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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拍攝學生“磚砸手機”,家長身後強調“用點力”

文章來源: 大風新聞 於 2025-10-13 20:34:34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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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持手機拍攝,學生撿起磚頭砸手機,家長在身後強調“用點力”。近日,從河南鄭州新鄭市一中學內流出的幾段視頻,引發網友關注。

>>視頻流出——

老師拍攝學生“自願”砸手機,教育局明確“方式不當”

多段視頻顯示,該校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手機後,要求學生用磚頭親自砸毀。

在女生版本的視頻中,教師不僅詢問了學生是否自願,還特意確認了家長是否同意。當學生開始砸手機時,家長在其身後強調“用點力”。類似的場景同樣發生在男生身上,砸手機過程中有人表示這是“自願”行為。

這些視頻引發熱議,許多網友對教師此舉表示不解,認為“沒收即可,為何要毀物?”

也有網友認為學校的做法無可厚非,嚴格管理有助於控製學生沉迷手機,僅對手機被損壞表示心疼。還有網友認為這種方式過於極端,可能適得其反,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

10月13日,新鄭市教育局就此事作出回應。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高度重視此事,已經介入處理。該局在回應中指出,“老師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方式不當”。目前,具體情況仍在調查處理中。

>>專家點評——

家長與老師合謀“嚇唬”,或給學生埋下“暴力解決問題”隱患

陝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實踐哲學研究室主任王曉勇認為:該行為的核心問題在於強行違背了孩子的意願。無論家長與老師如何“合謀”,以這種涉嫌公開羞辱的方式進行強行管製,都嚴重忽略了對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尊重,侵犯了其應有的自由,是一種非理性的教育暴力。

王曉勇表示,教育的目標是教會孩子如何正確地處理問題,而砸手機的行為本身,就在為孩子示範一種粗暴、非理性的解決方式。這可能導致孩子在未來也習慣於用暴力手段應對矛盾,埋下更大的隱患。

王曉勇呼籲,盡管家長、教師的初衷是出於對學生沉迷手機的擔憂,但“貌似為孩子好”並不能成為手段不合理的借口。這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用錯誤的方法試圖達成正確的目標,最終隻會南轅北轍,對學生的心理健康和價值觀養成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麵影響。

>>律師說法1——

“同意”可能並非出自當事人意願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長江表示,學生在那種特定情境下表示的“同意”,可能源於對權威的服從或壓力,而非真正的自由意誌的體現。法律在判斷此類行為時,會審視其實質公平性,而不僅僅是表麵形式。部分觀點認為 “家長同意即合法”,但這一邏輯混淆了 “管教權” 與 “侵權行為” 的界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家長的同意可能被視為 “共同過錯”,反而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而非免責事由。

朱長江表示,學生違規攜帶手機,學校可以采取暫扣手機並通知監護人取回或者限期交由監護人保管等方式處理,學校應當嚴格遵循《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規定,杜絕“以毀損代管理”的做法。

對家長而言,若財產受損,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賠償,協商未果可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對學生而言,若遇到類似情況可當場提出異議,保留視頻、證人等證據,由監護人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當學生的財產權受侵害時,“沉默”不等於“同意”。

>>律師說法2——

涉事教師或侵犯學生財產權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267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與此同時,《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學校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的違法違規物品,按規定予以暫扣的,應當統一管理,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付建表示,盡管學校教師已經征得學生以及家長“同意”,但這種同意可能並非出自當事人意願。此種處理方式不妥當,可能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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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拍攝學生“磚砸手機”,家長身後強調“用點力”

大風新聞 2025-10-13 20:34:34

老師持手機拍攝,學生撿起磚頭砸手機,家長在身後強調“用點力”。近日,從河南鄭州新鄭市一中學內流出的幾段視頻,引發網友關注。

>>視頻流出——

老師拍攝學生“自願”砸手機,教育局明確“方式不當”

多段視頻顯示,該校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手機後,要求學生用磚頭親自砸毀。

在女生版本的視頻中,教師不僅詢問了學生是否自願,還特意確認了家長是否同意。當學生開始砸手機時,家長在其身後強調“用點力”。類似的場景同樣發生在男生身上,砸手機過程中有人表示這是“自願”行為。

這些視頻引發熱議,許多網友對教師此舉表示不解,認為“沒收即可,為何要毀物?”

也有網友認為學校的做法無可厚非,嚴格管理有助於控製學生沉迷手機,僅對手機被損壞表示心疼。還有網友認為這種方式過於極端,可能適得其反,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

10月13日,新鄭市教育局就此事作出回應。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高度重視此事,已經介入處理。該局在回應中指出,“老師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方式不當”。目前,具體情況仍在調查處理中。

>>專家點評——

家長與老師合謀“嚇唬”,或給學生埋下“暴力解決問題”隱患

陝西省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實踐哲學研究室主任王曉勇認為:該行為的核心問題在於強行違背了孩子的意願。無論家長與老師如何“合謀”,以這種涉嫌公開羞辱的方式進行強行管製,都嚴重忽略了對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基本尊重,侵犯了其應有的自由,是一種非理性的教育暴力。

王曉勇表示,教育的目標是教會孩子如何正確地處理問題,而砸手機的行為本身,就在為孩子示範一種粗暴、非理性的解決方式。這可能導致孩子在未來也習慣於用暴力手段應對矛盾,埋下更大的隱患。

王曉勇呼籲,盡管家長、教師的初衷是出於對學生沉迷手機的擔憂,但“貌似為孩子好”並不能成為手段不合理的借口。這種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用錯誤的方法試圖達成正確的目標,最終隻會南轅北轍,對學生的心理健康和價值觀養成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麵影響。

>>律師說法1——

“同意”可能並非出自當事人意願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長江表示,學生在那種特定情境下表示的“同意”,可能源於對權威的服從或壓力,而非真正的自由意誌的體現。法律在判斷此類行為時,會審視其實質公平性,而不僅僅是表麵形式。部分觀點認為 “家長同意即合法”,但這一邏輯混淆了 “管教權” 與 “侵權行為” 的界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家長的同意可能被視為 “共同過錯”,反而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而非免責事由。

朱長江表示,學生違規攜帶手機,學校可以采取暫扣手機並通知監護人取回或者限期交由監護人保管等方式處理,學校應當嚴格遵循《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規定,杜絕“以毀損代管理”的做法。

對家長而言,若財產受損,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賠償,協商未果可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對學生而言,若遇到類似情況可當場提出異議,保留視頻、證人等證據,由監護人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當學生的財產權受侵害時,“沉默”不等於“同意”。

>>律師說法2——

涉事教師或侵犯學生財產權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根據《民法典》第267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與此同時,《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學校不得采用毀壞財物的方式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對學生攜帶進入校園的違法違規物品,按規定予以暫扣的,應當統一管理,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付建表示,盡管學校教師已經征得學生以及家長“同意”,但這種同意可能並非出自當事人意願。此種處理方式不妥當,可能構成對當事人財產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