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野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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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思想罪的根源(7:7-13)

(2020-01-11 06:55:07) 下一個

第17段,保羅原本應該接著之前的論述,繼續告訴信徒如何脫離肉體的捆綁,以至於可以不再受到律法的約束,也就不再被律法定罪。然而,這個時候,保羅選擇的是暫時離開這個思路,插入一段論述律法的段落。保羅想必覺得有這個必要,因為當他說到信徒要在肉身死,以至於可以脫離律法的約束時,必定會有人想到是否是律法本身有問題,所以要想辦法極力脫離律法的約束。保羅認為有必要先對律法的聖潔性有一番解釋,免得造成人對律法有任何誤解。

要更好理解整段經文,有一個詞句需要留意,就是“罪趁著機會,就籍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7:8)。相似地,保羅也說到:“因為罪趁著機會,就籍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7:11)。在這兩個片語中(其它地方也有),相同的地方都是說到“罪趁著機會,就籍著誡命.....”。難道是律法的誡命給了罪開了綠燈,讓罪有機可趁來引誘人犯罪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律法還真是成了罪的幫凶了。

在希臘原文聖經中,根據希臘文的語法,“籍著誡命”可以是“罪”的修飾語,意思是說,籍著誡命而來的罪。這樣看的話,這兩個片語還可以翻譯為“籍著誡命而來的罪,就趁著機會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引誘我)。”所以,問題不是律法惹的禍,而是由律法定義的“罪”在影響我們。

回到整段經文當中,保羅是以律法中的“不可貪心”作為例子來論述罪與律法的關係。當律法沒有說“不可貪心”的時候,他並不知道心裏已經有的那些對自己所擁有的不滿足、戀慕別人的東西、想得到別人的東西,等等這些念頭是被稱為“貪心”,而且還是被律法所禁止的。然而,當律法規定“不可貪心”,告訴人這些念頭是不對的之後,這個被律法誡命定義為犯罪的“貪心”,不但沒有因此而消失,反而是在心中繼續存在,籍著機會就發作,引誘人當看到別人有好東西的時候就想去得到,當對自己的不滿意的時候就想把別人的歸為己有。於是,當人受不了這種發自內心深處那種被律法已經定義為犯罪的“貪心”的誘惑而念念不忘、去偷、去搶的時候,就觸犯了律法誡命中“不可貪心”的規定,就要被律法定罪而接受死亡的審判了。

因此,保羅總結到,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隻是問題出在“被良善的(律法誡命)定義為的罪”在起作用。這實際上是指出人性中罪的嚴重危害。犯罪的念頭沒有因為律法的規定而消失,從而顯出犯罪的念頭在人的心中是多麽的根深蒂固、死性不改、罪大惡極了。

這也是我們平時都常常經曆到的。雖然律法是好的,是彰顯出神的心意,以及對我們的美善要求,可是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律法的規定,知道心中的許多意念是不對的,但內心的惡欲並沒有因此就除掉了,反而是知法犯法,明知律法不允許,但是一得著機會,我們就忍不住去犯。就好像我們移民來到加拿大,知道了行賄受賄不對。可是我們的內心並沒有因此就真的斷絕了想通過行賄受賄來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想法。平時我們在加拿大不行賄受賄,是因為沒有機會。可是一旦有了一點機會,或是回到國內,我們就又會去做這些已經被明文禁止的事情了。所以,這段經文,保羅通過論述罪與律法的關係,澄清律法的聖潔,同時也再一次強調出我們肉體中罪的嚴重性,讓我們清楚問題的根源,以便可以預備好了,從根本上準確地解決犯罪的問題。

默想經文:“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籍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7:13)

靜默思想:雖然定罪的是律法,但真正的問題是我們的罪,而不是定我們罪的律法。在理解整段經文的情況下默想這句話,安靜地,由聖靈光照我們的心,聽聖靈對我們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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