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曆時3年多的影視劇合同糾紛案。
本案因一部熱播影視劇的女主角涉嚴重違規成劣跡藝人,致使影視劇下架而起,視頻播出平台與出品公司就版權費用返還金額產生分歧,對簿公堂。
最終,北京高院確認播出公司已實際使用授權期限的40%,據此判定版權方需返還對應比例的許可費用6657餘萬元及利息,共計7400餘萬元。在判決生效後,案涉影視出品公司實際隻履行了600餘萬元,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主演成劣跡藝人電視劇提前下架
播出平台訴出品公司退款
本案源於2016年的合作,飛狐信息技術(天津)有限公司(簡稱:飛狐公司)與上海辛迪加影視有限公司(簡稱:辛迪加公司)簽訂采購協議,約定後者將鄭爽主演的電視劇《夏至未至》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網絡定時播放權的獨占性專有使用權授權給前者,授權期限為自電視劇在平台上線播出滿10年。該電視劇於2017年6月12日在搜狐平台播出,飛狐公司應支付的價款為1.15億元。
公開資料顯示,電視劇《夏至未至》由郭敬明同名小說改編而成,是一部由辛迪加影視等出品、郭敬明等人編劇,鄭爽、陳學冬、白敬亭等人主演的青春偶像劇,2017年6月在湖南衛視金鷹獨播劇場播出後,收視率曾獲得內地52城衛視晚間電視劇收視冠軍。
上述采購協議中約定,如果本節目中出演時長前十名的演員出現了違反法律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嚴重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導致節目提前下線,飛狐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協議,按實際使用的集數和期限結算。
▲2017年6月7日,上海,電視劇《夏至未至》發布會
2021年,鄭爽因涉代孕被曝光。此後,還被曝出涉嫌簽訂“陰陽合同”、拆分收入獲取“天價片酬”、偷稅、漏稅等劣跡。受此影響,包括《夏至未至》在內的鄭爽主演的多部作品在多個視頻平台被下架。
據案卷材料,《夏至未至》上線日期2017年6月12日至2021年8月26日下架之日,已上線時間僅占《采購協議》約定的10年許可期限的42%。
此後,飛狐公司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要求辛迪加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返還相應的授權費用及利息等。
▲2016年10月20日,上海,《夏至未至》拍攝現場 圖據IC photo
終審維持原判
判播出平台獲退賠款7400餘萬
訴訟期間,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因藝人出現劣跡行為導致電視劇提前下架,到底應該按什麽標準返還費用。
飛狐公司認為,應該按照協議條款中的字麵意思即按照實際使用的集數和期限計算,約定的獨家播放權為10年,現已經播放了4年多,據此計算出辛迪加公司應返還的本金為6657餘萬元。
但辛迪加公司認為,電視劇的各個播出時期,經濟價值不同,電視劇的播放量和收益隨著上線時間的推進而遞減,由此計算出剩餘授權期限的價值僅為不超過300萬元。
經過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飛狐公司基於合同已無法履行的客觀事實,解除合同中與辛迪加公司的權利義務關係具有事實依據。涉案電視劇下線係《夏至未至》女主角鄭爽事件導致,是可以確認的事實,據此已經構成涉案合同中約定的情形,飛狐公司主張進行結算和返還費用具有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涉案電視劇的全部集數均已使用,故從合同文字表述上,應首先理解為按照實際使用期限占合同總期限的比例計算。辛迪加公司主張通過估算播放量進而推導相應授權費用的計算方式和計算結果,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據。
2023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辛迪加公司應返還飛狐公司6657餘萬元及利息,並賠償飛狐公司律師費損失,共計約7400餘萬元。
此後,飛狐公司、辛迪加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圖據圖蟲創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確認,涉案電視劇全劇在飛狐公司平台上首輪播放完成的時間為2017年7月9日,從上線至首播完成共計28天,《采購協議》約定的授權期限自上線日起滿10年時止,即2017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涉案電視劇下架時,涉案電視劇的全部集數早已在飛狐公司平台上完成首輪播放,即涉案電視劇全部劇集均已上線使用。由此,一審法院關於從合同文字表述上應首先理解為按照實際使用期限占合同總期限的比例計算的解釋,符合《采購協議》關於授權費用返還的相關約定,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北京高院還指出,雖然在影視行業中,作品的授權費用價格受是否處於熱映期、影片題材、影片主演熱度等多種因素影響,在不同時間節點對視聽作品價值進行考量評估或者量化,均會受此時前述因素的不同情況而產生不同的量化結果,但在《采購協議》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如以下架時的相關因素來確定剩餘授權期限對應的價值,缺乏合理性。
2025年1月23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出品公司未足額還款被強製執行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已被“限高”
裁判文書顯示,辛迪加公司應在判決生效後7日內,返還飛狐公司6657餘萬元及利息,並賠償飛狐公司律師費損失。
上述判決生效後,辛迪加公司未履行判決義務,2025年2月,案件進入強製執行程序,截至目前,隻支付600餘萬元。
2025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限製消費令。據該限製消費令記載,辛迪加公司因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辛迪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限製高消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據天眼查顯示,2024年12月19日,在二審判決前夕,辛迪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現變更。2025年1月27日,在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前夕,法定代表人再次變更。
據企業工商查詢係統,今年5月29日,該強製執行案件“終本”,未履行金額為6130餘萬元。司法網站公開資料顯示,“終本”全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指的是在執行程序中,對於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這兩類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
公開資料顯示,辛迪加影視公司成立於2008年,係A股上市公司浙江華策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300133)全資控股的“孫公司”,股權路徑為:華策影視100%控股上海克頓傳媒,克頓傳媒100%控股辛迪加影視。辛迪加影視公司作為華策旗下品牌劇旗艦公司,先後製作發行了《夏家三千金》《愛情睡醒了》《愛情公寓3》《愛情公寓4》《夏至未至》等多部知名劇集。其母公司浙江華策影視成立於2005年。
▲天眼查顯示該案相關進展
出品公司代理律師:
當事人已向最高法提起再審
對於為何未履行生效判決,紅星新聞記者多次撥打辛迪加公司電話,未獲回應。華策影視也未就“孫公司”被強製執行一事公開回應。
辛迪加公司(出品公司)一審代理律師蔣國良表示,案件比較敏感,具體情況需要跟公司溝通之後回複。辛迪加公司二審代理律師王軍表示,當事人不認可二審判決結果,已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目前案件處於最高院的再審程序之中。“這應該是辛迪加公司未按照二審判決履行義務的主要原因。”
對於該案目前進展,飛狐公司表示,依照法律,再審程序不影響二審判決後的執行,被告應當履行生效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