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持木棍擊打母親致死後,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其母遇害後,外公、外婆將他及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母親的房產等遺產,這些遺產價值上千萬元。
6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除補償款部分因新證據而改判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此前,一審判決對案涉5處房產、2處車位等不動產及其他遺產進行了分割,判決外公、外婆各取得房產、車位的1/6產權份額,此外還取得證券基金相應份額等。
▲示意圖 資料圖片
案情:
患精神分裂症男子殺害母親獲刑7年
外公外婆訴請分割遺產
這起遺產繼承糾紛,發生在一起不幸的刑事案件過後。
現年25歲的林某傑是廣州人,父親林某與母親張某於1994年登記結婚,他是家中獨子。判決書披露,2017年8月左右,他被確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後一直在治療。2021年11月26日,他因不滿母親張某要帶其到醫院治療精神疾病,在廣州市越秀區家中持木棍連續擊打母親頭麵部,致母親死亡。隨後,他繼續在家中生活,直到同月30日報警。
經鑒定,林某傑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時緩解不全,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法院認為,林某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他作案時係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案發後主動報警並如實供述,是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以林某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同時,對張某父親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林某、張某父親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廣東省高院於2023年11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去年7月,林某向法院申請宣告林某傑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去年12月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顯示,林某傑患精神分裂症,當時處於緩解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該申請。
林某傑的母親張某遇害後,其外公、外婆將林某、林某傑訴至法院,訴請分割張某的遺產,包括房產、車輛、車位、紅木家具、投資收益等。訴訟過程中,外公、外婆申請財產保全,一審法院於2022年6月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林某及被繼承人張某名下合計價值1600萬元的財產。判決書顯示,林某傑的外公目前82歲,外婆76歲。
判決:
案涉5處房產和2處車位
外公外婆各取得1/6產權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死亡時未立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本案中,雙方對張某父親、母親及林某的繼承權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林某傑故意殺害張某,應認定其喪失繼承權。因此,張某父母及林某三人有權繼承張某名下遺產,三人各繼承取得張某遺產的1/3份額。關於張某的遺產分割,案涉財產中屬於張某與林某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1/2份額分出為林某所有,另1/2份額為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
其中,在不動產部分遺產分割方麵,張某父母主張歸繼承人一方所有,由其向另一方補償相應份額對應價值的方式分割。案涉5處房產、2處車位位於廣州市天河區、南沙區、越秀區及中山市、吳川市,房產和車位總建築麵積分別約733平方米、約26.1平方米。庭審中,張某父母主張,除吳川市一處約81平方米房產因林某故意隱瞞而林某不分外,其餘4處房產和2處車位的1/2份額由三人各繼承1/6份額,分割方案為房屋和車位歸林某所有,由林某折價補償他倆每人1/6即各500餘萬元,兩人總計1000餘萬元。
法院認為,鑒於案涉不動產價值巨大,雙方均稱不具有補償對應價值的支付能力,因此該分割方案暫不具有可行性,故在本案中僅就案涉不動產屬於遺產部分份額予以分割,張某父母及林某可就各不動產的析產主張另行尋求救濟。此外,對於張某父母主張林某隱瞞吳川市的1處房產,應當不分得該房屋作為遺產的部分份額,法院表示,鑒於林某在審理過程中主動提交該房屋的查冊信息證明該房產的權利狀態,張某父母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林某存在惡意隱瞞該財產的故意,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因此,三人有權對5處房屋及2處車位作為遺產的1/2所有權份額予以分割,繼承後,張某父母各繼承取得1/6產權份額,林某取得4/6的產權份額。
在動產、財產性利益部分的遺產,張某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及喪葬支出費用,以及張某債務等方麵,法院也予以了處理。法院認定,經歸總抵扣,林某應向張某父母各支付補償款28.7萬餘元,向林某傑支付3.5萬餘元補償款(張某的撫恤金,他取得1/2份額)。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案涉5處房產和2處車位,繼承後,張某父母各取得1/6產權份額,林某取得4/6產權份額;一輛越野車及案涉紅木家具由林某繼承取得所有權;某公司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份額150萬份、三個銀行賬戶的8000多元餘額及利息由張某父母繼承取得各1/6份額,由林某取得4/6份額;林某向張某父母各支付28.7萬餘元補償款,向林某傑支付3.5萬餘元補償款。
因不服一審判決,雙方均提起上訴。因林某在二審中提交了案涉兩處房產的相關證據,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的還貸部分予以糾正。今年5月30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除將林某向張某父母支付的補償款各28.7萬餘元改為各19.8萬餘元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並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