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另一個彭宇案?
不正確
2025-04-17 12:56:48
頻繁出現將該案與彭宇案相提並論的說法,這是我之前沒有考慮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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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回顧:大同訂婚強奸案,審判長沒排除合理懷疑
昨天發了上麵這篇文章後,激起了一些反響。
北大法學院教授陳永生轉發到朋友圈,並配發評論說:
審判長聲稱床單上檢測到精液,但是被害人體內沒有檢測到精液,而且處女膜完整,二審法院居然維持強奸既遂的一審判決,太荒唐。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亦轉發該文,批評大同中院審判長:
法官判決後,不應對媒體評論案件。最高法院的法官職業倫理規定,有明確條文約束。這種公開評論,使得法官成為自己判決的辯護人。法官判決以後,必須對媒體保持緘默。判決是法官的權力,評論是社會的自由。
另外,該文的留言中頻繁出現將該案與彭宇案相提並論的說法,這是我之前沒有考慮過的:
南京王浩,是彭宇案的主審法官。
扶老案,就是彭宇案。
社群的討論也有這種傾向:
有一個律師朋友私聊中也這樣說:
這個話題在朋友圈引發撕裂。下麵我進一步談談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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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陳永生教授的核心質疑在於,“插入行為”的客觀證據缺失與司法推定的衝突。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強奸罪既遂的認定標準為“插入說”(即男性生Z器進入女性體內),而本案存在兩個關鍵證據漏洞:
首先當然是生物物證與醫學檢驗的缺失。被害人Y道擦拭物未檢出男方DNA,且處女膜完整。盡管現代醫學已承認“處女膜未破裂≠無插入行為”,但“無生物痕跡”與“處女膜完整”疊加後,難以形成“插入行為已發生”的排他性結論。
法院以“床單精斑”作為性接觸證據,但精斑僅能證明體液接觸,無法直接推導插入完成。這種從“性接觸”到“插入”的邏輯跳躍,突破了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
另外,大同中院審判長此次特別強調了被害人“事後清洗”,似乎是在給女方Y道內無男方DNA作解釋,卻未提供浴室使用記錄、水痕檢測等客觀證據佐證。在缺乏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單一言詞證據的證明力顯然不足。而且洗澡也很難將Y道內的男性DNA殘餘(如果確實發生強奸)全部清除。
關鍵是,這樣一個最核心的質疑,審判長在長文受訪時,根本沒有正麵回應。這就耐人尋味了。
陳永生教授所指“荒唐”,是在批評大同中院的司法裁判,過度依賴了主觀解釋權,違背了證據裁判原則。
再看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的觀點。
何兵教授稱,法官對判決的公開辯護行為突破了職業倫理邊界。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而本案審判長接受媒體采訪闡釋判決邏輯,甚至提及“被告方泄露隱私”“被害人拒絕炒作”等案外情節,還對女方案發後索要房產的行為給予上帝視角的美化解釋,已構成對司法中立性的嚴重侵蝕。
這是法官將自身角色異化為“自我辯護人”。
審判長通過媒體回應輿論質疑,是將自己置於“判決辯護人”的角色。這不僅違背“判決書應自證其理”的司法傳統,更讓公眾產生“法官與判決綁定”的負麵聯想。法官的所有話隻能體現在判決書中,公開闡釋判決屬於社會與學術界的自由裁量空間,而非法官職權範疇。
大同中院好像是在借助央視“以案釋法”,以試圖平息爭議,但法官的公開表態反而激化了輿論對立。何兵教授所言的“緘默義務”,本質上是對司法權威的維護——法官一旦參與輿論博弈,便可能將法律爭議轉化為“官方VS民間”的立場站隊,損害司法公信力。
從該案審判長的媒體發言看,也的確是把自己放在了女方代理人的角色上。如我前一篇文章所批評的,她沒有一句援引被告席某某的辯護意見,無一句對正反證據進行辨析,通篇都是有利於女方的選擇性敘事。
更惡劣的是,大同中院還謊稱男方“有悔罪表現”,並試圖在判決前以此為理由給予男方緩刑。這個拙劣的謊言,被男方堅稱無罪打破後,審判長就給出了三年有罪判決的實刑。
審判長甚至能將男方起訴前女方不退還彩禮的事實,在價值上說成女方順利退換彩禮,男方無理訴訟的效果。
這樣的審判長,合格嗎?他似乎缺乏用中立的證據與法言法語闡釋的能力。
法官對輿論進行過度偏向性回應,是司法權威不自信的表現,或許他更適合的角色是出任女方代理律師。
兩位教授的批評殊途同歸,法治的權威既依賴於實體裁判的嚴謹性,也取決於程序行為的規範性。當證據鏈條存在合理懷疑時,司法應保持謙抑;當輿論洶湧時,法官更不能因專業欠缺表達出無視證據的主觀傾向性。
在性侵案件中,若因“保護弱勢”降低證明標準,可能引發冤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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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大同訂婚強奸案與南京彭宇案相提並論,是我此前沒有想過的。
兩案其實有很大不同,2006年的彭宇案涉及公共道德與民事侵權,核心是“扶老人是否需自證清白”,衝擊的是陌生人社會的信任基礎;而山西“訂婚強奸案”涉及婚戀私域中的性同意權,爭議焦點是“訂婚關係能否推定性同意”以及強奸定罪能否單靠口供和事後推定,動搖的是親密關係中的信任機製,以及疑罪從無原則。
彭宇案發生在公共場所,是民事訴訟;大同訂婚強奸案則集中於私人空間,是刑事案件。但也有相同點:兩者均暴露了法律與民俗、道德預期的錯位。
在彭宇案中,依賴的是法官的“常理推斷”(如“不是你撞的為什麽扶”),缺乏直接證據,導致事實認定被輿論詬病為“道德審判代替證據裁判”。
訂婚強奸案,存在醫學證據與法律推定的矛盾(處女膜完整、未檢出精斑),法院以“事後反抗+床單精斑”為證據,被質疑“用間接證據強行定罪”。兩者均因證據鏈條薄弱引發對司法專業性的質疑。
相對而言,訂婚強奸案影響更為深遠。因為彭宇案是民事案件,並不排斥“常理推斷”;而訂婚強奸案是刑事案件,更應排除“合理懷疑”,如果以口供和事後推定定罪產生錯案,將更為惡劣。
彭宇案永遠留在了中國法律史上,倒逼《民法典》第184條確立“善意救助豁免責任”,試圖修複道德滑坡;負麵效應是,很多中國人見到老人跌倒不敢去扶了。
訂婚強奸案會推動什麽樣的法律變化,不得而知。顯見的負麵效果,是加劇了性別對立。大同女方對彩禮和房本加名的要求,加劇了某種想像。
而各地事實上存在的性勒索,在司法實踐中似乎多不利於男方,如最高檢曾公布2023年檢察機關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三人團夥引誘男方發生性關係,留下抓痕之後報案敲詐錢財”的案例。可悲的是,犯罪團夥是因在“半年之內七次報案被強奸”過於離奇才被繩之以法,這意味著前六次的誣告都大功告成。
如果在犯罪團夥被抓之前,案件審判長也像大同中院一樣對外發言,想必也有很多無腦吃瓜群眾覺得被誣告成功的那些男性都活該吧。
很多律師說,強奸案中是冤案最多的領域。因為太偏重女方口供。
彭宇案與訂婚強奸案的判決,均被部分公眾視為“司法裁判改變社會行為模式”的裏程碑:
彭宇案後,“扶老人前拍照取證”成為社會共識,公共服務領域的互助行為銳減。公共道德從“應然”退行為“成本計算”。
彭宇案被簡化為“好人沒好報”,激發對司法“和稀泥”的全民憤怒;
訂婚強奸案後,“婚前協議公證性同意”“拒絕婚內性行為”等極端自保策略在社交平台擴散,進一步瓦解婚姻信任。司法從“定分止爭”異化為“風險提示器”,其權威性被解構為“避坑指南”。在一些傳播中,男性用戶“要求書麵性同意”的協議簽署,以及彩禮談判中“反誣告條款”成為標配。
訂婚強奸案被標簽化為“女權濫用法律”,衍生出“婚戀即高危”的男性恐慌。這種撕裂因司法判決的符號化傳播,被無限放大,真相細節反被輿論湮沒。
兩案共同將人際信任從情感紐帶異化為法律博弈,均成為社會矛盾的宣泄口,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信任的長期性創傷,真是司法之大不幸。
3
再多說幾句。
彭宇案中,法官用“常理推斷”替代證據規則,與公眾“善有善報”的道德直覺激烈衝突;訂婚強奸案中,法院以“事後反抗推定事中強迫”,違背公眾對“訂婚親密性”的民俗認知,疊加處女膜完整與無精斑鑒定以及訂婚和索要房產的關係,容易形成基於利益誣告的心證。
這種脫節暴露了司法說理能力的潰敗——判決未能搭建“法律技術”與“生活經驗”的溝通橋梁。
兩案均存在程序瑕疵被輿論放大的狀況。彭宇案因警方丟失原始筆錄引發“黑箱操作”猜想;訂婚案因“未等待DNA鑒定即批捕”“法官接受采訪辯護判決”等程序問題,加劇“司法偏袒”質疑。
當程序正義讓位,司法的正當性根基必然動搖。
一次司法錯誤對社會信任的摧毀力,遠大於千百次正確的判決,因為它汙染了水源。當法律無法成為“最大公約數”,反而淪為撕裂社會的利刃時,修複信任的成本將高昂到難以承受。
——這可能是人們熱衷於將大同中院訂婚強奸案與南京彭宇案相提並論的原因所在。
當然,從我個人來講,我更看重兩案的差異性。訂婚強奸案是刑事案件,應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如果證據存在模糊性,應采納對嫌疑人有利的解釋。刑案最大的正義是疑罪從無,否則它對社會的敗壞,遠非彭宇案所能比擬。
(利益相關說明:本文作者與訂婚強奸案女、男方親友均不相識,與大同中院無利害關係。席某某的辯護律師殷清利,亦素不相識,熟識的幾個記者對他評價較低,但這不會影響本文的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