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阜新有一個公司,叫遼寧聚寶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產貂皮大衣等服裝服飾,出口俄羅斯等國。
2019年11月,聚寶源的董事長宋明遠被抓了,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犯罪。相繼被抓的,還有公司會計、北京雅寶路市場收貨員等,一共6個人。
此後7年,聚寶源公司、宋明遠等6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從偵查開始,經曆了一審起訴、一審撤訴、一審重新起訴、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
2024年12月13日,遼寧省淩源市法院又作出有罪判決,其中,宋明遠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聚寶源公司冒用農戶身份信息,虛開增值稅發票、獲取進項發票、虛假報關申報退稅獲取退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價稅合計人民幣1840多萬。
專業律師說,發票類犯罪,其實就是看票據流、貨運流、資金流能否“三流合一”。控辯雙方都是從這3方麵入手,出示了大量證據。隻不過,控方說你貨物出口是假的,辯方說,我貨物出口是真的。
比如,公訴機關指控聚寶源冒用農民的名字虛開發票,甚至有的人已經死了,還在冒用。
聚寶源的解釋是:公司在遼寧,原材料產地在山東,貂皮收購業務隻能委托給當地的經紀人。公司把貨款給經紀人,經紀人把錢給養殖戶,再把養殖戶的信息隨貨物一起提供給公司。
也就是說,養殖戶的名字有偏差,但向農戶支付貨款、原材料運輸、入庫出庫等環節,都有證據,包括偵查機關對經紀人的取證,可以證明交易是真實存在的。
公訴機關還指控,聚寶源的老板宋明遠,通過一個叫顧誌利的,在霍爾果斯口岸虛假報關。
在多次庭審中,顧誌利都詳細描述了海關總署四次抽檢聚寶源報關出口的貨物,抽查後最終放行,說明貨物出口的真實性。
有人說,真的假的,把海關總署抽查的同步錄音錄像調出來,一看就知道了。
法院也是這麽認為的。2021年、2022年,淩源法院兩次送達補充偵查函,要求公訴機關調取海關總署抽查的同步錄音錄像。
結果是,公訴機關拒絕調取。
我看了一下重審一審的判決書,131頁,7萬2000多字,其中引述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提交證據的部分超過53000字,可謂極為充分。
但判決書釋法說理的部分隻有兩句話,209個字:
翻譯一下,第一句,有證據證明你犯罪;
第二句,你的證據不能直接否定指控。
為什麽不能?被告人、辯護人最關心的問題,沒給說明。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個《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規定:疑難、複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等。這些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
顯然,該案符合這個標準。
怎麽說?《指導意見》的要求是,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
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範以及適用法律規範的理由……
你說209個字能達到這些要求嗎?恐怕司馬遷這種惜墨如金、運筆如神的大家也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