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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段,保羅開始轉入有關福音的論述,首先要提到的就是人犯罪的問題。之前保羅指出神的義是顯明在福音上,而現在與之對比的,則是神的忿怒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保羅在這裏生動地描繪出人犯罪的畫麵。從經文中我們可以看到兩個方向的進路。一個是神如何向人啟示祂自己,另一個是人如何離開神。
保羅講到,“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籍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1:19-20)這讓我們看到神是如何向人啟示祂自己的,一方麵是通過內在的方式,把需要人知道的有關祂自己的事情,通過人可以辨識的方式放在人的心中;另一方麵是通過外在的方式,通過祂所造的這個世界讓人看見,就可以知道。
然而,盡管神如此通過不同方式來讓人認識祂,可是人卻一再地偏行己路、離開神。保羅特別用了三個“變為”和“任憑”來表達這個過程。首先是人將神的榮耀“變為”偶像,仿佛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1:23),所以神就“任憑”他們逞著心裏的情欲行汙穢的事(1:24);接下來,是人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侍奉受造之物(1:25),所以神就“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1:26);再接下來,是人將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1:26),所以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1:28)。
從這兩條進路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方麵是神主動向人啟示祂自己,為的是人可以認識祂;另一方麵卻是人雖然受到了神的啟示,明知有神,但卻主動地一步一步遠離神。這三次的“變為”和“任憑”,每一次都是人主動、先行扭曲了神的作為,然後才是神以任憑人犯罪作為回應。我們從《創世紀》所記載的人類犯罪的曆史,也可以隱約看到這些過程。首先是亞當、夏娃的犯罪。當夏娃想要吃神不允許吃的樹上的果子時,她是寄望於自己吃了就可以好像神一樣知道善惡,這就是經文所寫的第一個“變為”,她以為自己可以變為和神一樣,實際上就是把神降格,變為可以和自己一樣,把神的榮耀變為人的樣式。到了該隱的犯罪,以及拉麥的囂張,則是他們高舉自己的利益。該隱惱恨被神看中的是亞伯而不是自己,拉麥高調宣告要報複那殺他的人,這些就如同經文裏的第二個“變為”,把自己這個受造之物當做神來侍奉,敬拜自己、唯我獨尊。到了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時候,就越發嚴重,男與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如同經文裏的第三個“變為”,恣意踐踏、混亂了這個被神創造的世界的原來應該有的架構和秩序。麵對人一步一步地犯罪,神的回應是三個相對應的“任憑”。這不是神不作為,乃是神對於人明知故犯的懲戒和忿怒。既然神已經明明告訴了人有關祂自己的事,可是人卻視而不見、故意頂撞、一意孤行,那麽就讓他們這樣下去,自食其果吧!
今天,我們要籍著這段經文好好反省自己。我們是否也在做這三個“變為”的事情呢?我們在改變什麽呢?我們是否將神超越的榮耀改變了,由自己的有限來替代?我們是否把敬拜的、侍奉的對象改變了,不再是神,而是自己坐了上去?我們是否把神創造的美好秩序混亂了,隨心所欲地按照自己心中所好的去行?同時,我們也要警醒自己。當自己的這些犯罪沒有得到神的製止、懲戒的時候,不要誤以為自己是躺臥在神的恩典之中若無其事。當然,神沒有立即刑罰我們,給我們回轉的機會,我們的確要為此感謝神。但同時我們也要確實知道,這也是神的“任憑”,乃是神的忿怒臨到了!我們還能這樣下去嗎?求神憐憫我們,讓我們知罪,讓我們悔改。
默想經文:“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裏,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籍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1:19-20)
靜默思想:結合整段經文來思考,神是明明可知的,可是我們卻依然也在改變什麽嗎?安靜在這句話麵前,默想、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