處處與自己作對,讓自己礙手礙腳,做這也不行、做那也不行。同時,信心給我們帶來的自由,不是脫離律法的自由,好像我有了信心,就可以不用滿足律法的要求,想幹什麽就幹什麽了。
保羅特別解釋,之所以說愛可以完全了律法,乃是因為“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從這個角度,我們也可以來審視自己信心的生活究竟如何,即我們所行的一切事情,無論是做出來的還是藏在心裏的,是否含有加害於人的動機和成分。這不在乎我們外表上是否說得過去、是否有合適的理由、是否讓人看不出一絲破綻,而在於我們的心內究竟如何。雖然有時候我們會覺得很“冤枉”,覺得自己這樣做,都是為了對方的好處,例如不幫助對方的需要,是為了幫助他們更好地成長。可是我們心裏究竟如何,是真這樣想,還是有別的渣滓摻雜在其中,真實情況不但神知道,我們自己也清楚,而且聖靈也會提醒我們留意。我們不能自己欺哄自己,我們最終是要麵對神,向神交賬的。
同時我們也要留意另一個層麵的意思,即愛不但是不主動地加害於人,也是不能看見別人受害而置之不理的。因為當看見別人有需要而不予以援手的話,這與加害他們並沒有什麽區別。有時候我們會出於私心很片麵地理解和應用這句話,認為隻要我沒有有意害對方就行了,但是不理不睬總可以吧,保持一定距離總沒有錯吧。但實際上,神的愛遠遠不是與有需要的人保持距離,或是與那不可愛的人敬而遠之。除非我們真的不知道別人有什麽需要,否則的話,一旦知道就應該有所回應。耶穌基督道成肉身來到世上,把真理和恩典帶到我們當中,為要拯救我們脫離罪的捆綁和死亡的權勢,正是這種愛。
當然,如果我們還想狡辯說,那我幹脆什麽都不過問,免得我知道了別人的需要反而將自己陷入麻煩之中,那麽我們也要切實地知道,到底是真的因為一些客觀原因而不知情,還是故意回避不知情,神都要審問的。實際上,不加害於人也包含了了惦記著對方,因為不希望對方受害、受苦。我們雖然能力有限,不可能幫助到所有的人,也不可能好像神那樣可以保護所有人都免於受害,可是我們的心究竟如何,我們有沒有盡自己的能力去做應該做的事,我們的心有沒有惦記著對方,這是我們要負責的,因為這反映出我們的信心。
默想經文:“愛是不加害於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13:10)
靜默思想:愛人、害人,非黑即白。花一點時間安靜在這句看似很簡單的話麵前,讓其好像一麵鏡子一樣來光照我們的內心,照出心中的黑暗,或是哪怕一點點的渣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