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成立大會在最高檢機關舉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出席會議並發表講話,應勇表示:
要優化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工作機製,推動檢察官懲戒工作與紀檢監察、幹部管理等相貫通,與檢察業務管理、案件管理、質量管理相銜接,增強檢察權運行製約監督合力,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要堅持依法依規開展工作,嚴格遵守懲戒工作紀律,正確處理好權與責、法與情、公與私的關係,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秉公審查不偏私,確保懲戒工作公平公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免去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的職務。
“這樣的決定,標誌著被中紀委立案審查的中國第一個大檢察官、省級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在法定意義上真正落馬。”彼時,一名憲法學研究學者對此感慨道。
20年後,反腐一直在路上,落馬於檢察長職位上的貪官,仍然格外引人關注。
經“法度law”不完全統計,2024年“通報”落馬的各級檢察長共13人,在這些落馬檢察長的案件中,有的涉及嚴重違紀違法,有的涉及職務犯罪,還有的涉及枉法裁判和受賄等犯罪行為。
所有落馬的人中,最常見的動因是非法取得經濟利益——而“收受巨額財物”,幾乎成為所有“雙開”通報的“必選項”。
2024年10月,山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蘇金森被查。通報提到:蘇金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占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利欲熏心、執法犯法,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案件辦理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4年4月,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向斌被查。通報提到,向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知法犯法、執法犯法,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案件處理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另一方麵,以違紀違法手段幹預正常的市場經濟活動,靠案吃案並利用職權辦人情案也是落馬檢察長的一個普遍特征。
從已經公開的案情看,13名落馬檢察長幾乎都涉及利用檢察職務便利,幫助案件當事人逃避罪責、幹涉市場經濟活動。
2024年3月,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陳江波被查。通報提到,陳江波靠案吃案,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執法犯法,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公信力,敗壞司法機關形象。
2024年1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黎明被查。通報提到,黃黎明踐踏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此外,一些檢察人員在嚴重違法違紀後,由於未被發現,繼續得到提拔任用,甚至得到多次提拔。
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職責,更承擔著查辦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維護社會公平正的責任。
因此,檢察長作為查處貪官的“官”,如果蛻變為貪官,猶如“督戰隊在陣前先亂了方寸”,危害不言而喻。
一名從事反腐敗研究的學者坦言: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日趨持久化、複雜化,檢察長這一特殊崗位,已經成為一些自身存在腐敗問題的官員窺視權力的重點目標。他們一旦被提拔到這個崗位上,不僅能夠掩蓋自己的問題,繼續謀取非法經濟利益,而且可以堂而皇之地以反腐敗的名義,清除異己,壯大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