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資產逾十億的河北遷安企業家涉黑案已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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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楊立國等20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楊立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其餘19人獲刑十個月到十三年不等。

楊立國是河北省唐山市遷安市企業家,旗下產業涉及礦山、房地產、酒店等行業,曾連續當選多屆遷安市人大代表,曾任多屆遷安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工商聯副主席。

第一財經從相關人士處獲悉,該案從2024年8月16日到11月初,先後召開了四次庭前會議。從2024年11月4日到12月14日,一審法庭審理時間長達40天。該案因管轄權、審訊程序、查封資產規模和犯罪事實時間跨度等因素引發社會熱議。

第一財經從參與庭審人員處獲悉,楊立國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案件跨度26年,查封資產逾10億元

據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楊立國出生於1963年1月4日,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於2023年2月16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於2023年8月16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4日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逮捕,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製措施。

2023年10月19日,鹿泉分局將本案以楊立國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移送至市鹿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4月30日,鹿泉區人民檢察院將本案起訴至鹿泉區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鹿泉區人民法院立案。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楊立國等20人涉黑案時間跨度長達26年。

在“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方麵,公訴機關指控:以楊立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層次分明,規矩嚴明。被告人楊立國對整個犯罪組織運行、活動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係組織者、領導者。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違法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楊立國自1998年起,通過掠奪鐵礦經營權,經營酒店、房地產等項目,借助組織力量打壓競爭對手、擴張采礦範圍,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包括銀行資產約人民幣10.9億元,房產104套、車輛8台等。楊立國用獲取的經濟利益購買、配發犯罪工具;為組織成員安排食宿、發放工資、提供獎勵;替為組織利益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被公安機關處理的成員疏通關係、出錢平事,以此維護組織運轉、支持組織活動,具備了“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典型特征。

該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自成立以來,共實施了犯罪活動12起,違法活動4起,涉及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罪名,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該組織暴力手段明顯,多持凶器對他人進行毆打,並導致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損傷。

當庭否認多項指控

此前,楊立國等人係列案因管轄權爭議、查封資產規模、審訊程序等受到廣泛關注。

據了解,庭審中,楊立國等多名被告人對相關指控均予以否認。同時,楊立國等多名被告反複提及管轄權問題及審訊程序的合法性問題等,並請求播放審訊同錄資料、采集“指居”點證據,但未獲法庭批準。

據判決書,被告人楊立國辯稱,公訴機關指控部分事實不符,部分事實是誇大其詞。其承認有違法犯罪行為,但認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犯罪。其未使用暴力、軟暴力、威脅手段搶占他人企業。起訴書指控事項或為民事糾紛或已被公安處理、或是政府主導的拆遷行為,不構成該起尋釁滋事罪。

楊立國的辯護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麵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稱:公訴機關指控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的過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酒店與礦業的保安都是維護生產經營秩序,而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活動。楊立國實際控製的企業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但是這些財富都是通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公訴機關指控楊立國犯罪組織在其組織產生、發展壯大過程中,通過以暴力、威脅、軟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具有多樣性,本案中指控犯罪行為暴力性並不突出,且缺乏主動性條件,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的基本條件,更沒達到“欺壓、殘害群眾的程度”。公訴機關沒有提供任何楊立國及其組織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客觀證據,僅憑與楊立國所屬企業發生過糾紛的個別“被害人”的證言,無法證明被控組織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的破壞。

在資產方麵,辯護人認為,應區分楊立國財產中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沒有證據證明被查封、扣押及凍結的為“該組織及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聚斂的全部財物、財產性權益及其孳息、收益”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楊立國當庭供述其從1988年便開始做生意,在具有一定財富基礎後才承包了騰龍鐵礦,對於楊立國通過經營飯店、門窗廠,從事發運礦粉生意獲得的資金,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的企業,不應當追繳,對於楊立國名下涉及家庭成員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也不應當追繳。

辯護人指出,公訴機關提交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僅涉及財產價值,不能證實財產來源、性質和權屬等事實,公訴機關也未在舉證、質證環節證明被告人關於財產來源、性質、用途、權屬、價值全部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相關。辯護人請求法院根據公訴人的公訴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辯護人充分時間,對楊立國的合法財產進行甄別,尤其是厘清涉及家庭共有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對涉案財產的處置意見,認為根據目前在案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能證明財產合法來源,依法應予以追繳。

在犯罪事實認定、查封資產數額之外,該案的審訊程序也是控辯雙方爭議焦點。

關於程序部分,辯護人意見為:一是公安機關及公訴機關不具有管轄權。鹿泉分局未立案先偵查,偵查行為違法。二是庭前會議報告關於非法證據的決定違法,本案中部分偵查人員存在非法取證、刑訊逼供、編造筆錄等行為

,部分公訴人予以包庇,檢察機關濫用認罪認罰製度。三是庭審期間剝奪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權,庭審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而法院認定,關於楊立國等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采取刑訊逼供以及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方式取得被告人的供述,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異議。經審查認為,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取證合法性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及17名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之前所作的供述,偵查機關取證合法,本院對取證合法性沒有疑問,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異議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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