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治大事記:法治中國不在宏大敘事,而在細節雕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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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我們第一檔普法欄目“法治的細節”開播迄今已經過去整整7年,欄目幾經波折卻也留下了法治組小夥伴們最經典的普法作品,那句“法治中國不在宏大敘事,而在細節雕琢”的Slogan也因為同名暢銷書而深入人心。

轉戰“法治理想國”後,我們重擬“在行動中追逐理想,在理想中獲得力量”作為新欄目標語,也表達出重新開始的信念。

2024年過去,我們書寫過的法律評論不少,在這些具體案件的討論中,我們時常感受法治的挫敗,卻也總能重獲信心。想起徐震宇老師在《正當法律程序的早期發展》後記裏的那句,“我們都是脆弱的凡人,在世間努力去做一點點美好和正義的事,有時成功,有時失敗”,這何嚐不是我們共同的心聲。

所以在2025年到來時,對過去一年我們關注過的重要法治事件做個回顧,也再次表達追逐法治理想國的信心,還是法治之光常說的那句,惟願法律人的努力可以讓“正義如滔滔江水滾滾而來”。

2024法治大事記:法治中國不在宏大敘事,而在細節雕琢

一月

被罵牲口的城管和“無買賣就無傷害”的營商環境



2024年伊始,一段河北省邢台市某裁縫店主與城管人員發生口角的視頻傳遍全網。視頻中城管首先是要求裁縫店主拆除貼在玻璃門上的廣告,裁縫店主告知,因為此前已被通知不能在玻璃窗和門上張貼廣告,自己就將廣告做成標牌懸掛在屋頂。但執法人員認為,掛在屋內的廣告還是能被看到,仍舊要求店主配合摘除。店主反複強調,如果沒有廣告,自己的生意將無人問津,而城管所說的門頭隻是標明了營業執照,根本無法標示出店裏的經營範圍。在數次申辯無用,執法人員依然強行要求裁縫店主摘除店內那張作為標牌的紙張後,店主忍無可忍地罵出,“我今天就不摘,就要把這個牲口揪出來”。

其實此前也發生過不少同類案件。雲南某商家在開業時在門口擺放花籃,執法人員被認為屬於占道經營;海南某地一超市經營者的孩子在店鋪門前的桌子上寫作業,執法人員將桌椅沒收,這些案件中,執法人員的理據都是所謂“市容市貌”。但此類案件頻發其實已說明,所謂“市容整治”因為界限模糊、標準未定,已漸漸淪為一種口袋罪,也為實踐中行政機關尤其是城管部門粗暴執法、僵化執法,甚至選擇性執法提供了正當性庇護。

此外,邢台裁縫店視頻同樣折射出當下很多地方營商環境的鏡像:一方麵各地在今年密集性出台各種提升營商環境的政策;但另一方麵,不僅諸多與營商環境塑造互相抵牾的製度性障礙難以被擯棄清除,實踐中也屢屢可見執法人員對小至小商販,大到都頗具規模的民營企業的刁難。所以,如果當地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還隻是停留在口號上,並未落實於具體的立法和執法,地方經濟大概就真的隻能如店主在視頻裏負氣時所說,“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的兩敗俱傷。

三月

邯鄲少年殺人案: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是惡魔?



2024年3月,邯鄲市三名初中學生殺害同班同學的消息引爆全網。因為被害者和加害者都是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加之三名未成年人的作案手段相當殘忍,在殺害年僅13歲的同班同學後將其埋屍於家附近的塑料大棚內,所以案件曝出也再次引發公眾和法學界人士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思考。

麵對近年頻發的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了刑事責任年齡,規定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如果實施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行為,同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對於特定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就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案在曝光後,最高檢幾乎是光速核準了對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追訴。也就在剛剛過去的12月30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被告人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處罰,但由相關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依法決定對馬某某進行專門矯治教育。案件的主犯可說得到了重判。

邯鄲少年殺人案引發的熱議,不僅在於這又一起未成年人惡性殺人案件,還在於本案中的施害人和受害人無一例外都是留守兒童,故本案更深層次的問題還在於如何重新審視現行教育模式和城市管理製度的缺失,如何確保孩子學到如何真正的尊重生命,尊重他人,如何確保那些未成年孩子在成長的最關鍵時刻,不會被迫與父母分離,能夠獲得正常的情感關愛和引導教育,而不至再成為一起起惡性案件的加害者和受害者。未成年人犯罪是社會之觴,也需要所有人的關注,畢竟我們要創造出什麽樣的世界,這個世界就是孩子的未來。

四月

禁售冥幣紙錢?到底是迷信還是民俗?



2024年清明將至,南通市民政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名下發一則通告引發全網熱議。這則名為《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通告》指出,全市範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製造、銷售冥幣紙錢、紙紮實物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否則要被處罰甚至承治安處罰責任。

南通市通告的上位法依據首先在於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但何為“封建迷信”,法律並無統一定義,即使是《殯葬管理條例》也對此未做任何解釋。而且,迷信和民俗往往難以界分,有些活動和行為即使最初帶有迷信的色彩,但伴隨時間演進也早已成為民俗民情。焚燒冥幣紙錢也與此類似。也正因為焚燒冥幣紙錢、紙紮實物更多代表的是習俗和文化,代表的是公眾綿延千年的祭奠儀式,南通市的這紙禁令才會引發如此的輿情喧囂。如果隻是為倡導文明祭祀,扭轉不良風尚,政府完全可通過鼓勵、指導、宣傳、建議、獎勵等柔性方式達成目標,而簡單粗暴地禁止公眾焚燒冥幣,甚至一刀切地處罰製造、銷售冥幣的商戶,除了使法律規定與大眾認知互相悖離,還會導致對於信仰自由在內的私人生活的粗暴幹預。

五月

青海一法院庭審疑似被微信“遠程遙控”:司法如何能現場唱雙簧?



2024年5月12日,一則青海省天峻縣法院庭審案引爆媒體。事發當日,該縣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涉嫌尋釁滋事的發回重審案件。在休庭後,辯護律師路經審判席時發現主審法院的電腦界麵顯示,此案原二審法官,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和天峻縣人民法院院長似在利用微信群實時遙控指揮法院庭審。當律師發現此事並拍照取證後,即遭到十多個法警圍堵。又在律師要求出庭檢察官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無果後,律師報警。警察出警後依法扣押、封存了合議庭成員使用的電腦主機。這則新聞在網絡迅速發酵並被律師群體大量轉發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於5月13日迅速做出回應,但讓人大跌眼鏡的是,該則通告將引發輿情的責任全部推至案涉律師身上。

根據《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其中當然也包含上級法院的幹涉。所以上下級法院之間,並非如行政機關一樣屬於領導關係,而是監督關係。之所以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是監督而非領導關係,又在於對“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以及“兩審終審製”這些訴訟基本原則的維護。如果在下級法院庭審時,上級法院可以隨時在線發布指令,並主導案件的審理,二審基本上就已經縮減為一審,兩審終審製也將毫無意義。所以這則案件引發的問題就在於:法院自己是否真正將“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兩審終審製”和“審級獨立”這些訴訟的核心法則奉為圭臬,並真正貫徹落實於個案審判中?

七月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值得肯定,也讓人有更多期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在2023年9月首次公布於中國人大網,並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就引起巨大喧囂。在2023年9月30日征求意見截止前,共有99375人在中國人大網上留下125962條意見,由此創下近三年法律修改參與人數之最。2024年7月,該草案二審結束,中國人大網也將二審稿全文公布於網上,並再次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在二審稿中,曾引發巨大爭論的一審稿第34條第(二)(三)項“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被修改成,“在公共場所或者強製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美化侵略戰爭、侵略行為的服飾、標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此外,一審稿有關生物信息提取,以及“侮辱、謾罵警察”屬於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等條款,在二審稿中同樣被大幅修改和刪除。這些都值得特別肯定。二審稿的修改說明,民眾關切立法修改,且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表達意見,而官方又對此作出積極回應,這本身就已是法治的進步。但二審稿中未被涉及的問題同樣不少:例如總則中缺少對違法未完成狀態(未遂、預備等)減輕或不予處罰的規定,缺乏對主觀故意過失的要求,作為最重處罰類型的行政拘留未被納入聽證範圍,甚至是除未成年人外,被處罰人違法記錄的封存乃至消除等問題,二審稿同樣沒有涉及。這多少還是令人遺憾,也讓我們對之後的再審懷有更多期待。

七月

油罐車混裝食用油: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



2024年7月,《新京報》曝出一則聳人聽聞的新聞。一些油罐車在卸完煤製油後,未對儲存罐進行任何清洗就直接裝上食用油繼續運輸。煤製油中包含大量化工液殘留,在混入食用油後對人體所造成的侵害不言而喻。

本案連央視網評論都說,這已經遠非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本質就是投毒。從刑法角度,“形同投毒”的混用油罐的行為的確已構成《刑法》第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運輸、儲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也按照刑法中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論罰,而此罪最高甚至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此次油罐混用案的出現已不再是簡單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對公眾健康的漠視已嚴重挑戰公眾底線。對於這類案件的處理,法律當然需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態度,對於涉事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也當然應受到法律的嚴懲。但這個極端案件的發生,同樣需要我們反思行政監管責任的缺失,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同時,也需要徹查在此過程中那些疏於監管,甚至是被利益俘獲而放任違法發生的行政機關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希望徹查能帶來真正的改變和行動,也希望“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隻是網友戲言,而不會再繼續成為公眾心中無法消散的陰霾。

七月

中國人民大學性騷擾事件,為何不能僅僅是師德問題?



2024年7月21日,中國人民大學文學院在讀博士生王迪在網絡平台實名舉報博導王貴元性騷擾。7月22日晚,中國人民大學發布情況通報,稱舉報情況屬實,涉事教師被開除黨籍,撤銷教授職稱,解除聘用關係,並將問題線索依法反映給有關機關。事情曝光一天問題就得到了解決,人民大學的快速響應和重視程度,體現出學校對於師德師風失範問題的零容忍。

本案快速解決依賴於兩個條件:第一,舉報人提供了錄音和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這為調查提供了基礎,不至陷入師生各執一詞的“羅生門”;第二,網友紛紛轉發並聲援受害人,要求學校給予公正處理,所以圍觀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在過去幾年,性騷擾問題獲得公眾廣泛關注,高校和職場作為性騷擾發生的重災區也都進行了相應的規範建構。人民大學在通報中稱,性騷擾攸關“師德師風”和“育人環境”,但高校性騷擾絕不僅僅是師德倫理問題,它已經延展為人格權的法律問題,因此也會涉及包括民事侵權、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人民大學對這一事件的迅速處理反映出,隨著社會公眾對性騷擾問題的討論,人們對性騷擾的認識更加清晰,對性騷擾的容忍度也在不斷降低,而明確的反性騷擾立場也將帶來職場關係和兩性關係的改變。

令人欣喜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在網絡公布案件事實後,幾乎再無人指責被性騷擾的一方未作出強烈的反抗。公眾不再苛求“完美受害人”何嚐不是近年女性主義敘事不斷獲得表達的勝利。也因為對女性權利保護觀念的高揚,今年12月在山西曝出女碩士因精神異常離家被某村村民帶至家中,並與其生育子女的新聞後,當地公安機關迅速展開調查,並對涉案人員采取了刑事強製措施。在一個高度折疊的社會,女性主題總是豐富又複雜,但值得慶幸的是,我們已經走在了直麵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路上。

九月

做法事被控詐騙:個人有迷信的權利嗎?



2024年9月,一起因“做法事”而被控詐騙的案件在廣東湛江市坡頭區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稱,陳某貴、陳某華在湛江市區從事封建迷信活動,並通過虛構做法事為逝者招魂超度而騙取他人財物共計86800元。庭審中,“做法事為逝者招魂、超度”與“不做法事會使逝者魂不附體、影響子孫”等,是否屬於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成為控辯雙方論證的焦點。

根據我國刑法,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包括:詐騙者有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作出財產處分的欺騙行為;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了財產;詐騙者取得了財產,而被騙者則遭受了財產損失。如果僅依據迄今已曝出的案件事實,即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也都表示並不完全相信封建迷信的說法,聘請被告人“做法事”,也隻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達成的市場交易,那麽本案似乎就不構成詐騙,因其欠缺當事人因行為人的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這一核心要件。

本案之所以引發公眾關注也在於,封建迷信和民俗民風往往難以界分。有些活動和行為,即使最初帶有迷信的色彩,伴隨時間演進,也已成為民俗民風。如果將基於民俗民風的“封建迷信”活動都作為詐騙行為予以刑事打擊,刑法就徹底突破了其理應謹守的謙抑性。《刑法》適用的複雜,還因為其背後存在一個始終懸而未決又充滿爭議的問題:公民有迷信的權利嗎?即使公民為封建迷信所惑,從事一些愚昧且未開化的行為,國家有幹預的權力甚至義務嗎?這些幹預權力的界限又在哪裏?

十月

如何看待《民營經濟促進法》:平等對待就是最好的保護?



2024年10月10日,《民營經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全文共九章七十七條,圍繞民營企業的平等對待、促進發展、規範經營和保護權益展開。為民營經濟立法,本身就是法治建設的大事,這也說明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意見稿的第七章,尤其談及權益保護。規定包括企業的名譽權、榮譽權以及經營者的個人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等權益不受侵犯;限製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規範異地執法行為。

正是這些常識性的宣告,引發公眾熱議,而宣示性立法也說明,民營企業的營商環境已經到了需要重申基本信念的程度,但可以肯定的是,這部立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解決現實問題,將直接決定市場的信心。所以,對於“促進法”而言,最重要的是如何讓促進的目標本身不會落空,實實在在地解決民營企業所麵臨的現實問題,而僅僅是宣示態度,並不能給市場帶來真正信心。而且,民營經濟所需要的也並非法律上的優待,而隻是平等對待,即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對民營企業的發展的經營,法律盡可能明確,少捕慎訴,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理預期。

十二月

“遠洋捕撈”接連被痛批,為何仍屢禁不止?



2024年12月16日,國務院舉行了以“加快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度,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規範化水平”的專題學習會,披露2025年國家將開展涉企執法專項行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穩預期強信心。在這次學習會後,“國務院關注罰沒收入異常增長、禁止遠洋捕撈、跨境執法”等詞條再次上了熱搜。這無疑釋放出國家要對近年頻發“遠洋捕撈”等違法執法現象進行嚴厲整治的信號。

近年來,公安機關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家及其個人財產的案件時有發生。其中部分案件因為明顯有逐利執法之嫌,且跨越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因此被坊間戲稱為“遠洋捕撈”。遠洋捕撈的首要原因同樣是趨利性執法。公安機關在沒有明確刑事管轄基礎的情況下跨區甚至跨省進行刑事立案,無非就是因為此類案件可能涉及沒收數額巨大的違法所得,或者判處數額巨大的罰金。從被曝出的案件看,實施“遠洋捕撈”的刑事司法機關大多來自內陸和邊遠地區,而被捕撈的大多又是江浙滬廣東福建的民營企業,所涉及的案由主要為網絡傳銷和網絡賭博案件。這就是杭州九堡派出所甚至發布通告稱,“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辦案……如發現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機關,在沒有本地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辦案的,請立即110報警”。遠洋捕撈的泛濫甚至在年末演變為,執法部門跨省抓捕海棠文學城的耽美作品作者,迫使這些作者為免牢獄之災四處籌錢,以應對高額懲罰和爭取緩刑。

為抑製“遠洋捕撈”和趨利性執法,國務院和各部委同樣出台了不少文件,例如公安部2021年就發布了《公安機關禁止逐利性執法“七項規定”》,今年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的《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甚至不惜以重複常識的方式強調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家的保護。從現有規範來說,針對“遠洋捕撈”和小過重罰等趨利性執法的規範不可謂不細致不周全。但如果上述規範仍無法獲得執法機關的遵守,那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提升營商環境的目標仍舊會流於口號和宣言。民營企業保護最終依賴的,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自我約束,真正的市場信心也將來自於此。



回顧法治事業的2024,仍然是偶爾治愈,常常幫助,總是安慰。或許跟之前比,它沒那麽波瀾壯闊跌宕起伏,但我們的認真和堅持,我們的努力和呐喊,證明了曆史沒有垃圾時間。個體努力確實有限,但也不能忽視我們同樣是曆史的親曆者和參與者。有一種曆史終結的幻覺,就是覺得趕上了大時代才會精彩,似乎一切改變會在某個時刻戛然而止,而忽視了自己正在經曆以及即將經曆的。

來吧,朋友們,不管它是大時代還是小時代,2025已經成為此時此刻。我們創造的,就是我們所在的時代。法治理想在,陣地在,我們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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