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六旬男子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獲刑,刑滿釋放後又在公共場合猥褻一7歲女童,近日,該男子因犯猥褻罪被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11月10日,奔流新聞記者從受害者家屬處獲悉,目前已對此判決結果申請抗訴。

法院判決信息顯示,被告人殷某今年60歲,和被害人居住在鄭州市同一小區。殷某曾因犯搶劫罪、強奸罪於2012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刑滿釋放。經法院審理查明,2025年2月4日下午,殷某在鄭州市上街區某小區門口逗留時,誘騙7歲的被害人至小區花園玩耍。期間,殷某利用獨處機會,將手伸入被害人衣內實施猥褻。被害人反抗後逃離並告知家人,其母親隨即報警。次日,殷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指出,殷某係有前科人員,此次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不滿12周歲的兒童,性質惡劣,應依法從重處罰。庭審中,殷某雖對罪名無異議,但否認部分關鍵事實,法院認定其當庭供述避重就輕,未如實陳述,故不予從輕處罰。針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35萬元賠償請求,因未提交證據且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最終,法院作出有期徒刑兩年的判決。
受害女童母親尚女士告訴奔流新聞記者,法院認定了很多從重情節,她也沒有出具諒解書,但最終判了兩年,她認為判得太輕。另外,庭審時公安機關的材料中提及是將被告抓獲歸案,但是最後法院認定是在被告家中傳喚到案。尚女士說,他們和被告生活在同一個小區,之前就認識,但沒有過多交往。此事發生後,被告人的家屬還在小區遇到她的家人時故意挑釁,她也就此報警,但警方也沒有處理。“我們家屬和律師商量,決定就此案的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民事部門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豔濤律師認為,本案中法院判決認定了被告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且實施了對被害人下體的猥褻行為”,根據《刑法》第237條規定,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或者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以生殖器以外的身體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的方式實施猥褻的,屬於刑法第237條第三款規定的“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