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情人“殺夫埋屍” 13年後骸骨被發現!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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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饒某與被害人唐某原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饒某與小11歲男子蘇某發生婚外情,被唐某知曉。2010年6月至7月期間,饒某、蘇某與唐某相遇,雙方發生爭執,蘇某將唐某勒死後,與饒某將唐某埋於地下,直至2023年4月被發現,二人被抓獲……

1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蘇某、饒某故意殺人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蘇某、饒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審判決:蘇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饒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圖據IC photo

女子與情人“殺夫埋屍”

13年後死者骸骨被發現

2023年4月2日8時許,譚某在昆明市西山區某公司三號停車場旁挖掘蓄水池時發現一個疑似人頭骨的東西,於是報警。

“公司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挖掘,從泥土中帶出3個破損的編織袋,打開後看見裏麵有一些破爛的男性衣服,衣服內有一些疑似人骨,在右腿大腿骨上、左肩部位分別有手術遺留的鋼板。發現屍體的地方人煙稀少,有一片農田,屬於村民饒某家。”譚某說。

經法醫鑒定,被發現的骸骨來自於同一人體殘存屍骨,推測該骸骨為男性,考慮年齡約為25至45周歲,身高約為165厘米。死者考慮係死亡後被埋入土內,不排除編織袋作為遮蓋或襯墊使用。經比對,屍骸骨上相應損傷位置、鋼板編號與晉寧縣某某醫院唐某的相關病曆材料所記錄內容一致。

經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無名男屍係被害人唐某,蘇某、饒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23年4月7日15時許,民警在某公司保安室門口抓獲蘇某。同日16時許,民警在某公司磷酸廠抓獲饒某。二人到案後,對殺害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隨著兩人的落網,一起塵封了13年的殺人案揭開真相。

判決書顯示,饒某1972年出生,蘇某1983年出生,兩人相差11歲。法院審理查明,饒某與被害人唐某原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饒某與蘇某發生婚外情,被唐某知曉。2010年6月至7月期間,饒某、蘇某與唐某在昆明市西山區海口街道辦東母溝田地間相遇,雙方發生爭執,蘇某將唐某勒死後,與饒某共同將唐某埋於地下直至2023年4月2日被發現。

作案4年後兩人登記結婚

女子先後有三任丈夫,死者係第二任

判決書顯示,2010年3月,饒某向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與唐某離婚。庭審期間,饒某當庭承認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2008年8月有第三者,但已於2009年三四月份分手。西山區人民法院於2010年6月21日宣判,饒某表示不上訴,唐某表示要上訴。

饒某先後有三任丈夫。饒某與馮某於1992年11月11日登記結婚,後馮某因病死亡;2000年3月13日與唐某登記結婚;2014年3月25日與蘇某登記結婚,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記載饒某婚姻狀況是“法院判離”。

行政處罰材料證實:2016年8月17日,因蘇某在路邊看到妻子饒某與祝某在一起,蘇某懷疑二人有不正當關係,與祝某發生打鬥。公安機關決定給予蘇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給予祝某行政拘留5日、罰款300元的行政處罰。

饒某母親表示,唐某是饒某的第二任丈夫,婚後感情不好。唐某的表兄弟、堂弟等人表示,唐某與饒某結婚後,饒某生活不檢點,兩人關係不好,經常爭吵。唐某在鋼廠打工時從高處摔下,手、腳摔斷了。唐某失蹤後,他們和饒某一家還去廠裏找過唐某,但沒找到人。唐某失聯半個月後,他們到派出所報警,民警進行了失蹤人員登記。

“我是饒某的第三任丈夫,我們沒有子女。我約在2010年左右認識饒某,過了一段時間,我們好上了。我們在一起時不清楚饒某的婚姻狀況。”蘇某供述稱,2010年6月左右,他接到饒某的電話讓他到房屋後麵地裏拔草,後饒某的第二任丈夫唐某也來到地裏,“開始罵我們,用石頭砸我,之後我把他按倒在地,他左肩落地,這時我右手小臂靠肘關節的部位卡在他的脖子前麵勒著他,饒某按住他的頭部……大概過了四五分鍾時間,唐某就不掙紮了,我們在確認他已經死亡後,饒某提出將他就地埋了……我們一起將他放到坑裏,把坑填平,之後就回家了。我經常會去掩埋屍體的地方看看是否有人翻動過。”

饒某也供述,“我共有三任丈夫,第二任丈夫是唐某,共同育有一子。第三任丈夫是蘇某,未生育小孩。”

兩人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審判決:一人無期一人15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饒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針對被告人蘇某、饒某及其辯護人關於“二被告人無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未實施故意殺人的行為,屬過失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經審查,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用手勒壓被害人唐某頸部,在被害人唐某喪失反抗能力,且力量懸殊較大的情況下,仍不計後果繼續對被害人唐某要害部位大力勒壓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饒某不但未對被告人蘇某的加害行為加以製止,反而對加害行為提供幫助,二被告人的行為最終致被害人唐某死亡,被告人蘇某、饒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以上意見及辯護人所提相關量刑建議與審理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蘇某的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唐某死亡,係主犯;被告人饒某起輔助作用,係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就“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經審查,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唐某對本案的起因及激化存在重大過錯,該意見不予采納。

就“被告人蘇某、饒某具有坦白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在庭審中對主要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被告人饒某對其犯罪行為予以否認,二被告人不具有坦白情節,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饒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以嚴懲,但鑒於本案係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引發的案件、二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在量刑時將結合具體案情,二被告人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後果等,對二被告人判處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

據此,法院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一審判決:蘇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饒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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