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來自天津的崔女士在跟隨老板出差時遭遇職場性侵後患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但涉事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今年7月,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涉事公司的訴訟請求,對崔女士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8月12日,崔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涉事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意味著此前的法院判決已生效,她所受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
據媒體此前報道,2023年9月,崔女士作為天津某公司營銷總監,因公出差期間,她遭到了公司老板性侵。經有關部門調查,該公司老板於2024年4月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而崔女士則因此患上了創傷後應激障礙,已無法繼續正常上班。但她所在的公司不僅沒有幫她申報工傷認定,還以“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製度”為由要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崔女士隻能前往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24年12月2日,崔女士收到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寫明,崔女士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五)項之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事發當晚監控畫麵(受訪者社交平台截圖)
但涉事企業不服,將崔女士和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16日,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崔女士因工作原因參加工作宴請後醉酒被他人侵害是事實,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強奸侵害與崔女士的創傷後應激障礙有關。
審理中,涉事公司主張,崔女士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勞動者醉酒不得認定工傷的情況。對此,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工傷。法院認為,“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強調了醉酒與職工傷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醉酒與職工傷亡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得以醉酒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本案中,崔女士在被強奸時處於醉酒狀態,但被強奸係基於罪犯的加害,即崔女士醉酒與其被強奸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醉酒不應成為阻卻其被認定工傷的原因。因此,津南人社局按照規定,對崔女士受到的傷害予以認定為工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公司可於判決書送達的十五日內提起上訴。
8月12日,崔女士告訴記者,她已於11日和相關工作人員聯係,了解到涉事公司未提起上訴,意味著她的勝訴判決已生效。
“算是取得了一個階段性的勝利。”崔女士說,之前,她也同步向有關部門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但因受“工傷認定案”影響,她的勞動仲裁案一直沒有啟動審理。現在工傷已有明確結果,她可以著手準備勞動仲裁案件相關事宜,“涉及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約110萬元,目前我還未收到賠付。”
此外,崔女士稱,她的停工留薪期於今年9月22日結束,現在她仍需要定期到醫院治療。如果到期時她的病情還沒有好轉,她也不知道下一步要怎麽走。
“總之現在已經拿到了一個正義的結果。”崔女士說,她希望自己的維權經曆,能夠給其他職場女性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