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20:09,自稱王鶴棣粉絲的微博用戶“雯憶女青_Yuki”發布一段時長27分鍾的錄音視頻,稱其25日淩晨,在新疆某酒店房間門口錄到王鶴棣與一名女性激烈爭吵。這段被公開的錄音在全網瘋傳,“曝王鶴棣和神秘女友吵架”“王鶴棣談了十年”“王鶴棣錄音”等詞條衝上熱搜。
25日06:20,這位網友自稱是聽說王鶴棣來新疆,自己“立刻出動住了他所在的酒店,想偶遇簽名,結果聽到了吵架”,而當天20:09發布的視頻顯示,這位粉絲在酒店樓道出沒,她還展示了印有酒店名稱的房卡。目前,這位粉絲因“違反社區公約”已被微博禁言。
26日淩晨00:46,王鶴棣工作室發布嚴正聲明提到,網傳的聊天錄音等相關內容,為保護藝人隱私及人身安全,工作室已遞交司法處理。
代理相關案件的律師事務所發文稱,8月29日,王鶴棣已委托律師正式啟動人格權維權訴訟程序。律師事務所方麵提到,當事私生粉擅自對王鶴棣“處於私密空間內的對話進行竊聽、錄音”“並剪輯處理後在網絡平台中公開發布”,涉嫌嚴重侵犯王鶴棣的人格權。此後,工作室再次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與調解,麵對一切不法行為,絕不姑息!
近年來,因瘋狂追星引發的公共秩序混亂、侵犯明星藝人隱私、代拍偷拍等問題,早已備受詬病。以愛之名的飯圈文化不僅讓粉絲失去理智,也可以使其觸碰法律的紅線,滑落犯罪的深淵。那麽,跟蹤、窺探、騷擾等形式的“私生”行為,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將他人處於私密空間內的對話進行竊聽、錄音並經剪輯公開發布的行為,又會侵犯他人哪些權益?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解讀。
1.跟蹤、窺探、騷擾等形式的“私生”行為,涉嫌違反哪些法律,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從民事法律層麵,此類行為主要違反民法典人格權編相關規定。其中,第1032條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033條明確“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皆屬於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因此,“私生粉”跟蹤藝人行蹤、窺探酒店房間活動等行為,直接侵犯藝人隱私權。另外,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私生粉”在跟蹤過程中散布藝人不實信息,還可能侵犯名譽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藝人精神損害或經濟損失(如因私生騷擾導致行程延誤、商業合作受影響),還需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實際經濟損失。
從行政法律層麵,若行為達到“騷擾”
程度,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規定,該條款明確“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將罰款標準提高到了一千元,同時規定,有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案例中“雯憶女青_Yuki”為偶遇藝人入住同酒店並在樓道窺探,若其存在多次跟蹤、反複糾纏等情節,即可能符合該條款的處罰條件。
從刑事法律層麵,若私生行為情節極其嚴重,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長期跟蹤、恐嚇導致藝人產生嚴重心理恐懼,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如果“私生粉”跟蹤過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巨大,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綜上,“私生”行為並非簡單的道德失範,而是需要承擔從行政處罰到民事賠償,乃至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多層次法律後果的違法行為。
2.將他人處於私密空間內的對話進行竊聽、錄音並經剪輯公開發布的行為,侵犯哪些權益,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將他人私密空間內的對話竊聽、錄音並剪輯公開發布,屬於典型的多重侵權行為,需從權益侵犯範圍和法律責任兩方麵具體分析。
首先,該行為侵犯的核心權益包括四類:一是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均受隱私權保護,酒店房間屬於私密空間,房間內對話屬於私密活動衍生的私密信息,竊聽錄音行為直接突破隱私權邊界;二是人格尊嚴權,民法典第1002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將爭吵類私密對話剪輯後公開發布,會讓藝人在公眾視野中處於尷尬、被動的私人情緒暴露狀態,實質是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三是信息權益,即使對話內容不涉及敏感隱私,未經允許錄製並公開他人聲音,也可能侵犯民法典保護的個人信息權益(聲音屬於“生物識別信息”
範疇,受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約束)。四是名譽權,侵權人將錄音進行剪輯處理後公開,剪輯意味著對原始內容進行選擇性、導向性的編輯,極易扭曲事實本意,造成公眾對藝人的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方麵產生負麵評價,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從而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其次,法律責任承擔需分層次界定:在民事領域,依據民法典規定,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如刪除視頻)、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侵害隱私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藝人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行政領域,若錄音行為使用竊聽設備(如微型錄音筆等專用監聽器材),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麵臨拘留、罰款;若使用的是非法生產、銷售的竊聽器材,還可能涉及刑法中的“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觸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錄音內容被惡意剪輯後傳播,導致藝人名譽嚴重受損、社會秩序混亂(如引發大規模網絡暴力),可能構成誹謗罪,根據刑法第246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王鶴棣方委托律師以“人格權維權”為由提起訴訟,正是精準地指向了其被侵害的隱私權、名譽權等核心人格權益。其聲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和解與調解”,表明了通過司法程序嚴懲侵權者、以儆效尤的堅決態度。
3.有關部門該如何加強對飯圈“私生”行為的監管懲治?
飯圈“私生”行為的治理需構建“平台監管、行業協同、法律震懾、粉絲引導”的多維度體係,具體可從三方麵強化監管懲治:
第一,壓實網絡平台主體責任,築牢“前端防控”防線。一方麵,平台需完善用戶行為規則,將“跟蹤藝人行程、泄露私人信息、發布竊聽內容”等私生行為明確納入社區公約禁止條款,如微博對“雯憶女青_Yuki”的禁言措施可進一步升級——對多次違規的私生賬號實施永久封禁,同時關聯手機號、設備號,防止“換號重生”;另一方麵,平台需加強技術監測,對“藝人行程代購”“酒店地址分享”“私密錄音出售”等關鍵詞進行實時攔截,對涉及私生行為的話題、群組及時解散,從傳播源頭阻斷私生內容擴散。此外,平台還需建立“藝人維權綠色通道”,簡化藝人方投訴流程,確保侵權內容在接到投訴後及時完成初步處理(如下架、屏蔽)。
第二,推動多部門協同執法,強化“中端懲治”力度。公安部門需針對“私生跟蹤、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等行為建立快速響應機製,對藝人報案的私生騷擾案件優先受理,若查明存在“購買藝人身份證號、行程信息”等情節,需順藤摸瓜打擊背後的信息販賣產業鏈,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文旅部門可聯合酒店、航司等機構,出台“藝人隱私保護指引”,明確酒店不得向非住客泄露藝人入住信息,航司不得允許無關人員進入機組休息區、VIP通道,對違規機構處以罰款、信用扣分等處罰;市場監管部門需嚴厲打擊“私生應援產業鏈”,對售賣藝人私人行程、偷拍照片的商家,給予相應處罰。
需要強調的是,以往很多“私生”行為因藝人方不願追究或取證難而不了了之。但應鼓勵受害方報警,有關部門應積極依據法律規定對確鑿的偷拍、竊聽、跟蹤行為予以處罰,讓法律“長牙”,打破“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
第三,加強行業引導與法治教育,完善
“後端預防”機製。一方麵,藝人工作室、經紀公司需建立“行程保密製度”,減少非必要公開行程的泄露風險,同時通過官方賬號常態化發布“理性追星”倡議,明確私生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麵,網信部門、教育部門可聯合開展“飯圈法治宣傳周”活動,通過短視頻、普法文章等形式,向青少年粉絲普及“私生行為的法律後果”,如結合王鶴棣維權案例,講解隱私權、人格權的法律邊界,引導粉絲樹立“尊重藝人私人生活”的追星觀念。此外,行業協會可推動製定《演藝行業反私生行為公約》,組織藝人、平台、粉絲團體共同簽署,形成“藝人自律、平台監管、粉絲自覺”的共治格局,從根本上遏製私生行為的滋生。
根治“私生”痼疾,關鍵在於將現有的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通過“嚴格執法+司法指引+平台治理+行業引導+粉絲教育”的組合拳,構建起全方位的防護網,讓侵權者付出代價,讓潛在者心生畏懼,最終還網絡空間和現實生活以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