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越野車在高速公路上被後方大貨車追尾,導致除了駕車的郝女士幸存外,乘車的丈夫、兒子及保姆均不幸身亡。事後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負全責,貨車司機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經綿陽市涪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涉事貨車司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月14日,當事人郝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此次事故給她和家人帶來了無盡的悲痛,她不服緩刑的判決,後經過檢察院提起抗訴,現綿陽市中級法院已作出再審決定。
貨車高速追尾致3人死亡
郝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回憶,2023年8月5日,她和丈夫、3歲的兒子及保姆一行4人,去北京看望重病的父親後駕車返回成都。行駛至京昆高速綿陽段時,遭遇了堵車,她駕車停在車流後方,然而一輛重型貨車從左後方撞過來,導致她駕駛的SUV越野車完全變形,車上4人僅她1人得以幸存。
事故現場 (受訪者供圖)
郝女士表示,她有多年駕駛經驗,加上車上有小孩,所以開車都是小心翼翼。當時高速是單向兩車道,她本來行駛在左側超車道,看導航提示前方堵車已變成“紫紅色”,在確認後方無來車的前提下,將自己的車輛變到右側車道,停在車流末尾。為了更好地觀察路況,她將車輛向左側盡量靠近了超車道的虛線,也正是這一舉動,才得以讓郝女士幸免於難。
事發時的影像資料顯示,郝女士駕駛的黑色越野車後排被完全撞扁,車頭鑽入了前方貨車的下方,後方追尾的大貨車車頭受損,擋風玻璃破碎。
“因為我比較高,所以座位調得靠後,但撞擊也把我推到了方向盤上,如果我座位靠前一點,可能我也不會活下來。”郝女士表示,當時她丈夫正在後排哄兒子,保姆則坐在副駕駛位。撞擊發生後附近的司機乘客趕來幫忙救援,涉事的貨車司機也參與其中,但遺憾的是,她家人和保姆的生命已無法挽回。
郝女士丈夫過去經營一家火鍋店,她則從事婚慶主持工作,家裏經濟條件尚可,兒子也乖巧懂事。本來一家人的生活朝著幸福穩步前行,但這樣的意外,讓這個家現在隻剩下她一個人。
一審被告人被判三緩五
貨車司機鄧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023年12月,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703刑初506號刑事判決書載明,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5日,被告人鄧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撞上右前方客貨車道內由郝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並將該車輛推撞上前方的貨車,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5車受損。事故發生後,鄧某主動打電話報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鄧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3人死亡、多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後其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鄧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鄧某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
鄧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鄧某案發後第一時間報警,積極參與受傷人員的搶救,到案後如實供述,係自首;鄧某不是車輛的實際經營者,該事故的原因是經營者沒有嚴格履行其職責,導致車輛性能降低,發生事故。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鄧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被告人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事故現場(受訪者供圖)
檢察院提出抗訴
判決作出後,郝女士不服該判決,認為本案緩刑適用不當,遂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郝女士的申請抗訴中寫道,案件辦理過程中,涪城區法院從未通知被害人判決結果,更未向被害人及家屬出具過判決書。鄧某也從未通過任何渠道主動賠禮道歉,其辯護人以及家屬也從未進行過任何慰問表示歉意。
另外,郝女士提出,司法鑒定報告顯示涉事貨車有多項不符合國家標準。其中,該車第一軸左、右兩側製動器事故前失效;第五軸左側製動摩擦片、第六軸右側製動摩擦片、第六軸左側製動摩擦片、上片及下片部分區域無新鮮摩擦痕跡,分析認為以上製動器摩擦片無新鮮摩擦痕跡區域與製動鼓在製動器工作中未發生摩擦,導致製動器製動效能降低;第一軸製動器、第二軸、第五軸左側製動器、第六軸製動器均存在安全隱患,將導致車輛製動效能降低。
郝女士告訴記者,事發後對方保險公司進行了經濟賠償,在一審審判期間,她並未再提出什麽附加訴求,但她也未向對方出具諒解書。
綿陽市涪城區檢察院答複郝女士稱,經該院審查,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現向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根據郝女士收到的《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綿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未公開審理、未及時向被害人送達判決書、未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認罪認罰從寬的意見,審判程序違法;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緩刑適用不當,為維持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法提起抗訴。該案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
鄧女士祭奠丈夫和兒子(受訪者供圖)
受害人諒解與否影響緩刑判決
距離事發過去已經一年多,郝女士仍無法從傷痛中走出,她的社交賬號頭像仍然是一家三口的卡通畫。“我自己遭受了痛苦,但我並不是想把這個痛苦轉嫁給對方。”郝女士表示,她隻是要求對方承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一個合理合法的結果告慰離世的家人。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分析認為,本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鄧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從犯罪主體看,鄧某作為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從犯罪客體上看,其行為侵害了交通運輸安全。雖並非有意製造事故,但存在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心態,其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郝女士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進而引發連環碰撞,其行為與嚴重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且明確的因果關係。
胡磊律師介紹說,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需滿足“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法院認定鄧某符合上述條件,但被害人最大的質疑就是,案件中‘情節較輕’與‘悔罪表現’存在邏輯矛盾。”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主任郭剛也表示,司法實務中,在交通肇事罪案件的量刑過程中,受害人諒解是影響緩刑判決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如果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真誠悔罪並獲得受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適用緩刑。然而在本案裏,鄧某及其家屬從未向郝女士賠禮道歉,也未進行任何慰問,完全沒有展現出應有的悔罪態度,更未得到郝女士的諒解。在此種情形下,鄧某僅因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就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這對於郝女士而言,實在難以接受,也有違司法慣例。”
郭剛說,綿陽涪城區法院的這一緩刑判決,未能充分體現出對嚴重交通肇事行為的司法態度,無法慰藉受害者家屬的心靈創傷,也難以緩和社會矛盾,難以讓公眾感受到法律對這類嚴重犯罪行為的足夠威懾力。
緩刑需論證“情節較輕”的合理性
此外,胡磊律師提到,綿陽中院此次適用的審判監督程序,是針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當發現存在錯誤時啟動的再次審理程序。
郭剛分析說,“郝女士作為受害者,對判決結果深感不滿,於是向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這成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關鍵環節。涪城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的問題,進而向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由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綿陽中院抗訴,隨後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提審。”
胡磊律師認為,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刑事司法程序中有著重要意義。一方麵,它能夠及時糾正原審判決中可能出現的錯誤,確保有罪的人受到恰當的刑罰處罰,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麵,通過糾正錯誤判決,維護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得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有了保障。“再審法院如果認定原判緩刑不當,可能撤銷緩刑,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維持緩刑,則法院需要詳細論證‘情節較輕’的合理性,並糾正程序瑕疵。”
郭剛則表示,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檢查義務,不可將責任推諉給車主,“司法機關則需在判決中充分回應被害人、社會關切,通過公開說理彌合法律專業判斷與樸素正義觀的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