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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米書》第17章繼續講到猶大人的罪。經文可以分為三個段落。第一段(17:1-4)是概論,指出猶大人的罪反映在他們的心和所獻祭的祭壇上。經文寫到:“猶大的罪,是用鐵筆、用金剛鑽記錄的,銘刻在他們的心版和壇角上。”這可能會讓我們有點奇怪。猶大人的罪不是記錄在神的冊子裏嗎?怎麽會反而記錄在他們自己的心裏和壇角上呢?不錯,人的罪的確是在神那裏記錄在案,可是經文這裏所表達的,乃是說猶大人的罪是通過他們所思所想的表達了出來;他們心裏所想的,他們在獻祭的時候所行的,都指證了他們自身的罪。
接下來,第二段(17:5-18)論述猶大人罪行兩樣指證中的第一點,就是他們心的問題。經文指出:“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結果報應他。”(17:9-10)這裏讓我們看到,神看得見人的心,並且按照他們的行為報應各人。看起來似乎有些脫節。為什麽說察驗人心肺腑的神卻會去根據人的行為施報呢?察驗人心的神還會看人的行為嗎?問題就在於我們往往習慣於把信心與行為分開,以至於把心和行為也分開。我們以為神隻看人的心,不看人的行為。但實際上,在神眼裏,人的心就和人都是赤露敞開的,沒有分別;而且人的心和行為是一個整體,被神察驗。人的心即便再“好”,可是行為出問題,依然不對。這就好像一個行淫亂的人,不能申辯說他在淫亂的時候心裏想的卻是聖潔的事而可以在神麵前免責的。
最後,第三段(17:19-27)論述猶大人罪行兩樣指證中的第二點,就是他們獻祭時暴露出來的問題。這裏很發人深省的是,經文沒有指出他們在獻祭的事上有哪些不對的地方,而是先講到他們違反了安息日的規定,不以安息日為聖日。接下來經文才指出,隻有當他們謹守遵行安息日,也就是聽從神所吩咐的,他們才會有穩固的耶路撒冷城,才會在城中有蒙神悅納的獻祭。所以神所指出的,不是猶大人在獻祭本身上有哪些失誤,而是指出他們在平時不遵守神的吩咐,以至於他們的獻祭不被神悅納;他們的獻祭不是除罪,而是更加顯明他們有罪,因為他們不聽從神的話。
這樣,我們可以看到猶大人的心和祭壇都指證了他們的罪。這也是對我們的警醒!我們的心會說話的,我們在教會的服事也會說話的,都在指證我們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人麵前表現得很敬虔,可是我們的內心究竟如何,既欺騙不了神,實際上也欺騙不了自己。我們要留意我們的心對自己的指證,讓我們從心裏做起,誠誠實實歸向神。同時,我們的服事也是在指證我們。問題不是我們的服事本身有多麽的擺上,帶來什麽樣的果效和眾人的誇獎,而是看在服事以外的地方,在平時的生活、工作中,我們是否遵行神的吩咐,以耶和華為聖。隻有這樣,我們的服事才成為我們蒙神悅納的地方;否則的話,我們在服事過程中會感到心虛的,因為我們服事的根基並不牢固。願聖靈光照我們,讓我們不再停留在外表的行為和服事,乃是有著謙卑受教的心,聆聽我們的心和祭壇的指證,將自己全然歸給神。
默想經文:“猶大的罪,是用鐵筆、用金剛鑽記錄的,銘刻在他們的心版和壇角上。”(17:1)
靜默思想:安靜下來,學習將自己的注意力不是單單停留在所做的事情上,更是要留意聆聽聖靈對我們的指證;留意在所做的事情底下,我們的內心是否與神遠離?留意在所做的服事以外,我們的見證是否蒙神悅納?提醒自己從裏到外,成為一個整全的生命獻給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