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某亮受審現場。(四川高院)

蔣某亮受審現場。(四川高院)
被告人蔣某亮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於2017年8月刑滿釋放。2018年12月22日下午,蔣某亮竄至四川省達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圖對前幾日見過的兩名女童實施奸淫。
蔣某亮窺見被害人周某甲(係化名,時年6歲)、周某乙(係化名,時年4歲)獨自在家玩耍,遂從廚房門進入,在廚房對兩名女童欲實施奸淫,後致二人暈厥並搬至廁所過道。
蔣某亮對周某甲實施奸淫時,因周某甲哭鬧,蔣某亮對其卡頸不能阻止後,用刀砍其頭部、切割其頸部,致其昏迷。此時,周某乙醒來哭鬧,蔣某亮持刀切割其頸部,致其不能哭鬧。
隨後,蔣某亮進入二樓臥室盜得現金人民幣6205元和價值419元的手機一部。
蔣某亮下樓對周某乙實施奸淫,因周某乙哭鬧,遂倒提其雙腳反複將頭部溺水,並捂嘴致其昏迷。後因屋外有人聲,蔣某亮即逃離現場,於次日被抓獲歸案。
被害人經送醫院及時救治得以生還,經鑒定,周某甲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周某乙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核準對被告人蔣某亮的死刑裁定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蔣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蔣某亮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銷原審刑事部分,發回重新審判。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審,於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宣判後,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強奸罪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蔣某亮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
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蔣某亮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2021年3月25日下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達州市達川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審被告人蔣某某強奸、故意殺人、盜竊抗訴、上訴一案。
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準對被告人蔣某亮的死刑裁定。
焦點:
暴力行為是為了順利實施強奸
應當評價為強奸罪一罪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蔣某亮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采取足以危及兩名女童生命的嚴重暴力行為,應當評價為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兩罪還是強奸罪一罪。
基於強奸目的而實施暴力手段致人重傷、死亡的,依法以強奸罪一罪論處;在實施強奸行為之後,為了報複、滅口等而將被害人殺害的,依法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並罰。
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應當認定被告人蔣某亮構成強奸罪一罪:
其一,蔣某亮進入被害人家中作案的對象、目的明確,即對兩名被害人實施奸淫。
其二,蔣某亮的強奸犯罪行為貫穿整個犯罪過程。蔣某亮進入被害人家中即實施奸淫行為,期間,在被害人負痛哭鬧時,蔣某亮對二被害人實施卡頸、捂嘴不能奏效後,又持刀對周某甲砍擊頭部、切割頸部,對周某乙割頸,致二被害人停止哭鬧。待蔣某亮上樓盜竊財物後,又對周某乙實施奸淫,因其哭鬧,對其實施溺水行為。
其三,蔣某亮的全部行為均是基於實施奸淫目的而實施。雖然蔣某亮曾供認其在阻止被害人哭鬧未果而起殺心,但從其使用凶器砍擊、切割被害人周某甲頸部的力度、將被害人反複溺水及捂嘴,離開現場時發現被害人有生命特征而沒有實施繼續加害等情形來看,其實施暴力行為均是在強奸犯意支配下實施的手段行為,目的是為了順利實施強奸,而非獨立於強奸犯意之外的報複、滅口等目的。
量刑:
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
決定執行死刑
關於被告人蔣某亮所犯強奸罪的量刑,經查,蔣某亮對兩名年僅四歲、六歲的女童實施強奸,且在犯罪過程中,為阻止被害人哭鬧,達成犯罪意圖,又分別對兩名被害人進行捂嘴、卡頸和砍擊頭部、割頸、溺水等,分別致重傷二級、輕傷二級。蔣某亮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故法院依法以強奸罪對蔣某亮判處死刑,與所犯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