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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第22章繼續講到其它的律例、典章。第一段(22:1-15)基本上是與“不可偷盜”有關,第二段(22:16-20)基本上是與“不可奸淫”有關,第三段(22:21-31)基本上是與“不可貪戀”有關。
這些內容中也有一些地方不太容易讓人明白。例如為什麽太陽出來的時候把賊打死就會有流人血的罪(22:1-4)?可能的原因是因為如果是在晚上的話,天色黑暗,看不清對方,情況也比較緊急,所以把賊打死情有可原;而太陽出來之後是看得見人的,情況也不那麽危急,所以這個時候如果還把賊打死的話就屬於防衛過當了。
又例如,為什麽交給別人看守的牲畜,若是被趕去的,看守的就不用賠償,而如果是被偷去的,就要賠償(22:10-13)?這裏,“趕去”的意思可能是被搶奪,或者牲畜自己受到意外驚嚇而逃走。這些都是看守的人無力控製的範圍,所以無需負責。可是看守的人卻有責任警醒去防止偷盜的事情發生,所以如果是被偷去的話,看守的人就要負責了。
另外,在講到作為當頭的衣服要在日落以先歸還(22:25-27)。當時的情況是,窮人沒有錢,隻能一大清早起來把衣服典當換點錢買吃的,然後有力氣去幹一天的活,等拿到了一天的工資就可以回來把衣服贖回去。對於窮人來說,這很可能就是他唯一的衣服,也是在晚上睡覺的時候當做被子遮身、保暖之用。如果不在日落之前歸還,晚上天氣涼了,人就沒法睡覺了。這條規定沒有指出窮人是否賺了錢來把衣服取去,而是說,無論什麽情況,都必須要在日落以先把衣服歸還,以便他們可以睡覺。神對窮苦人的保護,從這裏就可見一斑。
這段經文的特別之處在於,在這些民事的條文之間穿插著神的影子。例如在講到不可奸淫的內容時提到不可祭祀別神,而要單單祭祀耶和華(22:20),在講到不可虧負寄居的、窮人和孤兒寡婦的時候提到神會聽到他們的哀聲(22:23,27)。而且經文也教導會眾在遵守各樣律例、典章的時候要服從神,以及神所派定的審判官。這些穿插告訴我們,在看似規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條文裏,實際上所蘊藏著的乃是神的心意。違背律法的原則,不單單是違背了律法本身,更是違背了神的心意。
在實踐中,我們需要提醒自己去敬畏律法背後的那位神。當我們在看這些律法條文的時候,多多少少會發現這些當中有很多漏洞,有很多可以被鑽空子的地方,例如如何界定太陽什麽時候算是出來了?如何界定牲畜是被趕去還是被偷去?神對窮人的保護會不會反過頭來被窮人利用?是不是隻要趕在太陽出來之前把賊打死就算沒事?然而,我們始終要留意神的心意如何。我們研讀神的律法,不是為了利用律法,不是為了鑽律法的空子,而是為了明白神的心意,並且順服神的心意。我們所麵對的,雖然看似這些律法的條文,但實際上,我們所麵對的乃是那位律法之後的神。我們是要憑信心向神交賬的。
默想經文:“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22:28)
靜默思想:這句話不是單單抽離出來作為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指南,而是交織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之中提醒我們要麵對的是神。在這些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條文之中反複默想這句話,讓自己深深體會,我們與神的關係是在人際關係中體現的;而我們的人際關係也是與神關係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