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的河北元氏縣人張捍軍,近半生都在被一個官司纏繞著。
2025年9月12日,他收到了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裁定書,終止對其故意傷害案的審理,理由是已過追訴時效。
這是一起無論從事實還是證據層麵,都看似簡單的案子。1995年張捍軍因夥同妻子將他人毆打致重傷被當地公安逮捕。隨後一審判決張捍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他提起上訴後,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此案件開始了長達30年的循環,共七次開庭,五次發回重審。
在漫長的等待中,被害人和部分證人均已離開人世。新京報記者聯係的四位證人中,有三位表示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類似的司法馬拉鬆並非孤例,在“罪與非罪”的討論之外,它們似乎都指向一個問題,當司法程序沒完沒了地陷入循環拖遝,該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9月12日,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寄來的一份裁定書。受訪者供圖
沒完沒了的30年
因為案子,張捍軍的人生被劃分為案發前和案發後。
他生於1958年,元氏縣人,1981年考入正定師範學院,畢業後參加教育工作,1990年被調往元氏縣委宣傳部任通訊組組長。案發當年張捍軍37歲,有兩個分別為5歲和11歲的兒子。
1995年2月18日下午,他騎自行車帶妻兒去看病,與迎麵而來的另一輛自行車相撞。
對麵的騎車人是當時元氏縣衛生局副局長、縣婦幼院院長胡小梅,那一年42歲。
兩人之前有過恩怨。1994年的一天,張捍軍家的小夥房被婦幼院拆掉,門窗被貼上封條,隨後他把婦幼院告上了法院,法定代表人正是胡小梅。那次民事訴訟的一審判決婦幼院賠償經濟損失,後婦幼院上訴。張捍軍涉嫌的故意傷害案發時,該糾紛的二審還沒下判決。
那天“狹路相逢”後,事態逐漸演變為打架,胡小梅的傷情被鑒定為重傷。1995年4月1日,案發約兩個月後,張捍軍被批捕。
同年11月,第一次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捍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胡小梅二萬三千多元。張捍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隨後,石家莊中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1996年8月,第二次一審開庭維持原判。張捍軍再次上訴,又一次被同樣的理由發回重審。此後又經曆了兩次開庭,兩次發回重審。1998年7月是該案第五次一審,但這一次,持續25年,判決始終沒有下達。
2025年9月元氏縣法院下達的裁定書記載,“1998年5月30日再次受理後,因本院未能及時審判,致使該案長期未予處理,亦無其他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可以視為本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對此張捍軍有異議,他認為超過追訴時效並非自己責任,恰恰是因為法院25年未作出判決。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法律對一審、二審程序都有明確的審理期限。一審程序一般情況下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再有特殊情況,比如死刑複核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規定的諸如交通不便、案情複雜等情況可再延長。他認為本案不屬於這些特殊情況。
經記者檢索,“司法馬拉鬆”並非本案一例。
江西蓮花縣曾有一起發生在1974年的貪汙案,第二次一審長達40年未開庭。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另一起1995年發生在河北勝芳鎮的滅門案,兩名犯罪嫌疑人24年內經曆了11次庭審。其中2014年河北高院發回重審後,長達六年未宣判。2024年12月,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去世。
陳衛東認為,如此反複拉鋸會使當事人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法律關係中,司法權威也受到了侵害,“要有一個權威性的結論,不能無期限地拖下去。法院應當采用各種辦法,及時清理積案,使法律關係盡早恢複穩定。”

▲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受訪者供圖
等待的25年裏,張捍軍也一度“認了”。在看守所羈押了3年後,他於1998年被改為取保候審,回到了原工作崗位。他回憶,當時一位司法人員勸他,回歸工作就安心上班,不要再鬧了,這些話他當時聽進去了。
但這事他始終過不去。2022年得知最高法網站開通了“給大法官留言”欄目後,他寫了一封信。河北高院隨後作出批示,啟動了案子的重新審理。
2023年12月18日,元氏縣法院做出裁定,認為此案已過追訴期,終止審理。但張捍軍認定自己是冤枉的,又上訴了。石家莊中院後又第五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此後的2024年12月和2025年7月,本案又經曆了在元氏縣法院第六次一審的兩次開庭(中間因辯方提出管轄異議休庭一次)。2025年9月,張捍軍收到了元氏縣法院下達的裁定書,和前一次類似,認為“被告人張捍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但本案視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應終止審理”。
再一次地,收到裁定的五天後,張捍軍送交了上訴書。這是他第六次上訴。

▲1994年張捍軍工作照。受訪者供圖
破局未成
案發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麽,雙方各執一詞。
按張捍軍的說法,他看見是胡小梅先從地上撿著一個磚頭,想打妻子的頭。他抓住了胡小梅的頭發,把她按到地上。
但是,胡小梅的說法則大有不同。在一份1995年的控訴書中,她說那天相撞後,張妻對她破口大罵,她剛爭辯一句,張捍軍就將她摔倒在地,揪住她的頭發拳打腳踢。
在當年的警方調查筆錄中,兩人的說法都各有證人予以證實。證人證言相互矛盾,案件的焦點便集中在了對胡小梅傷情的鑒定上。
本案共有兩份傷情鑒定書,依據的都是石家莊空軍醫院(以下簡稱“空軍醫院”)的病曆報告,結論均為胡小梅的傷情已達重傷。
在張捍軍第一次提起上訴後,當年的代理律師房建信在走訪調查中意外發現了疑點:其中一份重要依據,即腦脊液化驗單是重抄件。
1995年10月的一份調查筆錄記載,負責重抄的醫生說,當時有一個臨床醫生拿單子來讓她另抄一遍,而抄完的原件,一般都扔在垃圾桶了。
胡小梅當年的主治醫生翁健康在一份調查筆錄中提到,重抄的原因是化驗單上灑上了墨水有汙染。新京報記者就這些信息與翁健康核實,他說,已經記不清了,但“筆錄裏提到的內容肯定屬實”。
基於以上疑點,房建信認為,不應以重抄的化驗單作為根據進行鑒定。
陳衛東認為,案件進展不該卡在一份重抄件上。重抄件是傳來證據,其證明效力較弱,不能以此來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如果原件實在找不到,僅有一個重抄件,可以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定。
空軍醫院實際上是胡小梅在案發後去的第二家醫院,第一家是元氏縣醫院。一份縣醫院主治醫生的調查筆錄提到,在檢查中,他發現胡小梅的頭左側腫脹,膝外側有紅腫、左股有皮擦傷。
房建信認為重新鑒定才能破局,比如結合在縣醫院的檢查結果,而不是單就空軍醫院的病曆做出鑒定。但1996年法院工作人員對辦案人員所做的筆錄中提到,假如沒有實證證明化驗單虛假,做複核鑒定不符合程序。
事實上,1998年石家莊中院給縣法院發函的文件中,曾提出過建議法醫重新鑒定。文件中共列出五項疑點,明確指出公安部法醫鑒定結論與卷中證據不符。但在此後的案卷材料中,未見重新鑒定的報告。
2024年第六次開庭,張捍軍的第二任代理律師張蘇文與另一位律師為了推動案件進展,也想過幾個辦法。
其中一個是申請“提級審理、異地審理”,她希望案件不再由原審法庭接手。
但申請未獲允許。一份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給元氏縣法院下達的不同意移送管轄決定書中提到,“經審查,認為該案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移送條件和指定管轄條件,不同意移送本院審判或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你院依法審判。”
陳衛東讚同以上結論。他解釋,首先,一審和二審法院都有明確管轄的法律依據;其次,一審法院已經審理多次,根據現有的案件材料,完全可以做出一個公正的判決,沒有必要“提級審理、異地審理”。
張蘇文與另一位律師想到的第二個辦法是建議檢察院撤訴。據其講述,直到第六次一審開庭,也未獲得明確答複。
“一般來說,撤訴就是在一審法庭作出判決之前,如果判完了以後就要走二審程序。”陳衛東覺得,這種方法也不奏效,他認為破局並不難——二審法院應根據上訴請求全麵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來的判決在法律適用上沒有問題就駁回上訴;如果認為有問題,就撤銷原判改判。
“一、二審法院似乎在相互鬥氣。”陳衛東說,“特別是二審法院不直接作出決定,把責任總是推下去,讓一審法院去判。”

▲胡小梅在空軍醫院的化驗單,此為重抄件。受訪者供圖
什麽導致了無限循環?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無限循環是否合乎法律法規?
陳衛東解釋,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突出。有的上級法院連續多次發回,形成“上訴——發回重審——有罪判決——再上訴——再發回”的惡性循環。不僅造成訴訟效率下降,也忽視了對有關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權利救濟。
截至目前,張捍軍涉嫌故意傷害案一共發回重審五次。其中,前四次發回重審的時間均在2012年以前,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012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將受到次數限製(一次)。陳衛東提到,此後上述情況有所改善。但是,僅限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程序違法發回重審的情況仍沒有次數限製。
張捍軍涉嫌故意傷害案在2023年最後一次發回重審,理由改成了:違反法定程序中的“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陳衛東解釋,“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指的是包括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在內的審判組織的設立形式、成員資格、人數配置、參與程序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可能直接影響審判公正的情形,屬於四種違反法定程序之一,需發回重審。
但裁定書中未明確提及不合法的具體細節。某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宮平告訴新京報記者,為了規避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隻能發回一次的規定,部分二審法院發現存在事實認定瑕疵或者錯誤時,會從一審中找出程序瑕疵,以程序違法為由發回重審。
他分析一些二審法官這麽做有兩個原因。
一是規避司法責任,回避矛盾。二審裁定的方式隻有三種,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維持原判需要證據確實充分,事實確實清楚,一些案件很難達到這個標準,常介於“確實”和“不足”之間,這種情況也無法改判,且因其判決結果生效後責任由二審法官承擔,風險較大。發回則是不直接產生確定結果,司法責任最小的處理方式。
二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案多人少。在他所在的法院內部電子係統上,針對每個案子都有做出裁定的倒計時,如若超時可能影響考核,工作壓力較大。相較於改判一般所需的開庭、調取證據、論述改判理由而言,發回重審所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最小。
宮平提到,自2014年實行司法責任製,即司法人員對自己處理的案件終身負責後,刑事二審的發回率呈上升趨勢。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自2014年至2024年8月刑事二審裁判方式適用情況,發回率從2014年的5%上升至2023年的12%。
他認為除了法官自身原因以外,也存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
比如,“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相對模糊的,帶有主觀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操作的空間較大,“比方說涉及數額,100萬寫成99萬了,少寫1萬,也可以認為事實不是很清楚,但這隻是小瑕疵,可能不影響判決結果。”
再如,程序違法的判斷依據是“可能影響公正”,但怎樣才算“影響公正”也沒有明確標準。“比方說一審法院晚送了幾天起訴狀,也隻是程序瑕疵,對判決結果大概率不會有影響。”宮平說。
“因為程序上的問題,不必然導致案件整體結果的變化,所以對被告人來說更關注裁判結果,而不那麽在意程序瑕疵及修複。”宮平提到,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程序瑕疵難以修複,如果以此為由發回重審,會導致“有程序、無結果,有流程、無解決”的程序空轉,給案件當事人帶來無盡的時間、精力和金錢的消耗。同時也會引發誤解,激化矛盾,“比如被告可能誤以為,發回重審的結果與一審的審判不公有關,之前認罪的想法也因此改變了。”
宮平建議,可以建立發回重審必要性審查機製,督促二審法官增強責任心,審慎適用發回製度。他介紹,其所在的法院這幾年建立了專業委員會,針對所有擬發回重審的案件開會討論,在會上主審法官需要闡述發回的理由,以及發回後案件能解決到什麽程度等問題,與委員會其他成員集體討論。
宮平也提到,目前沒有製度性的規定,隻是各法院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內部製度完善。他建議,可在刑訴法第236條(關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238條(關於“程序違法”)的規定後補充一些內容,比如對於雖說有一些瑕疵,但是未達到嚴重影響定罪量刑的錯誤,由二審法院予以糾正,無需發回重審。
他介紹,其依據是參考英美法係中“無害錯誤”的概念,即審判過程中出現的程序性或證據性錯誤,若未實質影響當事人的重大權利,也未改變案件裁判結果,則無需撤銷原判或啟動重審。

▲1998年胡小梅寫給法院的申訴書,其中提到對案件久拖不決的看法。受訪者供圖
他們都“輸”了
2025年7月7日的庭審中,自訴人的位置始終空著。
胡小梅已去世,她的兒子董文華參加了去年的庭審後,放棄民事訴訟。他覺得這事沒有必要再折騰,“不管當時發生什麽了,老太太人都沒了。”
案發時董文華18歲,正在準備高考,父母沒有跟他過多提及案件。直到去年庭審前,他都不太了解案子詳情。他隻記得,一張照片裏母親在病床上,身上青一塊紫一塊的。他認為,母親當時一定是受了嚴重的傷。
對於案件遲遲沒有結論,胡小梅也有看法。在1998年寫給法院的申訴書中,她將案件的不斷循環稱之為“怪現象”:“縣法院一審判決總是最輕的……像踢足球一樣的久拖不決,三年多得不到公正的處理。請問這正常嗎?”
“我的身心再也受不了任何的刺激和打擊。”她說。據其家人講述,1998年以後,這事在胡小梅那兒似乎翻篇了,她沒有再和家人提起這個案子。
在董文華印象裏,母親是個能幹的人。胡小梅從十五六歲時就擔任村婦聯主任,後來到鄉鎮工作。二十多年來,逐級晉升為縣團委、黨委幹部。案發前,胡小梅是元氏縣衛生局副局長,兼縣婦幼院院長和縣人大常委會委員。
董文華回憶,母親回到工作崗位後,後去了縣醫院當院長,在縣衛生局書記的職位上退休。2019年底父親去世後,母親得了一種神經疾病長期住院,後下不了床、說不了話,於2022年底去世。
直到人生的最後,她也沒有等到法院的判決。“作為子女來說,我肯定相信我父母。”董文華說,“對我們而言,安安靜靜地就挺好的,他(張捍軍)願意怎麽樣都算了,我們也不在乎了。”
在對方放棄經濟索賠後,案子變成了張捍軍“一個人的戰爭”。盡管官司還沒“定輸贏”,但是回首這半生,他感覺自己已經“輸了”。
1998年解除羈押後,他回到宣傳部工作,職位一直停留在科員,直到退休。當年許多同事都已晉升,同事朋友也減少了與他的來往。他理解他們的回避,“人家也怕這個事影響人家,對吧?這個案子真是把我徹底拖入穀底了。”
“還得要翻案,弄個一清二楚,要個清清白白。”張捍軍感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