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河南律師邵玉娟發帖稱,其在法院開庭遭到法警違法使用警械,引發關注。
事發後,筆者聯係到當事人邵玉娟。據其講述,13日上午,邵玉娟在開封市杞縣法院付集法庭參加庭審。庭前,邵玉娟向書記員要求複製相關證據材料遭拒,試圖拍攝取證時,手機遭到法警搶奪。隨後,法警使用手銬,將邵玉娟背銬後帶離法庭。
據邵玉娟介紹,付集法庭開庭審理的是一起民事訴訟。邵玉娟代理被告方,其當事人梁某超曾因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四個月。梁某超刑滿釋放後,被害人趙某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而邵玉娟庭前試圖複製的證據即是原告趙某某的“三期鑒定”報告等材料。“三期”係指誤工、護理、營養期,其鑒定結果關係著民事賠償標準。但邵玉娟稱,原告的三期鑒定報告此前並未送達其當事人。
13日9時許,法官尚未到庭,邵玉娟與法庭書記員溝通複製材料問題。“我說先讓我拍下(鑒定報告),當時沒有通知到我當事人。”邵玉娟稱,書記員對其要求感到不滿,以早已公告送達為由拒絕其複製,“書記員說你會不會好好說話,今天就不讓你拍。”
從法官轉型律師的邵玉娟警覺地拿出手機,試圖拍攝取證。“我說申請你(書記員)回避,掏出手機想錄她不讓我複製的事,她就去找法官和法警了。”邵玉娟稱,三名法警隨後進入法庭,稱法庭內不準錄音錄像,要求其刪除所拍視頻,“我說(庭前)錄視頻是我的權利,你們沒有權力讓我刪。”
見狀,法警上前搶下邵玉娟的手機,並使用手銬將其背銬。“法警過來要搶手機,三個人摁著我,給我扣了個銬子,打背銬。”邵玉娟告訴法警,他們在違法使用警械,“他們就飛快把我從法庭拖到旁邊的辦公室。”
邵玉娟稱,其在辦公室內遭到法警粗暴對待。“一個法警罵我是潑婦,還有一個法警撩起褲腿,說我把他的腿咬了。”邵玉娟表示,彼時現場混亂,事發過程亦十分迅速,“我記不太清(是否咬到人),我用頭頂他(法警)的腿了。”隨後,法警想給邵玉娟解開手銬,但邵玉娟拒絕,稱要報警處理,“有兩個人摁著我腿,先把我左手手銬解開。我用手拽著手銬,他就使勁掰我手指頭,拉我右邊胳膊,要把右銬打開。”
梁某超的親屬在法庭現場目睹了部分事發過程。13日晚間,其向筆者表示,付集法庭的法警確有搶奪邵玉娟的手機,並對其動用手銬。“當時邵律師想錄個像,說明你(書記員)為啥不讓複製(材料)。書記員出去了,過來三個法警,要邵律師手機,律師不給。法警搶到手機,掏出來銬兒,把律師銬住了,連拉帶拽拖到辦公室去了。”
梁某超親屬稱,其無法看見辦公室的情形,但曾聽見辦公室內的邵玉娟喊了好幾聲:“法院打人了,法院打人了。”
事發後,梁某超親屬報了警,“她(邵玉娟)出來時,我見派出所的人給她(傷口)拍照了,她說胳膊疼、腿疼、牙疼。”邵玉娟稱,杞縣公安局付集派出所的民警為其做了筆錄,並查看了付集法庭內的監控視頻,卻以“公安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受理案件,“他(派出所)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行為不作為治安案件處理。”邵玉娟遂要求警方做傷情鑒定,“他們不給做,說目測夠不上輕傷,不是刑事案件。”
據悉,早年間,國務院法製辦在《對的複函》中表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是承擔民事責任,二是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不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圖:邵玉娟病曆
對此,邵玉娟已向律師協會申請維權,“鄭州市律協給我聯係了,說跟開封市律協和司法局都說了。”13日晚間,鄭州市律師協會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錢某某向筆者表示:“我們的會員,我們肯定維權。這個工作我們按部就班,已啟動緊急機製。”
圖:案涉《接處警登記表》
截至發稿,筆者多次致電杞縣法院付集法庭相關工作人員以及開封市有關部門求證此事,均未果。對於付集法庭的法警是否對邵玉娟律師違法使用警械,尚待官方公開回應。值得注意的是,付集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顯示,“付集法庭法警對其(邵玉娟)進行打背銬、抬等行為……建議邵玉娟去上級部門或檢察機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