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距李水明起訴懷化農商行舞水路支行還款上千萬本金的民事糾紛案二審開庭,已過去一年時間。
2007年,在懷化做房地產生意的李水明認識了禹子英,後者當時正以銀行負責人身份,在懷化各大批發市場攬儲。2016年4月21日,禹子英主動到公安局投案,將一起涉278名儲戶、長達數十年的重大金融案件捅出水麵。
十幾年間,禹子英及銀行櫃員掌握客戶賬戶密碼,肆意在客戶間拆借資金,甚至專門設立了櫃台從事資金代辦和拆借業務。經法院認定,截至案發,禹子英共挪用278名客戶共2.2億元未退還。在278名儲戶中,李水明被挪用的資金最高,達3755萬元。
2021年3月,李水明被批捕,警方認為,其與禹子英有挪用資金的共同故意,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案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理後認為: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同時,檢察院解除對李水明的取保候審措施。李水明還簽署了一份放棄向銀行主張任何債權的《承諾函》。
李水明起訴銀行還款,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二審已在湖南省高院開庭。
支行長幹起“資金中介”
悄悄劃走儲戶存款
禹子英如何繞過儲戶,操控一個上億的資金網,貫穿銀行的前中後台?
禹子英最初的身份,是舞水路分社的副主任。資料顯示,2001年4月,懷化市鶴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舞水路分社成立,後變更為懷化農商銀行舞水路支行。2010年9月,禹子英接任成為支行的一把手。
禹子英幹起“資金中介”,始於銀行攬儲需要。據判決文書,為競爭攬取懷化市鶴城區幾大市場客戶的儲蓄存款,2003年起,舞水路支行開設了一項方便儲戶的“代辦業務”,即由銀行派專人上門幫儲戶收款,代存進賬戶、代儲戶取款、轉款等。
一知情人士透露,銀行攬取的儲戶主要集中在懷化市商貿城的副食、瓜子等多個批發市場,代辦業務免除了商戶日常奔波銀行的麻煩。作為銀行主要負責人的禹子英,也在推廣該業務中為廣大商戶熟識。李水明作為房地產商,也在這時候結識了禹子英,並將上千萬資金以代辦業務存入舞水路支行。
通過代辦業務,銀行掌握了儲戶的賬戶密碼,又推出一項名為“銀行內部調劑”的新業務——在儲戶之間進行資金拆借(即由工作人員以銀行內部資金調劑的名義,將該支行的客戶存款轉借給需要資金的人),具體工作由禹子英負責。
由於資金調劑方便高效,能解決客戶資金短缺困難,儲戶還能拿到1分至1.5分不等的月利率,這項資金拆借新業務發展很快。多名儲戶回憶,禹子英是個“熟悉業務,勤樸實在”的行長,“收款借款都很講信譽。”
後來,銀行工作人員便開始悄悄劃走儲戶存款,直到儲戶發現詢問時才被告知。有儲戶回憶,他們一開始表示質疑並反對,但以禹子英為主的銀行人員解釋此舉為銀行的正當行為,是“資金內部調劑”。為打消商戶顧慮,禹子英代表銀行向商戶出具借條,有些加蓋了銀行公章。“當時為什麽這麽多儲戶相信禹子英,把錢給她或借她的錢,就是有銀行的信用背書,認她的行長身份。”
隨著資金拆借業務的發展,找禹子英幫忙的人越來越多。據法院查明,後來,不是舞水路支行的儲戶也找她幫忙進行資金調劑。
為此,舞水路支行專門設立了3號櫃台,從事代辦及資金調劑業務。櫃員由員工輪流擔任,支行的員工福利也成為各分社中最好的。庭審時,禹子英自述稱,拆借儲戶資金調劑是為提高單位效益,此前員工每月隻能拿到兩百元的生活費,“這麽做之後,櫃員每年能拿到16萬元-17萬元收入,管理人員每年能拿到20萬元的收入,聘請的收款員每年能拿到7萬元-8萬元的收入。”
在案材料顯示,2012年12月,舞水路支行曾召開會議,會議記錄顯示,僅保衛部楊某某從安全角度考慮,認為不能再上門收款,而其他與會人員從業務角度出發,認為不上門收款,存款就會下降近1億元。在建議加強安全措施後,該業務在支行繼續開展。
278名儲戶的2.2億元資金被挪用
支行長及兩名信貸員被判刑
隨著呆賬、壞賬的出現,舞水路支行的資金調劑業務出現巨大虧損。2015年底至2016年初,眾商戶因年底需要大量流動資金,要求提回被劃走的存款,“但銀行總以各種理由拖延、搪塞。”一儲戶回憶。法院查明,到2016年,禹子英隻要發現客戶賬戶有錢,不論客戶是否同意,就擅自辦理取款手續轉賬給其他客戶,甚至不再出具借條。
資金調劑業務持續了十幾年,終於在2016年4月21日這一天破滅。當天,懷化農商行以受害人身份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稱行長禹子英攜款2000萬元潛逃。278名儲戶2.2億元資金被轉走流失的事實也浮出水麵:這2億多存款中,有單筆存款上千萬元的,也有村民征地補償款二十餘萬元,大多數是上述從事各類批發的商戶,在幾十萬元到幾百萬元不等。
上述業內人士分析,部分儲戶並不天真,禹子英與儲戶之間的操作方式,實際上是借銀行信用為儲戶出資保障安全,如果一切順利,儲戶能得到高息回報;如果龐氏遊戲垮台,出現擠兌,風險則由銀行承擔,“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劫持了銀行的信用。”
2018年9月,鶴城區人民法院就禹子英等人挪用資金、違法發放貸款罪刑事案件作出(2017)湘1202刑初275號刑事判決:禹子英犯挪用資金罪,判處九年,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合並執行十一年。此外,責令禹子英將挪用的2.2億元資金退賠給舞水路支行。
與禹子英案一同宣判的還有該行兩名信貸員,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均被判處10個月,緩刑1年。該判決已生效。
儲戶涉嫌合謀“資金調劑”曾被警方批捕
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為了要回自己的存款,案發後,包括李水明在內,被挪用資金儲戶陸續將舞水路支行訴上法庭。紅星新聞獲悉,截至2025年11月,部分儲戶的本金均已判賠並執行,在類案判決書中,法院認定禹子英的行為屬職務行為。
生效判決顯示,彭某某、周某某、盛某某均係禹子英開展資金拆借業務的出資方,法院認為農商行舞水支行在工作人員、營業場所管理以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麵均存在嚴重過錯,判決懷化農商行有義務支付三人存款本金10萬元至60萬元不等,其中兩案同時判決支付利息。另,在尹某某一案中,湖南省高院裁定,禹子英的借款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尹某某與懷化農商行已形成事實上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據司法鑒定中心計算,李水明與禹子英的資金往來分為兩部分:2007年至2012年底,他使用禹子英提供的銀行資金;2013年至案發,禹子英拆借使用他的存款,共計挪用5700萬元,扣除後尚有3755萬元未退還(不包括利息),在所有債權人中金額最高。
2020年6月,一審法院判令舞水路支行返還李水明5000餘萬元。後雙方上訴,2021年3月湖南省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也是2021年3月,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將李水明刑事拘留,後批準逮捕。警方認為,李水明與禹子英有挪用資金的共同故意,涉嫌挪用資金罪,將案件移送檢方審查起訴。
由於卷進刑案,李水明起訴舞水路支行的民事訴訟就此被擱置。9個月後,懷化中院以李水明被刑事立案偵查,案件不屬於經濟糾紛為由,駁回了李水明要求舞水路支行還款的起訴。
▲承諾函
被捕後,李水明被羈押了近10個月。2022年1月,他被取保候審。李水明回憶,2022年5月7日,他在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一辦公室內,在預先打印好的《承諾函》上簽字,承諾自己和禹子英之間是個人借款,與舞水路支行無關,並承諾放棄通過訴訟等形式向舞水路支行主張法律責任等。
▲2022年5月7日,檢方出具不起訴決定書
據在案判決材料,同日,檢方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稱經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認為:警方認定的李水明與禹子英在“調劑資金”業務的開展過程中有共謀、指使、策劃行為等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同時,檢察院解除對李水明的取保候審措施。第二天,檢方將上述《承諾函》轉交懷化農商行。
一審法院裁定:
出具《承諾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針對承諾函一事,紅星新聞多次致電當時對接該案的鶴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公開電話,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26日,紅星新聞記者就李水明簽署承諾函一事谘詢鶴城區人民檢察院,該院辦公室工作人員稱,經與領導匯報反映後,查詢到當時辦理李水明一案,檢方未存在違法情況,簽署的流程是合法合規的。
2023年6月,李水明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舞水路支行歸還本金3755萬元。舞水路支行辯稱,李水明不構成“善意相對方”,其知曉禹子英未經授權,私自開展資金調劑業務,但為獲取巨額利益向禹子英個人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應當認定為個人借款合同關係,與支行無關,“且李水明已明確聲明放棄對舞水路支行主張權利。”
質證階段,舞水路支行稱,資金調劑業務是禹子英的個人越權行為,與銀行無關。
▲一審判決李水明敗訴
2024年8月,一審懷化中院裁定,雙方均認可禹子英挪用資金案中判賠的2.2億元,包含其挪用李水明未退還的3755萬元。“李水明係禹子英進行資金調劑業務的出資方、被挪用資金的客戶。”
一審庭辯的焦點,還在於李水明取保期間簽署的《承諾函》效力問題。懷化中院認為,李水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承諾函》中已明確表明不會就案涉爭議事項向懷化農商行、舞水路支行主張任何類型的法律責任,即便李水明在出具《承諾函》時存在重大誤解,其也並未在法律規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故在李水明已確認《承諾函》中簽名的真實性,且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情況下,李水明出具《承諾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最終,懷化中院裁定,李水明起訴請求舞水路支行支付案涉款項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李水明告訴記者,他對一審結果不服後上訴,二審已於2024年11月在湖南省高院開庭。11月26日,紅星新聞致電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員稱李水明一案目前還在審理當中,法院不方便對外透露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