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成為輿論熱點,本身就令人悲哀:一起關涉特定個人隱私的強奸案件引發全民關注,而真正需要關注的公域問題卻無人問津。更令人悲哀的是,朋友圈一些刑辯律師的露骨發言,看後真是讓人掩鼻與窩火。實在忍不住,刪了其中幾位的微信號。大同的這個案件,如果二審法院答記者問中揭示的涉案情節屬實,判決認定被告人構成強奸罪沒什麽問題。
隻因為有訂婚,就可以強製發生性行為?訂婚等於性承諾,彩禮等於賣身錢,而且還是賣身為性奴?婚內都可以成立強奸了,還要否定訂婚後的強製性行為構成強奸罪,這是生活在大清朝嗎?退一步說,就是在大清朝,怕是也不允許以已訂婚為由強製對女方實施性侵行為吧。
另外,什麽時候強奸罪的既遂標準變成射精或處女膜破裂了?無論是理論通說還是實務立場,一直采取的是插入標準吧。如果有其他的證據證明有插入,就可以構成強奸既遂,沒有相應的證據當然另說。
性的自主權是專屬於個人的,並不因訂婚或結婚而喪失,強製的性行為侵害了相對方的性的自主權,連這也要質疑要推翻?更何況,訂婚在法律上根本沒什麽意義,雙方之間並未就此進入婚姻,仍然隻是男女朋友關係。以訂婚的地方風俗意義為由,否認強製的性行為構成強奸,難道大同是法外之地?
本來不想評論這個案件的,因為事關他人的隱私,並且原以為訂婚不等於性同意是現代社會的常識,根本無需多言。哪裏能想到,會有這麽多人還生活在大清朝,後腦拖著醜陋的辮子而不知自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