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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補貼的發放,不得變相審查婚姻關係

文章來源: 風聲OPINION 於 2025-08-14 18:45:59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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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補貼的發放,不得變相審查婚姻關係

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發放條件,實質上是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剝奪,這種差別待遇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康有華

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網友反映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被深圳衛健委告知無法領取育兒補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網友質疑稱,根據廣東省現行規定,非婚生育已可正常辦理生育登記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為何在育兒補貼申領環節卻遭遇限製?

這一情況,與國家衛健委此前明確的“育兒補貼申領隻需提供嬰幼兒身份及撫養關係證明”的政策導向存在明顯差異。雖然最終實施細則仍需等待全國及各地的統一部署,但該事件所折射出的婚姻與生育權分離、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等深層次社會問題,已引發公眾的熱烈討論。

該事件中熱議的育兒補貼政策,正是近期國務院發布的《育兒補貼製度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育兒補貼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補貼標準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滿3周歲。

這一政策,也是我國在人口壓力下出台的最新生育支持措施。其預期通過普惠性、直接性的現金發放減輕家庭養育的負擔,並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氛圍,從而發揮鼓勵生育、改善民生的積極作用。

育兒補貼等一係列新政策,體現了我國的計劃生育從抑製生育到鼓勵生育的轉向,進一步落實了國家對生育、家庭和兒童權益等所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是促進人民福祉、保障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必要之舉。

然而,政策的好意若要成為人民權利的真正實現,仍需要防止執行實施過程中的扭曲和誤解。當前育兒補貼發放可能存在的差別對待乃至歧視,必須通過法律專業的分析加以消除。

就此而言,該事件中核心的問題在於婚姻能否作為對生育以及兒童權利的限製。



婚姻並非生育權保護的前提

生育作為婦女的自然稟賦,毫無疑問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國家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並非以婚姻為前提條件,這尤其體現在我國憲法第48條:“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保護,則另行規定於憲法第49條。

即便不能完全將男性對生育的參與排除在外,生育過程的進行及其負擔也主要由婦女作為個體承受,國家因而必須最大程度地尊重婦女對於生育的自主決定權,並為婦女的生育選擇提供充分的保護。

如果我們聚集於生育本身,更會意識到生育的過程和結果與婚姻並無實質關聯。婚姻與否,既無法減輕婦女生育期間的痛苦,也不會改變子女誕生的結果。將婚姻作為生育的前提,會壓製婦女對生育的自主選擇,有悖於憲法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要求。



在如今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引導下,婚姻與生育的解綁也更鮮明地體現在最近幾年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中。如四川省2023年新發布的《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就不再以結婚作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前提,保障未婚婦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險等社會福利,其自公布以來即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

深圳衛健委所在地廣東省2022年新發布的《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同樣也取消了生育登記與婚姻的捆綁;向深圳衛健委提出質疑的網友,更是指出其本人此前已經完成生育登記並享受了生育保險和津貼。

在此情況下,若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申領的必要條件,不僅構成對婦女生育權的不當限製,也與當前生育政策發展方向相悖,存在違法增設社會保障獲取條件的嫌疑。

社會觀念中對未婚生育可能衝擊既有婚姻關係的擔憂並非毫無道理,這種憂慮源於對傳統家庭倫理的維護和對社會穩定的考量。

然而,我們也不應將這種擔憂情緒化地誇大,甚至將其作為限製婦女生育權的理由。未婚生育不能與出軌、背叛家庭等反麵事例簡單劃上等號,現實中的許多伴侶即便相互忠誠也可能選擇不進入婚姻關係。

非婚生育現象的增加,更多反映了個人選擇權的擴展和社會包容度的提升,而非對婚姻製度的否定。維係婚姻關係內伴侶之間的彼此忠誠,已遠遠超出育兒補貼和生育政策的射程範圍,更是生育權所不能承受之重。



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

結婚登記不應作為育兒補貼申領的前置條件,其根本依據在於憲法和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我國憲法確立了兒童保護原則和平等原則,明確禁止基於家庭出身的歧視;民法典第1071條更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一消除對非婚生子女歧視的立法範例,甚至可追溯至1950年的婚姻法第15條。

上述規定,從根本上否定了以父母婚姻狀況作為兒童權益保障標準的合法性。



育兒補貼作為普惠性政策,其核心在於保障兒童發展權益,確保每一位兒童都切實受益,發放標準應當嚴格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而非評判父母婚姻狀況或變相審查父母的婚姻關係。

既然政策發布時已經明確無論是否一孩家庭都能平等享受育兒補貼,更無其他理由剝奪非婚生子女家庭的育兒補貼。況且無論是否婚生,子女都無法選擇其出身的家庭和環境,社會也不可能因為歧視而取得進步和發展。

兒童作為權利主體,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不應受父母婚姻狀況的影響。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發放條件,實質上是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剝奪,這種差別待遇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對生育的擔憂在於其未來的不確定性,這正是國家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政策提供兜底性支持的根本原因。婚姻製度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生育帶來的各種壓力,但絕不能異化為限製公民行使生育權利的門檻,更不應導致對未婚生子女的歧視對待。

國家唯有保障生育自主、堅持平等原則,才能真正形成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目標。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起,係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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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補貼的發放,不得變相審查婚姻關係

風聲OPINION 2025-08-14 18:45:59
育兒補貼的發放,不得變相審查婚姻關係

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發放條件,實質上是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剝奪,這種差別待遇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康有華

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

近日,有網友反映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被深圳衛健委告知無法領取育兒補貼,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網友質疑稱,根據廣東省現行規定,非婚生育已可正常辦理生育登記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為何在育兒補貼申領環節卻遭遇限製?

這一情況,與國家衛健委此前明確的“育兒補貼申領隻需提供嬰幼兒身份及撫養關係證明”的政策導向存在明顯差異。雖然最終實施細則仍需等待全國及各地的統一部署,但該事件所折射出的婚姻與生育權分離、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等深層次社會問題,已引發公眾的熱烈討論。

該事件中熱議的育兒補貼政策,正是近期國務院發布的《育兒補貼製度實施方案》。根據該方案,育兒補貼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3周歲以下嬰幼兒,補貼標準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滿3周歲。

這一政策,也是我國在人口壓力下出台的最新生育支持措施。其預期通過普惠性、直接性的現金發放減輕家庭養育的負擔,並營造生育友好的社會氛圍,從而發揮鼓勵生育、改善民生的積極作用。

育兒補貼等一係列新政策,體現了我國的計劃生育從抑製生育到鼓勵生育的轉向,進一步落實了國家對生育、家庭和兒童權益等所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是促進人民福祉、保障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必要之舉。

然而,政策的好意若要成為人民權利的真正實現,仍需要防止執行實施過程中的扭曲和誤解。當前育兒補貼發放可能存在的差別對待乃至歧視,必須通過法律專業的分析加以消除。

就此而言,該事件中核心的問題在於婚姻能否作為對生育以及兒童權利的限製。



婚姻並非生育權保護的前提

生育作為婦女的自然稟賦,毫無疑問應受到法律保護。而國家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並非以婚姻為前提條件,這尤其體現在我國憲法第48條:“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婚姻保護,則另行規定於憲法第49條。

即便不能完全將男性對生育的參與排除在外,生育過程的進行及其負擔也主要由婦女作為個體承受,國家因而必須最大程度地尊重婦女對於生育的自主決定權,並為婦女的生育選擇提供充分的保護。

如果我們聚集於生育本身,更會意識到生育的過程和結果與婚姻並無實質關聯。婚姻與否,既無法減輕婦女生育期間的痛苦,也不會改變子女誕生的結果。將婚姻作為生育的前提,會壓製婦女對生育的自主選擇,有悖於憲法對婦女生育權的保護要求。



在如今國家鼓勵生育的政策引導下,婚姻與生育的解綁也更鮮明地體現在最近幾年出台的規範性文件中。如四川省2023年新發布的《生育登記服務管理辦法》,就不再以結婚作為辦理生育登記的前提,保障未婚婦女平等享有生育保險等社會福利,其自公布以來即受到社會的高度關注。

深圳衛健委所在地廣東省2022年新發布的《生育登記管理辦法》,同樣也取消了生育登記與婚姻的捆綁;向深圳衛健委提出質疑的網友,更是指出其本人此前已經完成生育登記並享受了生育保險和津貼。

在此情況下,若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申領的必要條件,不僅構成對婦女生育權的不當限製,也與當前生育政策發展方向相悖,存在違法增設社會保障獲取條件的嫌疑。

社會觀念中對未婚生育可能衝擊既有婚姻關係的擔憂並非毫無道理,這種憂慮源於對傳統家庭倫理的維護和對社會穩定的考量。

然而,我們也不應將這種擔憂情緒化地誇大,甚至將其作為限製婦女生育權的理由。未婚生育不能與出軌、背叛家庭等反麵事例簡單劃上等號,現實中的許多伴侶即便相互忠誠也可能選擇不進入婚姻關係。

非婚生育現象的增加,更多反映了個人選擇權的擴展和社會包容度的提升,而非對婚姻製度的否定。維係婚姻關係內伴侶之間的彼此忠誠,已遠遠超出育兒補貼和生育政策的射程範圍,更是生育權所不能承受之重。



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

結婚登記不應作為育兒補貼申領的前置條件,其根本依據在於憲法和法律對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護。我國憲法確立了兒童保護原則和平等原則,明確禁止基於家庭出身的歧視;民法典第1071條更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一消除對非婚生子女歧視的立法範例,甚至可追溯至1950年的婚姻法第15條。

上述規定,從根本上否定了以父母婚姻狀況作為兒童權益保障標準的合法性。



育兒補貼作為普惠性政策,其核心在於保障兒童發展權益,確保每一位兒童都切實受益,發放標準應當嚴格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而非評判父母婚姻狀況或變相審查父母的婚姻關係。

既然政策發布時已經明確無論是否一孩家庭都能平等享受育兒補貼,更無其他理由剝奪非婚生子女家庭的育兒補貼。況且無論是否婚生,子女都無法選擇其出身的家庭和環境,社會也不可能因為歧視而取得進步和發展。

兒童作為權利主體,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不應受父母婚姻狀況的影響。將結婚登記作為育兒補貼發放條件,實質上是對非婚生子女平等權利的剝奪,這種差別待遇既無法律依據,也違背社會公平正義。

對生育的擔憂在於其未來的不確定性,這正是國家需要通過社會保障政策提供兜底性支持的根本原因。婚姻製度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生育帶來的各種壓力,但絕不能異化為限製公民行使生育權利的門檻,更不應導致對未婚生子女的歧視對待。

國家唯有保障生育自主、堅持平等原則,才能真正形成生育友好的社會環境,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目標。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起,係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