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地產開發商被控向親兄長行賄近1200萬元
經濟觀察報
2025-04-19 10:31:51
記者 李微敖
2025年4月8日,在被警方采取強製措施近三年後,江西騰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地產”)執行董事、總經理吳忠,在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人民法院(下稱“安義法院”)出庭受審。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下稱“安義檢察院”或“安義檢方”)指控吳忠涉及三宗罪狀:介紹賣淫、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行賄。其中行賄一節,頗為特殊。檢方指控,他在2006年3月至2022年7月向同父同母的親兄長吳敏,行賄財物共計1198餘萬元,其中包括400萬元的“口頭承諾”資金未實際支付。
2025年4月,吳忠的家屬及辯護人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情況。他們並表示,對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及行賄這兩宗罪名做無罪辯護。
值得一提的是,安義檢方指控吳忠行賄的對象隻有一個,即為吳敏。吳敏曾任江西省吉安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2023年5月,吳敏被江西省監察委員會留置。此案後移交司法機關,在起訴及審判階段,因出現“占坑式辯護”現象(大意指辦案機關通過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占用辯護名額,導致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委托的律師無法正常介入案件),一度引發較大爭議。同時,檢察機關指控吳敏的罪名隻有一項,即為受賄;而所指控吳敏收受的賄賂,也全部來自於弟弟吳忠一人。
這起案件的親兄弟之間的行賄、受賄案,究竟是怎樣一回事?
被指居6個月後 吳忠的兄長被留置
吳忠,1973年11月生,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人。工商資料顯示,2003年6月,他在吉安發起成立騰龍地產公司。在2021年8月之前,吳忠是公司的實際控製人,並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2年3月,吳忠又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中海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現名:中海川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中海川公司”)。
成立之後的中海川公司,受讓了騰龍地產61%的股份。至2021年8月,吉安本地企業江西天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天成鴻運”)從中海川公司手中受讓了騰龍地產的股份。此後,騰龍地產的兩方股東,天成鴻運持股61%,吳忠持股39%。而在天成鴻運公司中,郭平喜、劉健分別持股80%、20%。由此,郭平喜也成為了騰龍地產新的實際控製人。
中海川公司亦在江西南昌投資成立了江西中海川地產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文旅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物業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
吳忠一案,肇始於2022年4月26日。
當日,他被永豐縣公安局采取強製措施,罪由是涉嫌介紹賣淫罪。隨即,吳忠被取保候審。
6個多月後,即2022年12月2日,經吉安市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吳忠又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
7天之後,事情再起變化,吳忠一案移出吉安市,由江西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對其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無論是永豐縣公安局,還是樟樹市公安局,對吳忠采取強製措施的罪由都是其涉嫌介紹賣淫罪。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對於這項罪名,事後吳忠是承認的。
不過,令吳家人不解的是,後來吳忠涉及的罪名又增加了兩項,辦案機關亦數次變更,並且退休近6年的兄長吳敏也被牽扯了進來。
2023年5月30日,江西省監察委員會(下稱“江西省監委”)對吳敏予以留置。
吳敏,1957年7月出生。1977年6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區永豐縣副縣長,後又任永豐縣委副書記;吉安地區吉安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吉安地區泰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
2000年,吉安地區撤地設市。2002年3月,吳敏升任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市委書記,後又兼任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2006年12月,改任吉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9月,吳敏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成為正廳級幹部。2016年11月,吳敏卸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一職;次年8月,吳敏退休。
吳忠案辦案機關三度變更
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在被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後,吳忠實際上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被羈押在樟樹市的廉政教育基地,2023年6月之後他又被轉到了南昌市的進賢廉政基地待了6個月。在這一年的時間裏,辦案人員就一直在問吳忠,他和吳敏之間的事情。
而就在吳敏被江西省監委留置7天之後,即2023年6月6日,吳忠一案的辦理機構再次發生變更,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對吳忠采取留置措施。
6個月後,吳忠留置期滿。2023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隨即又對吳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次年1月13日改為刑事拘留,此後吳忠被批準逮捕,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至此,辦理吳忠案的辦案機關已三度變更,前後共有四家,分別是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南昌市安義縣監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
吳忠之兄吳敏一案,則在2023年11月由江西省監委調查終結,經指定管轄,交由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下稱“鷹潭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檢察院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鷹潭中院”)提起公訴。鷹潭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其受賄資金為1198餘萬元,全部來自弟弟吳忠的行賄。
鷹潭檢察院指控,在2003年至2011年,吳敏利用擔任吉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吳忠的請托,為吳忠的騰龍地產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上提供幫助。為此,從2006年至2022年,吳敏非法收受了弟弟吳忠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8餘萬元。
這1198萬元裏,包括一筆400萬元的“未遂款項”,也包括一筆427萬元的房屋買賣差價款。
“未遂款項”方麵,吳敏案的起訴書稱,“2022年7月,因資金困難,吳忠稱日後送給吳敏400萬元,吳敏表示同意,後因案發該400萬元未實際取得。”
房屋買賣方麵,具體而言,早年間吳忠以170萬元左右的價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購買了一套住宅。2020年8月,吳敏匯給吳忠450萬元,以此向吳忠購買該套房屋。同年12月10日,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完成過戶。
但是,江西省價格鑒定監測管理局對該房屋做出了一份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這套房子在2016年8月的市場價是877餘萬元。由此,鷹潭檢察院認為,吳忠以低於市場價427萬元的價格,向吳敏出售了這套房子,這427萬元視同為行賄。
為什麽以2016年8月作為該套房屋的價格認定時間點?
鷹潭檢方的依據是,在2016年8月,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物業同意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吳敏也是在那個時間點,讓自己的孩子在北京找裝修公司開始進行的裝修。故此,檢方認為,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實際交易的時間是在2016年。
檢方指控吳敏收受吳忠賄賂的其他錢物還有6筆,共計371萬元,這包括: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賬給吳敏的女兒51萬元;2016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16年11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60萬元;2019年9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40萬元;2021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21年9月,吳忠代吳敏支付房屋裝修款20萬元。
事後安義縣檢察院起訴吳忠一案,涉及吳忠、吳敏之間涉嫌行賄、受賄的情節,與鷹潭檢方指控吳敏的情形一致。
吳敏因犯受賄罪被先行判決
2024年4月11日,鷹潭中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在此前後,因為吳敏家屬委托的外地律師無法會見到吳敏本人,也無法出庭作為吳敏的辯護人進行辯護,曾引起較大的爭議。最終,兩位江西鷹潭本地的律師作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吳敏辯護。
2024年4月17日,即開庭之後第6天,鷹潭中院就吳敏案做出判決。
鷹潭中院認定,吳敏利用職務之便,從弟弟吳忠處收受賄賂1198餘萬元,並為其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鑒於吳敏受賄中的400萬元係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等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鷹潭中院由此判決,吳敏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並罰金50萬元。
2024年4月23日,鷹潭中院一位副院長回複經濟觀察報記者問詢時稱,吳敏當庭表示了不上訴。
吳敏的家人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吳敏這幾年一直身體狀況很差。在判決幾個月後,家人才在江西省監獄管理局中心醫院(新康醫院)見到他。2024年8月14日,吳敏的家人和代理律師,就吳敏案向鷹潭中院提交了申訴狀。
在吳忠案方麵,吳敏宣判半年之後,即2024年10月21日,安義檢察院向安義法院提起公訴。
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犯有介紹賣淫、虛開增值稅發票,以及行賄三宗罪,其中行賄對象隻有1人,即吳忠的哥哥吳敏;指控行賄金額及具體情節,均與吳敏案相同。
2025年4月8日,安義法院就吳忠案一審開庭。該案原計劃開庭10天,不過4月8日下午,又從庭審轉為了庭前會議;4月9日,開始休庭。
吳忠的辯護人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對於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的虛開增值稅發票及行賄這兩宗罪名,他們做無罪辯護。
其中對於北京房產買賣之事,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將北京房子賣給吳敏,完全是近親屬間的正常交易買賣行為。而且,本來是親兄弟之間的事情,即使比市場價便宜賣點,也是一般的常識。因為最早這個房子就是吳敏定下來買的,後吳敏讓給了吳忠買,吳忠當時是給自己的小孩買的,買的時候才是170萬元左右,本來想小孩去北京發展的,後來小孩要去上海,所以要賣房子。吳敏的女兒也正好在北京工作,準備買房子,況且這個房子最早本來就是吳敏定下來要買的,即使賣450多萬,吳忠也還有280多萬元賺。”
對於400萬元“行賄未遂”款項的指控,吳忠的辯護人稱,400萬元的事情“更完全虛假、子虛烏有”。
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與其兄長吳敏之間的經濟往來,“均是親人間的正常往來,且符合人之常情和一般的常識,根本不存在不正當利益往來”。
對於400萬元的“行賄未遂”款項以及427萬餘元的房屋買賣差價之外的餘下371萬元“行賄款”。吳忠的辯護人稱,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給吳敏女兒的51萬元是借款,在2007至2008年底,吳敏用現金已經全部還給吳忠。而指控吳忠送給吳敏的4筆現金,則是“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
吳忠的辯護人稱,從吳忠每年的銀行流水就完全可以發現,吳忠平常就有大量取現的習慣,用於支付工程款項、日常消費等,恰恰實際上,吳忠那個時段取的現金,就是因為裝修多套房屋,所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家具采購等。對於起訴書指控,吳忠代吳敏支付的20萬元裝修費,實際上也是吳忠自己裝修餐廳所支付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已經宣判的吳敏一案中,鷹潭中院對於親兄弟之間是否構成行賄受賄的問題曾做出評判。
鷹潭中院認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該法條規定中的‘他人’並未排除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縱觀全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吳敏與吳忠雖是親兄弟,但其收受吳忠財物的行為是典型的權錢交易,而非親兄弟之間的正常饋贈,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受賄罪。”
在虛開增值稅發票一節,安義檢察院指控,在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吳忠與吉安市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商議,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況下,由後者向吳忠控製的5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96份,稅額共計約1591餘萬元;其中191份被使用抵扣稅款,抵扣稅款共計約1550萬元。
對此,吳忠辯護人的意見是,“吳忠並未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他控製的五家公司也沒有實際騙抵扣稅款,國家沒有因抵扣而造成稅款損失”。
至2025年4月19日14時,安義法院尚未確定吳忠一案的第二次開庭時間。
附:
吳忠案時間線
2022年4月26日,弟弟吳忠被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罪由為涉嫌介紹賣淫罪
—→2022年12月2日,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
—→2022年12月9日,吳忠被宜春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23年6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安義縣監察委員會留置,罪由為涉嫌職務犯罪
—→2023年12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2024年1月13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分局刑事拘留
—→2024年9月9日,吳忠一案移交安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4年10月21日,安義縣檢察院指控吳忠犯有行賄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介紹賣淫罪,向安義縣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4月8日,吳忠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次日宣布休庭
吳敏案時間線
2023年5月30日,哥哥吳敏被江西省監察委員會留置
—→2023年11月8日,吳敏案經指定管轄,交由鷹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市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4月11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2024年4月17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敏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吳敏表示不上訴
—→2024年8月14日,吳敏的家人和代理律師,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