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我國竟然主動取消拐賣人口罪,讓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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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則“某演員被騙至境外,被迫從事非法活動”的新聞引發熱議。很多人看了以後都大呼:“這不是拐賣人口嗎?必須嚴懲!”可翻開我們現行的《刑法》一看,卻發現——“拐賣人口罪”這一條,居然已經消失了!一時間,大家都懵了:這究竟是怎麽回事?難道隻有婦女、兒童被拐賣才構成犯罪,成年男性就不需要保護嗎?本文就帶大家好好盤點一下,從法律曆史到現行規定,看看我國到底經曆了哪些“神操作”。

一、先來看看:1979年版《刑法》裏的“拐賣人口罪”

法條回顧:1979年《刑法》第141條

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早在1979年,我國《刑法》中就明明白白寫著“拐賣人口罪”,強調的是:不區分男女老少,隻要你拐賣‘人’,就夠罪! 那時法律雖然沒有現在這麽細致,但至少能給所有被害人(無論男性、女性,成年人、未成年人)提供一個統一的保護傘。

二、保護升級:1991年《嚴懲拐賣決定》的出台

法條回顧: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對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法定刑大幅提高:起刑由原來的五年以下變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六種加重情節可判十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首次增加了“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為什麽要這麽改?因為當時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猖獗。為了應對社會現實,1991年的決定大幅加大了對拐賣婦女、兒童的懲處力度。但是這個時候,“拐賣人口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就成了並行關係——前者是“普適版”,後者是“特別保護版”。

三、1997年修訂:拐賣人口罪被“廢除”,隻保留“拐賣婦女、兒童罪”

法條回顧:1997年《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原1979年《刑法》中的“拐賣人口罪”被刪除)

到1997年修訂《刑法》時,立法者經過討論,認為拐賣男子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少見,且考慮到對婦女、兒童的特殊保護,最終選擇“隻保留拐賣婦女、兒童罪”,取消了“拐賣人口罪”。這樣一來,“普通版本”的拐賣人口罪失蹤了,而“特別版本”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保留且從重處罰。

四、硬要套?“強迫勞動罪”也難以全麵覆蓋

取消“拐賣人口罪”後,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窘境:如果行為人拐騙、綁架成年男子,想把他賣去境外做苦力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但是還沒正式“賣”出去,就被抓了……這算什麽罪?

有人說:“那就用《刑法》第244條 強迫勞動罪來管唄。”可問題在於,強迫勞動罪起刑偏低(3年以下),而且它更多針對已實際實施的“強迫勞動”行為,或者至少存在“共犯”的配合。如果隻是在拐賣、運輸階段,還未實際強迫勞動,就容易出現定罪上的空當。

法條回顧:1997年《刑法》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後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改為“強迫勞動罪”,最高刑也由3年升至10年。

即便提高了最高刑,對於跨境拐賣、欺騙男子從事電詐、摘取器官等花樣翻新的犯罪行為,依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五、買賣成人不受管?法律保護並不該有“性別偏見”

很多人會問:現在到底有沒有什麽辦法來管拐賣成年男性的行為?答案是:可以“窮盡”現有罪名去定罪,比如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強迫勞動罪、組織賣淫罪等等,看具體行為去套用。但這些罪名都比較“碎片化”,並不像“拐賣人口罪”那樣覆蓋麵廣,也不如“拐賣婦女、兒童罪”那麽直接有力。

從立法精神上看,我們並不鼓勵在刑法裏“濫設罪名”。可是,對於買賣“人”這種嚴重挑戰人類尊嚴、把人當成商品的行為,隻依靠現行這些“零散”罪名,確實存在漏洞——尤其是尚未實際實施強迫或尚未實現任何犯罪目的時,能否定罪、如何定罪,都很棘手。

六、“震驚”背後:我們需要怎樣的立法思路?

恢複或重設“拐賣人口罪”?

有學者建議,把現行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甚至第262條(拐騙兒童罪)等相關條文進行整合,設置一個更寬泛、更統一的“買賣人口罪”,無論對方是男性、女性、成年人、兒童,凡是以剝削為目的的買賣行為,都應嚴懲。

兼顧特殊保護和一般保護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婦女、兒童在生理和社會屬性上確實更脆弱、受侵害風險更高,因此對其保護可以保持從重情節或特別條款,但這並不代表其他群體就應該完全被排除在外。

國際公約的啟示

2000年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明確強調,“販運人口”是以剝削為目的的招募、運輸、窩藏或接收行為。無論男女老少,隻要是“把人當商品”來買賣、轉移,都屬於國際社會嚴厲打擊的範圍。我國也是該議定書的締約國。

七、結語:不是隻有婦女、兒童才需要被保護

當你發現現行《刑法》中隻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卻沒有“拐賣人口罪”時,不要驚訝,這正是我們現行立法的一個“有意為之”的遺留問題。人人都需要保護,成年男性、老年人、甚至未被納入特定罪名的其他群體,也同樣不該被忽視。

隨著社會發展和跨境犯罪頻發,未來刑法修訂或司法解釋,或許會考慮補上“買賣人口”的缺口。畢竟,一個人被拐賣、被販賣,這就是對人類尊嚴最赤裸裸的踐踏,哪能因為性別或年齡的不同,就讓法律的保護力打了折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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