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前簽訂的知情同意書,明確對左側輸尿管進行檢查和治療,可手術後卻發現,醫生“左右不分”,竟然在右側無異常輸尿管中放入了一個支架管。後經醫學相關部門鑒定,認定這是一起四級醫療事故,醫院承擔完全責任。然而令當事人朱女士沒想到的是,3名醫生做的手術,隻有一名助手被處“警告”行政處罰。“這樣一起醫療事故,為什麽主刀醫生以及另外一名助手都沒有被處罰?”氣憤之下,朱女士提起行政訴訟,維權至今。
鹽城市民朱女士因左側輸尿管狹窄伴左腎積水,前往複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診治,辦好一係列手續後,2021年4月19日住院,4月21日簽訂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知情同意書顯示,擬對左側輸尿管鏡檢備擴張/內切開。直到出院一個多月後複查時,她才意外發現,手術期間,醫生竟然“把左右給搞錯了”,在右側輸尿管無異常的情況下,醫生在右側輸尿管內安裝了支架管。
最終,這起醫療事故經上海市靜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移交上海市醫學會組織鑒定,認定朱女士遭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當初,參與這起手術的醫生共三人,包括主刀醫生薑某某、一助胡某以及二助鄒某某。令朱女士沒想到的是,2022年7月,上海市靜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這起醫療事故中一助胡某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理由是作為這起醫療事故的責任醫師,胡某違反了衛生行政規章製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
麵對這一行政處罰結果,朱女士不能接受,“三個人做手術,為何隻有一人被處罰,且隻是‘警告’?”為此她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1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女士並非該處罰決定的行政相對人,被訴處罰決定也未設定朱女士的權利義務,因此她與被訴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朱女士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訴訟。
朱女士提起上訴後,2023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朱女士應當具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撤銷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並指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但朱女士在重審後的一審、二審均敗訴。
截至2025年6月,朱女士已就該行政訴訟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並被受理。與此同時,朱女士提起的醫療事故民事賠償訴訟也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