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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結婚5次騙取近200萬,婚禮現場親友全是"演員"

文章來源: 搜狐網地方資訊 於 2025-11-19 18:35:4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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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冉某為與41歲女子趙某成婚,投入訂婚錢、彩禮及婚禮開支等30多萬元。然而,這竟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趙某是一名“職業新娘”,就連婚禮上出現的新娘母親、舅舅、嫂子等親友,全是假冒身份的“演員”……

更令人震驚的是,涉案的趙某與張某是獄友:趙某曾因詐騙罪5次獲刑,張某也曾3次因詐騙罪獲刑。兩人出獄後合謀,以締結婚姻為幌子實施詐騙,還夥同陳某、崔某等人組成“婚騙團夥”。趙某多次與他人“結婚”,致使5人分別被騙30多萬元至50多萬元不等,其中趙某參與詐騙數額達177萬餘元。

11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南樂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某、張某、陳某、崔某、段某、鮑某6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1年1個月至13年1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段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改判其緩刑。

女子結婚5次騙取近200萬,婚禮現場親友全是"演員"

男子遭遇“職業新娘”

損失30多萬元,對方親友全是“演員”

2023年5月,冉某舉辦結婚典禮,迎娶41歲的趙某,婚禮現場賓客歡聚,冉家滿是喜慶氛圍。為了與趙某結婚,冉某先後花費了30多萬元。

2023年11月21日,冉某懷疑自己遭遇了“婚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一場精心策劃的假結婚詐騙案浮出水麵:冉某婚禮上,趙某的“母親”“舅舅”“嫂子”等人均為假冒身份的“演員”,眾人分工配合,唯一目的就是騙取錢財。

原來在2023年2月,趙某經張某、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介紹,見麵認識了冉某,其中張某冒充後媽,騙取見麵費2888元,趙某在取得冉某的信任後繼續與之相親並交往,還到冉某家認門。2023年3月,趙某夥同張某、孔某騙取冉某訂婚錢及物品共計94520元。

2023年5月2日,趙某、冉某舉辦結婚典禮儀式,張某安排崔某冒充趙某舅舅、楊某冒充弟弟,段某冒充嫂子參加典禮,還安排李某等人參加典禮。典禮當天,趙某等人騙取冉某880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趙某和冉某結婚前後,除了在上述相親、結婚環節騙取的錢財外,趙某還通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冉某及其家人錢財8000元。

經核算,自趙某和冉某認識至案發時,趙某等人騙取冉某及其家人共計267068元,損失婚禮酒席錢47900元。

涉案兩女子係獄友

二人假扮母女實施婚姻詐騙

然而,冉某並非唯一的受害者。在2020年至2022年,趙某還夥同張某、陳某、崔某等人,采用相似手段多次實施詐騙,趙某與劉某、丁某、寧某等4人“結婚”,他們分別被騙30多萬元至50多萬元不等。

經法院查明:趙某、張某係獄友,趙某出獄後借宿在張某家中,後二人預謀假借與他人締結婚姻實施詐騙。趙某負責與他人結婚,張某冒充其母親、負責尋找結婚對象及安排人員冒充親屬。後趙某與陳某在商丘相識,又夥同陳某實施婚姻詐騙。

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趙某等人共實施五起詐騙,其間,張某讓崔某、其兒媳段某、其兒子楊某(另案處理)冒充趙某親屬;陳某讓其母親鮑某、其父親陳某乙(已死亡)、其弟弟陳某丙冒充趙某親屬。其中,趙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770184.2元,張某參與詐騙數額為665868元,陳某參與詐騙數額為940821元,崔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73400元,段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90260元,鮑某參與詐騙數額為28600元。

判決書顯示,趙某1982年出生,在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8月、2014年8月、2018年4月,均因犯詐騙罪被多地法院判處六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於2019年3月刑滿釋放;張某1966年出生,在2011年3月、2014年1月、2015年4月,均因犯詐騙罪被多地法院判處八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於2018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

6人犯詐騙罪獲刑

其中一女主犯被判13年11個月

南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分別夥同張某、陳某、崔某、段某、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趙某、張某、陳某屬數額特別巨大,崔某、段某屬數額巨大,鮑某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部分犯罪係共同犯罪。趙某、張某曾因犯詐騙罪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但仍不思悔過,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係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趙某、張某、陳某、崔某多次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趙某、張某、陳某均係主犯;崔某、鮑某、段某均係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趙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係坦白;張某、陳某、鮑某主動投案,段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是自首。各被告人均當庭認罪,依法可從寬處罰。張某退賠被害人冉某130000元,陳某退賠被害人寧某、丁某、劉某共計500000元並取得諒解,崔某退賠被害人寧某10000元並取得諒解,段某退賠被害人寧某20000元並取得諒解、另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崔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責令趙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一百零七萬零一百四十四元。

一審判決後,段某不服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查明:段某與丈夫育有三名子女,長女於2009年10月出生、次女於2012年3月出生、幼子於2020年6月出生;其丈夫出國務工滯留無法返回,其母親已去世,其父親及公公身患重病。濮陽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認為,段某適宜社區矯正。綜上,二審改判: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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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結婚5次騙取近200萬,婚禮現場親友全是"演員"

搜狐網地方資訊 2025-11-19 18:35:48

男子冉某為與41歲女子趙某成婚,投入訂婚錢、彩禮及婚禮開支等30多萬元。然而,這竟是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趙某是一名“職業新娘”,就連婚禮上出現的新娘母親、舅舅、嫂子等親友,全是假冒身份的“演員”……

更令人震驚的是,涉案的趙某與張某是獄友:趙某曾因詐騙罪5次獲刑,張某也曾3次因詐騙罪獲刑。兩人出獄後合謀,以締結婚姻為幌子實施詐騙,還夥同陳某、崔某等人組成“婚騙團夥”。趙某多次與他人“結婚”,致使5人分別被騙30多萬元至50多萬元不等,其中趙某參與詐騙數額達177萬餘元。

11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此前,南樂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某、張某、陳某、崔某、段某、鮑某6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1年1個月至13年1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審判決後,段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改判其緩刑。

女子結婚5次騙取近200萬,婚禮現場親友全是"演員"

男子遭遇“職業新娘”

損失30多萬元,對方親友全是“演員”

2023年5月,冉某舉辦結婚典禮,迎娶41歲的趙某,婚禮現場賓客歡聚,冉家滿是喜慶氛圍。為了與趙某結婚,冉某先後花費了30多萬元。

2023年11月21日,冉某懷疑自己遭遇了“婚騙”,於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一場精心策劃的假結婚詐騙案浮出水麵:冉某婚禮上,趙某的“母親”“舅舅”“嫂子”等人均為假冒身份的“演員”,眾人分工配合,唯一目的就是騙取錢財。

原來在2023年2月,趙某經張某、孔某(另案處理)等人介紹,見麵認識了冉某,其中張某冒充後媽,騙取見麵費2888元,趙某在取得冉某的信任後繼續與之相親並交往,還到冉某家認門。2023年3月,趙某夥同張某、孔某騙取冉某訂婚錢及物品共計94520元。

2023年5月2日,趙某、冉某舉辦結婚典禮儀式,張某安排崔某冒充趙某舅舅、楊某冒充弟弟,段某冒充嫂子參加典禮,還安排李某等人參加典禮。典禮當天,趙某等人騙取冉某8800元。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趙某和冉某結婚前後,除了在上述相親、結婚環節騙取的錢財外,趙某還通過編造各種理由騙取冉某及其家人錢財8000元。

經核算,自趙某和冉某認識至案發時,趙某等人騙取冉某及其家人共計267068元,損失婚禮酒席錢47900元。

涉案兩女子係獄友

二人假扮母女實施婚姻詐騙

然而,冉某並非唯一的受害者。在2020年至2022年,趙某還夥同張某、陳某、崔某等人,采用相似手段多次實施詐騙,趙某與劉某、丁某、寧某等4人“結婚”,他們分別被騙30多萬元至50多萬元不等。

經法院查明:趙某、張某係獄友,趙某出獄後借宿在張某家中,後二人預謀假借與他人締結婚姻實施詐騙。趙某負責與他人結婚,張某冒充其母親、負責尋找結婚對象及安排人員冒充親屬。後趙某與陳某在商丘相識,又夥同陳某實施婚姻詐騙。

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趙某等人共實施五起詐騙,其間,張某讓崔某、其兒媳段某、其兒子楊某(另案處理)冒充趙某親屬;陳某讓其母親鮑某、其父親陳某乙(已死亡)、其弟弟陳某丙冒充趙某親屬。其中,趙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770184.2元,張某參與詐騙數額為665868元,陳某參與詐騙數額為940821元,崔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73400元,段某參與詐騙數額為190260元,鮑某參與詐騙數額為28600元。

判決書顯示,趙某1982年出生,在2012年7月、2012年11月、2013年8月、2014年8月、2018年4月,均因犯詐騙罪被多地法院判處六個月至二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於2019年3月刑滿釋放;張某1966年出生,在2011年3月、2014年1月、2015年4月,均因犯詐騙罪被多地法院判處八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於2018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

6人犯詐騙罪獲刑

其中一女主犯被判13年11個月

南樂縣人民法院認為,趙某分別夥同張某、陳某、崔某、段某、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趙某、張某、陳某屬數額特別巨大,崔某、段某屬數額巨大,鮑某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部分犯罪係共同犯罪。趙某、張某曾因犯詐騙罪多次被判處有期徒刑,但仍不思悔過,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次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係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趙某、張某、陳某、崔某多次實施詐騙,酌情從重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趙某、張某、陳某均係主犯;崔某、鮑某、段某均係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趙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係坦白;張某、陳某、鮑某主動投案,段某經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是自首。各被告人均當庭認罪,依法可從寬處罰。張某退賠被害人冉某130000元,陳某退賠被害人寧某、丁某、劉某共計500000元並取得諒解,崔某退賠被害人寧某10000元並取得諒解,段某退賠被害人寧某20000元並取得諒解、另退出違法所得2000元,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判決: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崔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鮑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責令趙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一百零七萬零一百四十四元。

一審判決後,段某不服上訴至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查明:段某與丈夫育有三名子女,長女於2009年10月出生、次女於2012年3月出生、幼子於2020年6月出生;其丈夫出國務工滯留無法返回,其母親已去世,其父親及公公身患重病。濮陽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認為,段某適宜社區矯正。綜上,二審改判: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