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23日,成都川西監獄愛心親情幫教活動現場。
“法律要以何種態度對待罪犯?”
在監獄法修訂之際,這個問題再次被擺上了公共議題的桌麵。
懲罰威懾、教育改造與維護秩序,構成了中國監獄係統的核心使命。過去有段時間監獄還被稱作勞改部門,“罪犯也是公民”這個在今天看來已屬常識的問題也曾引發爭議。
直到1980年代司法體製改革,將監獄劃歸司法行政係統管理,1994年,監獄法正式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的地位,同時規定,罪犯的人格尊嚴與基本權利應依法受到保障。
如今,這部關乎罪犯人權與刑罰執行的法律已走過三十年。時過境遷,在修訂監獄法的過程中,罪犯的權利邊界、監獄的安全管理和社會功能,需要新的解釋與權衡。
在現代法治框架下,監獄究竟應當扮演怎樣的角色?又如何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同時,尊重罪犯的基本權利與人格尊嚴?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是這一修法進程的重要參與者。身兼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和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的他認為,真正的監獄治理,不能止步於強化控製,而應建立在製度理性與權利保障之上。
“如果下水道是一個城市的良心,那麽監獄罪犯的待遇就是刑事司法的良心。”劉仁文說。
“權利”調整到“義務”之前
南方周末:設立監獄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懲罰。這三十年來,監獄在工作和理念上有哪些變化?
劉仁文:監獄過去是勞改場所,在公安部係統裏,後來才劃到司法行政這邊,並從法律上確立了其刑罰執行機關的地位。體製變化背後是理念的變化——原來更強調“安全”“管控”,如今更強調依法治國和人權保障。
這也關聯到一個核心問題:如何正確處理“安全”與“權利”的平衡。我也在一些場合建議過,在監獄管理上,我們要從“絕對安全”向“相對安全”轉型。越怕出事,就越嚴防死守;越嚴防死守,服刑人員跟社會的聯係就越少。從長遠看,這不利於服刑人員回歸社會。事實上,這次修法也體現了這一理念的延伸和深化。
例如,相較於現行監獄法,二審稿將服刑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單獨列成一節,並且將“權利”置於“義務”之前。這一調整意義重大,表明我們更加注重對服刑人員權利的保障,這更符合現代法治國家“以權利為中心”的法治邏輯,是很大的進步。
南方周末:既涉及權利與義務,又涉及監獄的組織管理。從法律體係上看,監獄法屬於什麽性質的法律?它和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什麽關係?
劉仁文:現在這部監獄法,除了包含服刑人員管理的實體與程序,還囊括監獄的組織管理。這決定了它既屬於行政法,又具有刑事法的性質。
長期以來,由於刑罰執行環節相對封閉,社會上的關注和了解不夠,但這個環節特別重要,而在刑罰執行方麵,我國采取分散執行體製。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無罪或免除刑事處罰判決、財產刑以及附帶民事賠償判項的執行,其他刑罰則由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現在我們已經有了社區矯正法和監獄法。下一步,刑罰執行中的各類問題,包括現在由看守所負責的短刑犯的收押、改造問題,都應該整合到一部統一的刑事執行法裏,就像民法將物權、合同等統一編入民法典一樣。
為統一刑罰執行主體和標準、細化刑罰執行方式、明確刑罰執行監督程序,我覺得製定統一的刑事執行法是下一步的一個重要任務。而刑事執行法,也可以視為和刑法、刑事訴訟法並列的刑事基本法。
如何理解通信自由?
南方周末:監獄法二審稿規定,罪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安全檢查”,但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那監獄是否有權檢查通信內容?
劉仁文:通信權作為一項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必須被尊重。但這裏確實存在現實困境:憲法規定隻有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才有權檢查通信內容,而監獄並非公安機關。那麽,監獄在保障安全的同時,如何依法處理通信問題?
顯然,此前的監獄法在價值取向上更多地傾向於安全優先,在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的背景下,二審稿明顯對公民權利考慮得比之前多了,體現出立法者追求平衡的意旨。
法律並非封閉運行,而是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並作出反應。無論是內部各要素之間,還是與其他法律子係統及外部環境的互動,都必須通過雙向溝通這一機製來實現協調與運作。這種理念也同樣適用於監獄法,它既要跟憲法保持一致,也要對憲法的一些條文,根據時代的變遷作出能動解釋。
首先,監獄執行刑罰、關押改造罪犯的職能未變。其次,盡管憲法第140條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和製約,但1982年憲法通過和生效時,監獄係統還隸屬於公安部。也就是說,憲法特別授權中所指的公安機關在立法階段和法律生效時並未排除監獄,而根據人民警察法,獄警作為人民警察的一部分,也承擔一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可以將獄警視為廣義上的“人民警察”範疇,從而賦予其在特定條件下檢查通信的權限。
南方周末:該如何理解“安全檢查”?一些獄警主張隻查違禁物品,不查信件內容;也有幹警認為看內容有助於掌握思想動態。在這方麵,罪犯享有多少權利?
劉仁文:司法實務中確實有人員認為,檢查信件有利於改造罪犯。但即便是為了改造,也不能忽視服刑人員的權利與人格尊嚴。
這就像我們討論刑法中的某些問題一樣,一般不應該通過強硬的家長式作風來幹預公民,而應該采取“軟家長主義”。即便是為了管理和教育,獄警也可以用談心、心理輔導等手段去建立信任。
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監獄法在通信檢查方麵的規定仍不夠細。可以參照域外的經驗,進一步細化。
例如,一般情況下監獄僅檢查信件是否夾帶違禁物品;隻有當服刑人員有高風險行為、妨害監獄秩序、正接受調查、存在騷擾他人或通信對象異常等“合理懷疑”情形時,才可依法拆閱其信件內容,並做好記錄,保證可複查。
關鍵在於,“合理懷疑”必須有清晰的標準與程序保障。權力必須依法授權,不能任意擴張。正如我們常說的: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而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他也兼任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和中國犯罪學會副會長。
輕罪時代的監獄
南方周末:近年來,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絕大部分是輕罪。2024年,最高檢披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已超過85%。有觀點認為,短刑犯就不要送進監獄了,您怎麽看?
劉仁文:首先,短期自由刑的弊遠大於利,這是刑法學界的共識。這些人進監獄的時間太短,一方麵刑罰威懾力不足;另一方麵,他們還沒接受係統的改造教育,就出獄了,反而可能在裏麵學了更多的“壞經驗”、被交叉感染。
但這裏麵存在一個悖論:長期服刑也不一定好。你把一個人關太久,比如二十年以上,那他很可能喪失了回歸社會的能力。這也是當初我反對簡單設立“終身監禁製度”的原因之一。所以在刑罰執行中到底“刑期多長最合適”,是非常複雜的問題。
至於有人說三年以下的罪犯就不該送監獄,我覺得是值得商榷的。目前實踐中確實存在把刑期較短的罪犯放在看守所執行的做法,但這未必科學。
我認為,應該把所有剝奪人身自由的罪犯——包括刑期短的——都送到監獄裏來改造。因為看守所的主要職責是“審前羈押”——為破案服務。看守所警察的工作重點是防止串供、防止逃跑、防止自殺,而不是幫助罪犯改過自新。反過來,監獄幹警才是專業的改造力量,是接受過心理、教育、矯正、管理等方麵訓練的,他們相比而言更懂得如何實施教育改造。
最重要的是,刑罰執行一定要“個別化”,不同罪犯,罪行不一樣,背景不一樣,改造路徑也應當不一樣。監獄對短刑犯、長刑犯應當分別設計改造路徑和教育內容,不能一刀切。
這其實涉及循證矯正(evidence-based corrections),它是國際上20世紀90年代以來最成功的實踐範式之一,可以理解為監獄的所有改造項目都要有“項目設計”和“效果評估”,要以數據和證據說話。不是說我想怎麽改造就怎麽來,而是要根據罪犯的類型、心理、行為模式,製定科學幹預措施,並通過評估不斷優化。
在刑法立法擴張、輕罪入刑增多的背景下,我曾提出可以建立刑罰易科製度,探索短期自由刑與罰金刑、罰金刑與公益勞動等社區刑在一定條件下的相互轉換,以緩解刑罰執行壓力。
比如將三年有期徒刑作為重罪與輕罪的分界點,一年有期徒刑作為輕罪與微罪的分界點;對初犯且被判處一年以下(含拘役)的,用罰金刑替代自由刑;對於被判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則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裁量是否獨立適用罰金刑。
南方周末:這次修訂中提到,監獄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罪犯的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這是出於什麽考慮?近期胖東來公開招聘刑釋人員,也有不少反對聲音,你怎麽看?
劉仁文:增加這一條,是為了回應二十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提出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的要求。目前這個製度還沒有真正落實,但中央提出了方向,那我們在法律修訂中就要為未來的製度發展預留空間。
剛剛也提到了近些年我國犯罪結構呈現“輕罪化”的特點,司法實務中嚴重暴力犯罪明顯減少,輕微犯罪占比不斷上升。但令人擔憂的是,與“輕罪化”趨勢相悖的是,現行犯罪記錄製度依然剛性、一刀切,缺乏對輕罪的區別對待。這使得大量輕微犯罪者因“汙點”難以翻身,難以融入社會。
我也注意到,現在社會整體就業形勢緊張,這對監獄勞動改造其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對服刑人員勞動改造時,要側重讓他們學會技能,同時有一定的勞動報酬積蓄,以便為回歸社會找工作做準備。
還可以考慮設置一個“回歸緩衝期”。在域外的經驗中,犯人刑滿釋放前,會有一個過渡階段,比如白天出去找工作,晚上回監獄報到。要幫助他們逐步建立與社會的聯係,甚至可以提前參加招聘會、職業培訓,讓他們帶著技能、證書走出監獄,並且有過渡性的收入支持。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大學要解決學生就業問題,類似於特殊學校的監獄檢驗“學生”是否合格畢業,也要看服刑人員能不能順利回歸社會、找到工作。研究表明,找到工作是防止重新犯罪的最佳路徑。
南方周末:最後,你對這次監獄法修法還有哪些期待?
劉仁文:在法律術語上,我建議把“罪犯”改成“服刑人員”。當前法律語言中仍殘留一些“敵我”思維的色彩。但在和平時期,大多數罪犯已非敵我矛盾,而且所有罪犯都是依法定罪判刑、依法服刑,使用服刑人員的提法更有利於與國際上保持一致。此外,建議把《監獄法》改為《監禁刑罰執行法》,以弱化“監獄”的機構標簽,突出“執行”的過程屬性,並兼容刑罰執行體製的未來改革(如行刑社會化探索)。
另外,監獄法僅在附則的一個條款涉及外籍服刑人員,而非單設專章,是一大遺憾。有數據顯示,近年來外國人在我國的犯罪案件呈較快的上升趨勢,但我國這方麵的管理製度還不夠健全,包括刑法中的驅逐出境製度也長期處於邊緣化。
外籍服刑人員在通信、會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方麵的管理,與本國服刑人員存在差異,往往涉及國際法律文書的適用與協調,若處理不當,極易造成消極影響。
2018年施行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雖然設立了“移管”一章,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但並未細化監獄係統在外籍服刑人員移管中的具體操作路徑。因此,建議增設外籍犯管理和移管相關內容,保障一線監管人員依法履職,填補製度空白。
我一直認為,中國的法律不應回避中國的問題。過去三十年,我們在監獄企業改革方麵積累了大量成熟經驗,現已全麵完成體製調整,但監獄企業的法律地位仍未明確,相關崗位設置、人員待遇、激勵機製等長期依賴紅頭文件,可以考慮這次從立法層麵上加以完善。
監獄產品由政府或公營機構采購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一方麵為服刑人員提供穩定和可持續的職業技能培訓崗,同時也可以避免監獄產品與社會企業的競爭。建議這次修訂時明確,監獄產品由政府采購來消化,這樣不僅能減輕獄警找項目的壓力,還能減少購銷環節上的腐敗。
總之,目前的《監獄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已有巨大進步,但也還有較大的完善空間,30年一大修不容易,希望在接下來的三審最後一個環節,該法還能有更多的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