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訂立遺囑,不僅能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還能減少後續糾紛和社會成本
202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靳東關於“建立國家遺囑庫”的建議一度登上微博熱搜榜第二位。
這位知名演員、中國煤礦文工團團長期待,遺囑庫能夠像“110”“119”“120”這些緊急呼叫號碼一樣深入人心,成為老齡化社會的“安全網”。靳東的建議之所以引發熱議,是因為如何處理好“身後事”是人們需要直麵的“必答題”。
國家統計局最新發布的數據顯示,2024年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數量為3.1億,占全國人口的22%。在老齡化加劇的大背景下,繼承糾紛案件數量呈現高位運行的特點。
近期,兩起無人繼承的遺產糾紛案引發軒然大波——上海獨居老人葛先生猝然離世後,其堂弟分得葛先生存款和保險金共130萬元,另外300萬元遺產及一套住房被收歸國有;在北京,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數百萬元的遺產,其部分親屬繼承了趙女士的銀行存款與體恤金,名下房屋被收歸國家所有。
除了法院判決皆涉及創立不久的“遺產管理人”製度,將民政部門作為兜底,另一個共同點是,當事者生前都未立有遺囑。
專業人士表示,當前中國老齡化、少子化與空巢化趨勢交織,遺產繼承問題已從家庭內部事務逐漸演變為公共議題,而繼承糾紛已經成為家事案件的主流類型。
從某種程度來說,提前訂立遺囑不僅能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還能有效減少後續可能產生的糾紛和社會成本。此外,為應對無人繼承的遺產而設立的遺產管理人製度,也是一項重要的製度創新。
遺囑對遺產分配非常關鍵
上海七旬老人葛先生在家中意外離世,留下430萬元的遺產以及一套位於市區的兩居室房屋無人繼承,其中300萬元和房屋被認定為無主財產,被收歸國有。
2025年1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無獨有偶。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41歲的趙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數百萬元的遺產,包括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一套房屋,銀行存款、撫恤金等。由於趙女士生前未訂立遺囑且無法定繼承人,趙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均稱對其盡了扶養義務,要求繼承遺產。
法院在查清相關事實後,判決趙女士名下房屋歸國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管理;其銀行存款、撫恤金根據原告幫扶情況由叔姑舅姨們共同繼承,其中叔叔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
上述兩起案件中,房屋均被判決歸國家所有。有人不解,親屬為什麽不能繼承房產?
“依據《民法典》規定,首先會看被繼承人的戶籍性質。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是某個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情況下
,遺產會歸該集體組織所有;若被繼承人生前並非集體成員,這類遺產通常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中華遺囑庫創辦人、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遺囑庫項目辦主任陳凱告訴《財經》。中華遺囑庫於2013年啟動,這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發起主辦的公益項目,其使命是推動遺囑進入每個中國家庭。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慧敏告訴《財經》,從實踐看,目前中國出現的涉及無人繼承的案例中,遺產多為房產、存款等家庭核心且價值較高的資產類型。
例如上海和北京的兩起案件,遺產的核心爭議標的均為房子和現金。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對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屬明確規定了要麽歸國家,要麽歸集體所有製組織。當然,如果有相關對被繼承人生前扶養較多的人,法院適用“酌情分得遺產”製度,上述兩個案例中葛先生的堂弟夫婦和趙女士的叔姑舅姨們就被酌情支持了分得部分遺產。
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傳龍對《財經》表示,遺產是否收歸國有,關鍵看有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即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陳凱強調,遺囑在遺產分配中非常關鍵。如果上述案件中,被繼承人訂立了合法有效的遺囑,就會按照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依法獲得相應財產。因此,提前訂立遺囑不僅能明確財產分配方式,還能有效減少後續可能產生的糾紛和社會成本。
為什麽人們不願立遺囑
在傳統觀念中,死亡是一個忌諱的話題,立遺囑被認為是對未來不好的預兆,因此很多人不願意主動提及。
家住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的馮先生是一位獨居老人,他的父母早已過世,沒有妻子與子女,但有一個哥哥和姐姐。馮先生常年生活在長沙,他的哥哥和姐姐在農村,平時往來不算多。今年67歲的馮先生身體每況日下,多次入院治療,每次住院都是其侄子或外甥(馮先生哥哥、姐姐的兒子)忙前忙後。
2月下旬的一天,馮先生再次突發疾病,情況危急,醫生在深夜電話通知親屬簽署“病危通知單”。晚輩們接到電話後手忙腳亂,好在最終虛驚一場,入院治療十多天後,馮先生出院了。
據了解,馮先生一直不願和親屬談論“身後事”,即使在病危期間,有親屬主動問及撫養和照料方麵的話題,他也隻是顧左右而言他。馮先生自認為“身體還很好”。
馮先生的想法並不鮮見。
張慧敏表示,盡管遺囑能有效避免遺產糾紛,但現實中主動訂立遺囑的比例極低。
這一現象背後,文化忌諱是首要原因。許多老人將遺囑與“死亡”直接關聯,認為提前準備“不吉利”,甚至擔心影響健康。
其次,家庭關係的敏感性也阻礙了遺囑普及。例如,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常擔心遺囑分配方案被誤解為“偏心”,反而激化矛盾。
此外,法律認知不足亦是關鍵因素,部分人誤認為“法定繼承即可自動處理”,或對遺囑的形式要件(如代書要求、見證人要求等)缺乏了解,導致遺囑效力存疑。這些心理與現實障礙,共同構成了遺囑推廣的“無形壁壘”。
張慧敏曾接觸過一位企業家,對方因忌諱談論死亡而拒絕立遺囑,突發疾病去世後,原配子女與現任配偶陷入長達數年的繼承訴訟,導致企業資產嚴重縮水。在執業過程中,張慧敏還曾遇到一位客戶因擔心自己的其他子女不滿其將房產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小女兒,最終選擇沉默,導致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付出最多的小女兒在法庭上卻被攻擊為“意欲侵占父母全部財產”的一方。
張慧敏表示,當前中國老齡化、少子化與空巢化趨勢交織,遺產繼承問題已從家庭內部事務逐漸演變為社會公共議題。據統計,中國獨居和空巢老人數量超過1.2億,其中部分群體因未婚、離異、無子女、無兄弟姐妹或者法定繼承人均在先離世的情況下,又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在此場景下,繼承人缺失,由此,無人繼承的遺產問題在當下逐步凸顯。
盡管目前並沒有全國範圍內繼承糾紛案件的準確數據統計,但繼承糾紛案件的複雜性與普遍性在一些法院的通報中可見一斑。據北京某法院2022年6月通報的數據,自《民法典》實施以來,該院審結家事案件1022件,其中繼承糾紛占比
29%,分家析產、贍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執行異議之訴等其他類糾紛占比 25%。繼承糾紛已經成為家事案件的主流類型。
為什麽有的遺囑會無效?
不少人簡單認為,隻要有遺囑或遺贈,就可以避免繼承糾紛,避免遺產被收歸國有。
對此,陳凱表示,上述觀點存在誤區。
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收歸國家的前提是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若被繼承人通過合法遺囑或遺贈指定了繼承人或受贈人,且對方接受,則遺產自然不會歸國家。
但若遺囑無效、受遺贈人放棄權利,或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遺產仍可能因無人主張而收歸國家。例如,遺囑未明確指定繼承人、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受遺贈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都可能導致遺產最終歸屬國家。
據《財經》了解,在繼承類糾紛案件中,“無效遺囑”的情況屢屢出現。2023年,北京某法院曾發布消息稱,自《民法典》施行至2023年6月底,該院審結的繼承糾紛中,確認有效的遺囑共計92份,有22份遺囑被認定無效,無效占比約20%。無效遺囑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確認無效。
崔傳龍表示,目前遺囑主要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
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遺囑信托。但從實務角度而言,有條件的最好做個公證遺囑,然後盡量在被繼承人行為能力完整,或者說身體情況好的時候提前安排好。
有法官進一步表示,遺囑有效需要同時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規定的各類遺囑的形式要求,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涉及的財產有處分權、遺囑意思表示真實、遺囑內容具體明確等。
在前述北京某法院認定無效的22份遺囑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無效,3份因無法證明遺囑的真實性無效,1份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無效,3份因遺囑內容存在瑕疵無效。
陳凱表示,的確有很多人會問,自己在家寫一份遺囑行不行?他並不建議這樣做。曾有統計數據表明,全國審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60%的遺產糾紛因遺囑無效引發。
陳凱稱,自書遺囑的效力不足。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立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存疑。《民法典》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書遺囑由於缺乏專業精神評估,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常成為爭議焦點;二是遺囑形式要件存在瑕疵。遺囑作為嚴謹的法律文件,書寫不當很容易引發糾紛甚至被判定為無效;三是遺囑的真實性認定困難。當立遺囑人去世後,繼承人拿著遺囑去辦繼承手續時,可能會遇到質疑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或者立遺囑時其精神狀態是否正常,甚至懷疑遺囑內容是否被篡改。如果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往往會導致爭議,可能使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立遺囑要選擇專業的機構和組織,如公證處、中華遺囑庫去訂立遺囑,這不僅是對自己意願的保障,也是對家人的負責。”陳凱表示。
立遺囑不隻是年輕人的事
2023
年5月一個平靜的午後,中華遺囑庫廣東第一登記中心楊娟接到一個電話。“我想立遺囑”,電話那頭的語氣溫和而堅定,來自94歲的譚先生。
據楊娟介紹,譚先生和妻子年輕時在廣州工作,退休後移居香港。2019年末,譚先生曾和太太來廣州谘詢辦理遺囑,
後因疫情一直延期未成功辦理。因太太生病離世,三年後譚先生為完成太太的遺願,再次來到廣州辦理囑對財產進行分配,並順利拿到一張身份證大小的遺囑證。
中華遺囑庫發布的《中華遺囑庫白皮書(2023年度)》(下稱《白皮書》)顯示,訂立遺囑的人數每年在持續增長,2013
年訂立遺囑人數僅為6804人,從2016年起至2023年,每年訂立遺囑人數平均在4萬人左右,2023年達到最高峰,訂立遺囑的人數突破6萬,從數據上看,
每年訂立遺囑的人數逐步在增長,並且呈現年輕化特征。
陳凱表示,年輕化隻是表象,背後其實反映出了社會結構的變化。
首先,財產類型的日益多樣化。其中,不動產仍占據主導地位,但資產配置呈現出新的特征,新型金融資產(證券基金、保險產品)、經營類資產(公司股權、知識產權)及數字資產(虛擬財產)的遺囑需求顯著增長。以虛擬財產為例,2017
至 2023 年,涉及虛擬財產的遺囑增長近 8
倍,微信、支付寶、遊戲賬號等均被納入分配範疇。2023年,一個網紅博主通過在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將百萬粉絲賬號指定給了好友繼承。
其次,隨著財富積累和人口流動的增加,財產分布往往跨越多個地域,而不同地區的法規和繼承手續可能存在差異,跨地域、跨區域的財產處理難度就會加大。提前訂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方式,極大地避免因地域差異引發的繼承難題,確保財產順利傳承。
《白皮書》數據顯示,97.5%的“80後”遺囑涉及房產,52.9%涉及銀行存款,14.3%涉及證券基金,13.4%涉及公司股權。銀行存款是“90後”和“00後”的主要財產,81.8%的“90後”立遺囑人和94.4%的“00後”立遺囑人將存款寫入遺囑;房產是“90後”遺囑中僅次於銀行存款的財產類型,占比73.4%,而僅有3.7%的“00後”立遺囑人將房產寫入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虛擬財產隻要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都可作為遺產。《白皮書》數據顯示,分別有21.5%的“90後”立遺囑人和19.7%的“00後”立遺囑人將虛擬財產寫入遺囑,高於“80後”立遺囑人12.7%的比例。
陳凱還表示,現代年輕人的婚戀觀念越來越多樣化,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確定性,也導致老年人擔憂自己的財產傳承問題,許多人開始訂立遺囑來保護家庭財產安全。而對於那些家庭結構複雜的群體,遺囑更是避免繼承糾紛的關鍵。
《白皮書》數據顯示,從2017年到2023年,訂立遺囑的未婚、不婚人數從101人逐漸增至708人;從性別比例看,女性占比近七成(69.86%)。“照顧父母”是未婚、不婚人群訂立遺囑的主要目的,“防止財產下落不明”和“簡化手續”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還有一部分人希望通過訂立遺囑將財產捐贈給公益機構。
2023年,35歲的劉女士來到中華遺囑庫訂立了自己的遺囑。劉女士名下有一套房產,由於其未婚,故訂立遺囑,將財產留給自己的母親。後續如果發生父母都未能繼承的情況,則將部分財產捐給自己家鄉的野生動物園。劉女士表示,因為本身很喜歡動物,並且覺得家鄉的動物園在做高原動物救助很有意義,所以希望能盡自己的一份力。
張慧敏強調,在老齡化社會背景下,提早立遺囑或遺贈對老年人財富傳承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從法律層麵看,遺囑或遺贈是明確財產分配意願的核心工具,能有效規避法定繼承可能引發的糾紛,確保財富精準流向遺囑人指定的繼承人。通過提前規劃,老年人可主動打破傳統觀念束縛,將房產、股權、金融資產等財產類型清晰界定,避免因繼承人信息缺失或權屬不清導致繼承受阻。
更深層次而言,遺囑是生命教育的延伸,它促使老年人係統梳理財產狀況,審視家族責任,並通過預先指定遺產管理人、存證關鍵材料等專業流程,為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構建風險防控網。遺囑“打通了財產傳承最後一公裏”,讓財富傳承從“身後事”轉化為貫穿生命全程的理性規劃。
“遺產管理人”如何更好發揮作用?
《民法典》於 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引入了遺產管理人製度。
遺產管理人是指在繼承過程中依法對遺產進行清點、保存、管理和分配的專門角色,其核心職責在於確保遺產的完整性並妥善處理繼承相關事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包括遺囑指定、繼承人推選、共同擔任或法院指定,尤其在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擁有“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等職責。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主體擔任遺產管理人,是中國法律製度上的一項創新。在過去的4年時間裏,遺產管理人製度為解決多宗遺產糾紛、債務以及繼承等難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與此同時,該製度的推廣和實施仍麵臨著一係列的困境。
陳凱表示,遺產管理人製度是應對老齡化、少子化的重要創新。它通過專業化管理確保遺產妥善處置,避免糾紛,同時平衡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例如,前述上海葛先生的遺產案中,民政部門作為管理人,結合親屬扶養情況分配遺產,既保障了扶養人的權益,又維護了公共利益。但製度落地需多部門協同,如建立遺產信息共享平台、明確管理人法律地位等,否則可能陷入
“有製度無執行” 的困境。
張慧敏表示,遺產管理人製度在實施過程中至少存在三個方麵的問題。一是遺產管理人的專業能力不足。目前多數遺產管理人由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其缺乏財產清算、債務核查等專業能力。例如某案件中村委會因不熟悉房產過戶流程,導致遺產處置拖延兩年之久。二是遺產管理人權責邊界模糊。法律未明確賦予其調查隱匿資產、追索債權等具體權限,部分管理人因擔心越權而消極履職。三是激勵機製缺失製約積極性。現行法律未統一管理人報酬標準,公益性與市場化服務界限不清,專業機構參與意願較低。
陳凱曾用“帽子下麵需要有腿”來形容遺產管理人製度。他表示,
“帽子”代表《民法典》賦予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腿”則指實際執行中的銜接措施。
陳凱強調,目前製度規範與執行落地之間需要彌合斷層。例如,上海某案例中,民政部門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因缺乏明確的管理人權責範圍,無法直接調取被繼承人的銀行賬戶信息,最終需通過法院多次協調才完成遺產清查。
遺產管理人製度如何真正發揮其效力,陳凱認為,關鍵在於製度細化與資源下沉。他建議,第一,國家層麵需出台實施細則,明確管理人的調查權、處分權及責任豁免權。第二,優化營商環境,給遺產管理人提供更多便利。第三,培育專業遺產管理人才,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培育市場化、專業化的服務主體。
張慧敏也期待,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出台遺產管理人製度的相關細則。她建議,可以建立遺產管理人資格認證體係,鼓勵律師、公證機構等專業主體介入;同時,出台相關規定進一步細化管理人的調查權、處置權及責任豁免情形,例如參考破產管理人製度,允許其申請法院強製調查。另外,還可以完善報酬機製,可按遺產比例或固定費用支付報酬,強化對遺產管理人的激勵機製,提高各方參與意願。“唯有製度補強與實操優化並重,才能讓遺產管理人真正成為‘遺產守護者’。”張慧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