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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曆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文章來源: 央廣網 於 2025-10-19 10:12:0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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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曆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一段拍攝於四川雅安石棉縣的視頻近日在網上引發熱議。(圖/微博)

“高速服務區裏,幼童赤身裸體爬行,像動物般趴著吃飯”——近日四川雅安石棉縣的這一幕,讓公眾既心痛又憤怒。更令人震驚的是,據媒體報道,孩子的父母並非貧困或愚昧,而是擁有大學、研究生學曆的高知群體,他們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為由,拒絕所有勸導,甚至不給孩子落戶。



這場看似“另類養育”的事件,實則已觸碰多條法律紅線。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他從法律視角解析:父母的“自由”為何不能淩駕於孩子權利之上?公權力介入的依據是什麽?“野人式養娃”是否涉嫌違法?

監護權≠“絕對支配權”

父母的法定義務

不是“想怎麽養就怎麽養”

不少人誤以為“孩子是父母的,怎麽養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確:監護權是“義務優先的權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權”。

李澤瑞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具體到本案,這對父母的行為已明顯未履行多項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麵的保障”。孩子赤身裸體暴露在公共場合,麵臨溫差、蚊蟲叮咬、意外傷害等風險,且“爬行進食”不符合基本衛生標準,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第十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義務,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條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創造良好家庭環境,促進學前兒童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也要求“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孩子既未落戶,也未接受教育,父母已涉嫌怠於履行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強調“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讓孩子衣不蔽體在公共場合活動,本質是忽視孩子的人格尊嚴,與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完全相悖。

李澤瑞表示,父母可以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為借口,剝奪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權利——這是法律劃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線。

“家庭私事”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當監護失職

公權力必須“出手”

麵對多部門勸導,這對父母堅持“外人沒權利幹涉”,李澤瑞認為,“家庭私事”絕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有網友表示“沒發現拐賣,為什麽還要管?”李澤瑞強調,拐賣隻是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監護失職”同樣需要幹預——尤其是當監護人拒絕自我糾正時。此次孩子父親戶籍地南澗縣相關部門依法介入,正是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這意味著,如果這對父母仍拒絕配合,有關部門不僅可以進行訓誡,還能強製要求他們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後續發現孩子身心健康已受嚴重損害,甚至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啟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李澤瑞表示,“法律不會因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權利被侵犯。”

“非打罵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對孩子的保護

比你想得更細致

網友爭議的“把孩子當野人養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為“隻有打罵才是虐待”,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虐待”,涵蓋了所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拐賣、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行為。

從法律實踐來看,李澤瑞認為,“野人式養娃”至少可能構成“忽視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導致孩子暴露在風險中,不保證衛生的進食方式,可能引發疾病或身體傷害等;長期脫離正常社會環境,孩子無法建立基本的社會認知,錯過語言、行為發育關鍵期,這種心理傷害可能伴隨一生,甚至比短期身體傷害更嚴重等。

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所強調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顯然,‘爬行進食、衣不蔽體’的養育方式,完全背離了這一目的。”李澤瑞說。

幹預不能“淺嚐輒止”

法律需要為孩子

築起“長效防護牆”

目前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但從法律保護的角度,李澤瑞認為,後續幹預還需“一管到底”,不能隻停留在“讓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層。

“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是讓孩子能在正常、健康的環境中成長,而非暫時改善處境。”李澤瑞強調,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後續至少需落實三件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部門應委托專業機構對孩子的身體、心理狀況進行評估,若存在健康問題,需強製要求父母配合治療,必要時由民政部門臨時照料;協調戶籍部門為孩子辦理落戶;即便不撤銷監護權,也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安排專業機構對父母進行長期家庭教育指導,並定期回訪,防止“幹預後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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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曆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央廣網 2025-10-19 10:12:08
高學曆父母“野人式養娃”:監護權≠為所欲為 公權力必須幹預

一段拍攝於四川雅安石棉縣的視頻近日在網上引發熱議。(圖/微博)

“高速服務區裏,幼童赤身裸體爬行,像動物般趴著吃飯”——近日四川雅安石棉縣的這一幕,讓公眾既心痛又憤怒。更令人震驚的是,據媒體報道,孩子的父母並非貧困或愚昧,而是擁有大學、研究生學曆的高知群體,他們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為由,拒絕所有勸導,甚至不給孩子落戶。



這場看似“另類養育”的事件,實則已觸碰多條法律紅線。央廣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他從法律視角解析:父母的“自由”為何不能淩駕於孩子權利之上?公權力介入的依據是什麽?“野人式養娃”是否涉嫌違法?

監護權≠“絕對支配權”

父母的法定義務

不是“想怎麽養就怎麽養”

不少人誤以為“孩子是父母的,怎麽養是自家事”,但法律早已明確:監護權是“義務優先的權利”,而非父母的“私有支配權”。

李澤瑞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具體到本案,這對父母的行為已明顯未履行多項法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明確要求監護人“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麵的保障”。孩子赤身裸體暴露在公共場合,麵臨溫差、蚊蟲叮咬、意外傷害等風險,且“爬行進食”不符合基本衛生標準,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學前兒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護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等權利”,第十六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撫養與教育兒童的義務,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必要條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和年齡特點,創造良好家庭環境,促進學前兒童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也要求“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孩子既未落戶,也未接受教育,父母已涉嫌怠於履行基本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強調“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讓孩子衣不蔽體在公共場合活動,本質是忽視孩子的人格尊嚴,與法律要求的“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完全相悖。

李澤瑞表示,父母可以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但不能以“自由”為借口,剝奪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權利——這是法律劃下的不可逾越的底線。

“家庭私事”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當監護失職

公權力必須“出手”

麵對多部門勸導,這對父母堅持“外人沒權利幹涉”,李澤瑞認為,“家庭私事”絕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製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麵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檢舉、控告或者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處置,並以適當方式將處理結果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有網友表示“沒發現拐賣,為什麽還要管?”李澤瑞強調,拐賣隻是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的情形之一,“監護失職”同樣需要幹預——尤其是當監護人拒絕自我糾正時。此次孩子父親戶籍地南澗縣相關部門依法介入,正是公權力履行法定職責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這意味著,如果這對父母仍拒絕配合,有關部門不僅可以進行訓誡,還能強製要求他們接受家庭教育指導;若後續發現孩子身心健康已受嚴重損害,甚至可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啟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李澤瑞表示,“法律不會因為‘家庭私事’,放任孩子的權利被侵犯。”

“非打罵式”也可能是虐待

法律對孩子的保護

比你想得更細致

網友爭議的“把孩子當野人養算不算虐待?”,很多人以為“隻有打罵才是虐待”,但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虐待”,涵蓋了所有“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拐賣、脅迫、引誘、教唆、縱容、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的行為。

從法律實踐來看,李澤瑞認為,“野人式養娃”至少可能構成“忽視型虐待”:不提供衣物導致孩子暴露在風險中,不保證衛生的進食方式,可能引發疾病或身體傷害等;長期脫離正常社會環境,孩子無法建立基本的社會認知,錯過語言、行為發育關鍵期,這種心理傷害可能伴隨一生,甚至比短期身體傷害更嚴重等。

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條所強調的,立法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顯然,‘爬行進食、衣不蔽體’的養育方式,完全背離了這一目的。”李澤瑞說。

幹預不能“淺嚐輒止”

法律需要為孩子

築起“長效防護牆”

目前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但從法律保護的角度,李澤瑞認為,後續幹預還需“一管到底”,不能隻停留在“讓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層。

“法律保護的終極目標,是讓孩子能在正常、健康的環境中成長,而非暫時改善處境。”李澤瑞強調,結合現有法律規定,後續至少需落實三件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部門應委托專業機構對孩子的身體、心理狀況進行評估,若存在健康問題,需強製要求父母配合治療,必要時由民政部門臨時照料;協調戶籍部門為孩子辦理落戶;即便不撤銷監護權,也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安排專業機構對父母進行長期家庭教育指導,並定期回訪,防止“幹預後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