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至少還知道偷之前先踩點,而有些“征收”,連這點流程都懶得裝了。有些交易不是你願不願意的問題,而是你有沒有權說“不”的問題。
“300多萬元商鋪征收補償僅189萬”,隻看報道的標題,有些讀者可能都不懂是什麽意思。實際上很簡單:300多萬買的商鋪,現在要拆你的,隻能給你補償189萬。
有些網民的邏輯也很奇葩,意思是:你以前買的時候,客流量大,商鋪價格自然是高。現在房價也沒那麽高了,客流量也沒那麽大了,那商鋪每平米的單價自然也會降低,隻補償189萬很正常。
看似“很有道理”,實則“完全扯犢子”。
現在不值錢,可不值錢我就一定要賣掉它嗎?我留著自己出租、自己做生意,甚至自己住不行嗎?說穿了這種思維就是一句話:強買強賣。
更關鍵的是,這還根本不是房價降不降的問題,因為這位台州男子馬先生的商鋪是2005年買的,即便是按照現在下降了的單價,依舊遠遠超過300萬。
報道裏直接言明:馬先生申請了重新評估,評估公司綜合考慮各因素後,給出的評估價接近500多萬。
而另一家北京的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出來的商鋪價值,還要更高,達到800多萬。
但這些,都沒用!
說白了,就是要189萬買你這套商鋪,而且你必須賣。
馬先生不服,向當地法院提出訴訟。可惜,訴訟被駁回。理由是這塊地涉及改建以及公共利益需要,而馬先生沒有在規定限期內與征收地的一方簽協議,根據補償條例規定,對方有權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這很諷刺,公共是誰的,利益歸哪方,老百姓這張牌桌連椅子都沒有,還得在旁邊鼓掌說“打得好”?
我就很好奇,真的隻能給這麽低的價格嗎?還是說差價被誰拿走了?畢竟這也太過於理不合了,要買別人的東西,不說讓別人賺一點,至少不能這般明目張膽的讓別人虧吧,而且還是血虧,褲衩子都虧出去的那種程度。
那這跟搶有什麽區別?
孟子講過這樣一句話,有力者遂定其田疇,弱者不得措鋤耒。意思是,有權有勢者劃分了田地,弱者連拿鋤頭種地的權利都沒有。
又想要你這塊好位置,但是又不想給足賠償。難道,誰弱勢,誰就隻配提前做好吃虧的準備?
這讓我想到前幾天的另一條新聞,綿陽一村民在外打工時,通過監控發現,家裏的老宅被挖掘機開進去強行推掉了。楊先生和妻子連夜趕回老家,索要一個說法。
答案是:誤推。施工方以為賠償已經談妥了。
多麽可笑的理由,可作為一名普通老百姓,楊某又能怎麽樣?法律在這類事件裏成了蠟像館的展品,隻適合參觀,不適合伸張。
事已至此,隻能認栽,對方說賠償多少,那便賠償多少,因為自己已經失去了談判的籌碼。
雖然上了新聞,也上了熱搜,雖然有律師明言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可又有什麽用呢。地方領導們頂多登一次報,而楊某一家,則是真金白銀實實在在的損失。
古人講“買賣不成仁義在”,如今卻成了“買賣不成,先拆為敬”。
並不是每一次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動輒拿條例說事,人們就願意買單,就不會有微詞。一紙公文,就能讓百萬元的財產瞬間蒸發,普通人誰能承受的住。
程序合法,結果合法,唯獨良心失蹤。
除此之外,真正該被問的,從來不是老百姓“簽沒簽字”,而是這筆差價究竟“進了誰的口袋”。
可惜,法不能向不義低頭,但常常向權力彎腰。在一場“程序合法”與“實質公平”拉扯的遊戲裏,輸的往往不是理屈的一方,而是弱勢的一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