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私挖地下室致32戶房屋開裂被捕 物業的責任呢?
澎湃新聞
2025-10-14 09:28:24
業主私挖約300平方米地下室,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
違規私挖地下室致整棟樓開裂,也把自己“送進去”了,安徽霍山一業主的操作,讓人目瞪口呆。
據媒體報道,霍山縣景秀藍灣小區一業主私挖約300平方米地下室,導致整棟樓32戶房屋開裂。有業主出示的鑒定報告顯示,該棟樓安全性等級綜合評定為C級(局部危險)。10月14日,霍山縣聯合調查組發布官方通報稱,涉案業主黃某鬆已於8月21日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9月19日被執行逮捕。
“我家住一樓,為什麽不能向下挖個地下室?”過去媒體報道了不少業主裝修破壞承重牆,致房屋受損開裂的案例,那麽,一樓業主可以自己挖個地下室嗎?持這種想法的人可要當心了。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實質性改變原有建築、設施的施工,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涉事業主不打招呼,自己偷偷雇工程隊,最後硬是搞出了如此大麵積的地下室,這已經不是簡單地占集體和他人好處的事情了,已嚴重到危害整體建築安全,讓整棟樓32戶居民都處於不安全境地。
造成他人損失,屬於民事侵權,少不了要賠償。開裂的危房需要加固,地下室也要回填,其他受損房屋的室內也需要恢複原狀,施工期間業主需要臨時安置……林林總總的費用,恐怕在千萬元級別。從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看,既然危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麽涉事業主擔責賠償,已成大概率的事情。
“擅自動土施工”,往輕裏說是行政違法。根據《城鄉規劃法》,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需限期拆除並罰款。按照《土地管理法》,對私挖土地的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依據?有關法規,擅自變動建築主體結構的,可能被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的2%到4%罰款。就這起事件而言,城管等部門可要求違法者限期回填地下室或拆除違法建築,逾期不履行的將強製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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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挖地下室,往重裏說是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擅自從事高危生產作業,具有引發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在司法實踐中,不乏相關案例。如2023年一起私挖地下室案件中,涉事的季某與薑某被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承擔100萬元修複賠償費用。
就此次私挖地下室案件看,以其造成的損失之重、涉及範圍之廣、社會危害之大,涉事業主被逮捕追究刑責,並不冤枉。
同時,除了當事人,小區物業的監管責任恐怕也須追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換言之,小區物業對“私挖地下室”等施工,具有監管之責。
涉事業主施工期間,相關區域“全部用3米多高的圍欄圍起來”“白天用挖機在裏麵挖,下半夜偷偷把一車車土往外麵運”,鬧出如此大的動靜,未見物業製止、通知和報告,這難言正常。後續處置中,物業該擔何責也應當調查清楚。
私挖地下室亂象,折射出個人的法治意識淡薄,以及小區嚴重的安全管理漏洞。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方都要依法嚴格追責問責,有力震懾當事人及潛在違法者,方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