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出生的王某此前在一所大學讀研究生,在此期間與同學於某發展為戀人關係。王某稱,交往期間自己一次因生病意識不清時,於某與其發生關係,導致自己產生抑鬱。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王某將於某及於某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各類費用共7萬元。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於某與原告的抑鬱存在因果關係,且王某提交的受案回執、立案通知書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該院亦不應進行處理,因此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從一審判決書中看到,王某稱,自己與被告於某係同學、戀人關係,在雙方交往過程中,於某經常因瑣事與原告爭吵,且對原告身心狀況漠不關心,給原告造成巨大身心傷害。
王某稱,2021年6月,於某趁其身體不適與其發生性關係,給自己造成巨大精神壓力。在長期精神壓力折磨下,出現精神恍惚、割腕、跳樓等抑鬱症狀,並因此多次就醫治療。病情稍穩定後,王某曾嚐試與於某協商解決雙方矛盾,但於某一直推諉、拒絕解決問題,並在雙方協商中存在對原告進行掌摑、按壓在床、強行親吻等不當行為,致使原告病情加重,出現吐血、喪失意識等情況,並由救護車接走治療,最終診斷為重度抑鬱焦慮症狀。
王某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於某賠償自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萬元。
判決書顯示,在王某提交的證據中,還包含一份煙台市公安局萊山分局盛泉派出所受案回執,載明“王某於2022年10月報稱其被強奸一案我單位已受理”。
一審法院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於某導致其抑鬱,據此要求於某支付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但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門診病曆、檢查報告、證人證言等,均不能證明被告於某與原告的抑鬱存在因果關係,且原告提交的受案回執、立案通知書均表明案件已涉刑事,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亦不應進行處理。綜上,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