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在一審判決出來前後,我便有所耳聞,在網上也刷到過一些與該案相關的信息。當時就有媒體聯係我,希望能就該案的判決做些評論,對此我是不置可否的。
緣由在於:第一,對刑事領域個案的評論,由於構罪與否需要以涉案事實與證據作為必要基礎,而我對該案的事實與證據情況並不清楚,隨意評論個案從職業倫理來說並不嚴謹。第二,作為強奸案件,該案牽涉特定當事人的諸多隱私,原本就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其進行評論可能會暴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第三,我以為訂婚不能阻卻強製性行為成立強奸罪是無庸置疑的,人們充其量對婚內強製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會存有爭議,所以該案缺乏普遍化的一般意義;既然不具有普遍化的意義,圍繞該案進行評論在公共領域也就缺乏積極的價值。
然而,後續事態的發展表明,在關於第三點的判斷上,我錯得相當離譜。原來,當婚內強奸在法治國家成為立法上的通例,甚至連近鄰韓國都承認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而在我們的社會,竟會有如此之多的人認為,隻要訂婚就等於出讓女性的性的自主權,女方有隨時隨地配合未婚夫進行性交的義務,即便是強製的性行為也可因訂婚的存在而阻卻強奸罪的成立。持此類觀念的人群之中,甚至也包括一些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
我之前的評論確是帶了一些個人情緒。麵對或赤裸或隱晦地將女性物化的各類無底線言論,我難以做到心平氣和。同時,我也並不覺得,麵對這種言論時心平氣和是一種值得讚賞的態度。尤其是,看到一些人將汙水潑向案件中的被害人,通過將關注焦點引向彩禮,用汙言穢語對被害人施以蕩婦羞辱,我真的是驚詫於某些人內心的陰暗。原諒我的少見多怪。我確實未曾想到,基本盤中的性觀念與價值觀竟然是這樣的;號稱學過法律的一些同行,原來也持的是按現代文明看來根本就是法盲的觀點。
二
在大學的刑法專業教學中,每次講到性侵犯罪時,我都不免感歎,相比於兩大法係代表性國家的性犯罪立法,我國性侵犯罪的規定要保守得多,基本還停留於對傳統觀念的捍衛,充其量隻是做出一些微調。及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才承認成年男性可以成為強製猥褻罪的對象,算是在性觀念方麵有了些許的突破。但迄今為止,我國刑法都不承認男性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對象,對於婚內強製性行為的處理明顯偏重於對家庭秩序的維護,同時將強奸行為限定於狹義的自然性交。
就婚內強奸的問題而言,近半個世紀以來,當越來越多的國家在刑事立法上修改強奸罪的條款,承認正常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施加強製甚至是未獲同意的性行為,確定無疑地可以構成強奸罪。相比之下,我國刑事實務中對婚內強奸的處罰範圍要窄得多,除了在離婚訴訟與分居期間發生的強製性行為會按強奸罪來論處,正常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的強製性行為被認為是可以阻卻強奸罪的成立的。
承認婚姻的存在能夠阻卻強奸罪的成立,其實並不符合將強奸罪的法益界定為性的自主權的基本立場。隻要承認性的自主權是屬於個體的,就不可能認為結婚等於讓渡個體的性的自主權。這也是現代法律為什麽普遍不處罰通奸的緣由。
我的感歎在於,我國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性侵犯罪,號稱要保護女性的性的自主權,但其實隻是套了一頂性自主權的帽子,內核保護的仍然是性貞潔。因為隻有從性貞潔的邏輯出發,才會順利成章地得出,隻有女性才能成為強奸罪的被害人,而丈夫享有豁免權,原則上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號稱要保護女性作為個體的性的自主權,實際上卻主要在保護性貞潔,其中充斥與彌漫的男性凝視未免讓人失望。包括一些令人眼花繚亂的法律技術主義的論證,究其內在不過就是想要維續男性的性支配地位;隻是畢竟作為法界中人,不好意思直白地將自己認同傳統性文化的心理和盤托出。
未曾料到的是,就性侵犯罪來說,從國際比較研究的角度來看明顯偏於保守的我國刑法界主流立場,在很多人眼裏竟被認為過於激進。法律定的明明已經是最低的標準,而很多人連最低的標準都無法對齊。對此,正常人的合理反應,原本應當是盡量拉短自己與最低標準的差距。然而,當粗鄙在網絡世界中形成遙相呼應的局麵,人們對於自己無法對齊最低標準的問題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圍繞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產生的巨大爭議,質疑法院有罪判決的眾多意見中,一種頗具影響的觀點認為,隻要存在訂婚並收受彩禮,即便強製的性行為也能阻卻強奸罪的成立,因此法院的判決存在疑問。不難發現,按此種意見,彩禮實質上被視為女性的賣身錢與男性的嫖宿費,是作為換取與女性發生性行為的交易費用而存在。
這樣的觀念由於將女性當作可予轉讓的財物,自然難以見容於現代的法律體係。但凡知道要點體麵,不以粗鄙與反文明為榮,就不可能在製度層麵認可與接納前述的觀念。也因此,即便在性觀念與價值取向的問題上偏於保守,按我國刑法界的主流立場,訂婚由於在法律上沒什麽實質意義,雙方之間並未就此進入婚姻,仍隻是男女朋友關係;故而,如果男方違背女方的意誌,強製性地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自然可以成立強奸罪。
一種在現代法治邏輯看來不應存在爭議的處理路徑,卻在網絡上引發滔天的怒火,也造成輿論場的撕裂。
大清滅亡一百多年了,還在爭論訂婚後的強製性行為能否構成強奸,著實是魔幻得很。麵對網絡世界洶湧的民意,辦案機關通過答記者問的方式,披露案件中涉及個人隱私的諸多細節,本以為能就此平息輿論,不料反而起到揚湯止沸的效果。
可以說,輿論場的撕裂無從彌合。說到底,這不僅是觀念的衝突,更是兩種價值觀之間的尖銳對立:究竟是按現代社會的價值觀,承認女性是享有性自主權的獨立主體,還是延續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將女性客體化而視為附屬於男性的物品。
三
在古代社會,女性被認為是男性的財物,所謂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宣告的便是男性的主權。也因此,法律製度上會保護父權與夫權,肯定男性對女性的支配權,並發展相應的文化來進行加持。出嫁之前,父親對女兒享有支配權;出嫁之後,丈夫對妻子獲得支配權。丈夫對妻子的支配權中,自然就包含性方麵的支配權。
與之相應,古代社會法律保護女性的性貞潔,是認定強奸罪真正的被害人是男性。所謂的貞潔,對女性自身而言沒什麽意義,隻有對作為權利主體的男性才有價值。依據這種邏輯,處於從屬地位的女性被強奸,對於男性來說意味著自己的財物被玷汙。當前社會中司空見慣的觀念,即認為女性隻要被強奸就是被玷汙,就是身子不幹淨被弄髒了,便是男權社會為強化女性的物化地位而輸出的文化支持。認清這其中的緣由,便會意識到“被強奸被玷汙”是男權主義強加的觀念。
然而,即便在古代社會,隻是存在訂婚而尚未進入婚姻,也不會承認未婚夫對已訂婚的女子取得性的支配權。相反,未婚夫對未婚妻實施強製的性行為,往往會受到正式製度的懲罰。這當然不是為了保護女性自身,而是為了保護作父親的男性的主權。理由很簡單,女子未出嫁之前從屬於其父親,隻有正式地與某位男子締結婚姻,才代表著權利主體更替的完成。此後,該女子才會被認為是這位男子的所屬物,後者可以對前者在性方麵予取予奪。
就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而言,如果放在古代社會,訂婚的雙方之間發生婚前的性行為,不要說是基於強製,便是自願也是不被允許的。圍繞該案,當為數眾多的人們認為,涉案的男子有權對收取彩禮的女方實施強製的性行為時,究其心理,分明是既想霸占古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將女性定位為男性的附屬物,又想獲取現代社會的紅利,也就是婚前發生性行為是可被接受的。既要將女性置於類似財物的位置,不願承認女性是獨立主體,又要在這個“財物”轉讓之前,就能肆意地行使作為主人的支配權,兩頭的紅利都要可盡吃。這白日夢,確實做得挺美。要怎樣的無知與貪婪,才會這麽一廂情願一門心思地既要又要,還顯得那麽理所當然。
我之前批評某些人還生活在大清朝,後腦拖著醜陋的辮子而不自知。認真想來,批評持前述觀念的人是生活在大清朝,很可能是侮辱了清朝人。因為清朝人都不會在對作為“財物”的女性完成所有權轉移(借助結婚的形式)之前,就敢於宣示對未婚妻的性支配權。從這個意義上說,那些想當然地宣揚訂婚收受彩禮後女方就有配合性交義務的人們,根本是在背離文明的道路上走得太遠而不自知。可惜,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不要說是在現代社會,就是穿越回古代社會,也不可能讓你實現這樣的黃粱美夢。
無論某些人多麽地不情願,在兩性關係的問題上,時代終究是已經變了。文明固然脆弱,有時可能會被野蠻所征服,但她就像一粒種子,一旦生根發芽就會煥發強大的生命力。
從刑法的專業角度來說,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奸案談不上是疑難案件,其間並不涉及多深刻的法理;但是,在一個很多人連法律設定的最低標準都無法對齊的社會裏,兩審法院做出的有罪判決有其積極的意義。每一次正義的審判,都是對文明的用心嗬護。
野蠻的力量阻擋得了一時,卻絕不可能扼殺有強大生命力的東西。
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