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學位證書”案二審維持原裁定,女子稱將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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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女士拿到已作廢的學位證書
內蒙古42歲任女士讀研8年獲學位證僅11天被作廢,上海同濟大學“短命的學位證書”案有最新進展。12月2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處證實,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裁定。
>>>短命的學位證書
11天後學院公告不授予,“把學校頒發的證給作廢”
2015年3月,任女士考取2015級同濟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以下簡稱材料學院)的工程碩士研究生。在校攻讀期間,任女士以全優的成績完成全部課程,畢業論文盲評的成績接近優秀,論文成果的發表也達到學校要求。後因疫情影響,學校建議她推遲兩年論文答辯,任女士最終在2020年11月通過論文答辯。
2020年至2022年,任女士曾多次申請學位評審,材料學院均拒絕授予學位,也未出具書麵理由。在兩次論文盲評均接近優秀的情況下,多次讓女士修改論文補充資料。
2023年8月,任女士無奈向法院發起行政訴訟後,才收到學院郵寄來的學位證書。此時,任女士細看發現,早在14個月前的2022年6月30日,證書就已頒發,但是查詢材料學院網站顯示,2022年7月11日材料學院又宣布不授予任女士學位,也就是說,這個學位證書曾有過11天短暫的有效期,到了任女士的手後就已經是作廢的證書。
2022年7月11日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官網發布公告,對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等我們拿到這個證,看到日期時才知道這個情況,去查了學信網,其實這個證在一年多前就已經登記了。”任女士截圖為證,2022年7月11日材料學院官網發布公告,對任女士等5人作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也就是說,她的同濟大學學位證僅僅“存活”了11天。
任女士強調說:“學院發布了不予授予的通告,把學校頒發的證給作廢了。正常是學校頒證給學院,但學院就沒告訴我,還把學校頒發的證書給撤銷了,這中間學院並沒有書麵或電話告知我本人。”
>>>多次和學校溝通
“他們把我的學位撤銷了,我怎麽沒有起訴資格?”
為了這份學位證書,任女士夫婦多次和材料學院以及同濟大學溝通未果。“持這個證書報考博士或者評職稱無效,因為不光是要看學信網,還要查證相關的榮譽、處分等信息,隻要在網上百度就能查到。”
2024年5月,該案一審在上海靜安區法院開庭審理。6月28日,一審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認定原告任女士不夠起訴資格,認為同濟大學拖延3年發證,材料學院於11天後作廢學位證書,最後又扣發一年多學位證書等行政行為對她沒有任何影響。
對此,任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二中院。“我是學院的學生,他們把我的學位撤銷了,我怎麽沒有起訴的資格?我8年的時間被耽誤了,我現在42歲,職稱、升職、加薪啊,很多事情都耽誤了!”
>>>二審維持原裁定
學院的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終局影響
任女士的代理人、丈夫任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經過4個半月的審理,上海市二中院依據一份同濟大學提供的內部文件的複印件,在未經過開庭審理和對新證據質證的情況下,維持了一審的裁定。
上海二中院出具(2024)滬02行320號裁定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有證據佐證,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另查明,同濟大學於2022年7月21日作出同濟研〔2022〕94 號《關於授予楊某某等6
人碩士學位的決定》,授予6人(注:其中包括任女士)碩士學位。
同濟大學2022年7月21日《關於授予楊某某等6 人碩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包括任女士在內等6人碩士學位
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本案中,上訴人對材料學院於2022年7月11日在該學院網站上發布的《授予學位結果公告》不服,要求撤銷其中涉及其本人的部分,並要求相應的賠償。
現查明,該公告係由材料學院及學位評定分委會落款,由材料學院蓋章,在材料學院的網站發布,並非出於同濟大學的意思表示,亦非由同濟大學作出。同濟大學已於2022年7月21日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結果公告》雖然在文字上采用了授予學位等表述,但確係在同濟大學作出學位授予決定的審核過程中,上訴人所屬學院的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終局影響。
訴訟中,同濟大學客觀上認可其授予學位的決定,也對學位證上的落款時間作出解釋。故被訴《授予學位結果公告》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上海二中院遂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質疑審理的程序
不開庭未質證,學校說明材料為何作為定案依據?
“法院認定她雖然拿到學位證書11天後就被作廢,但學位證書是有效的。其間,同濟大學拖延發證和下屬材料學院扣證的行為對她沒有利益影響,因此認定她不符合起訴條件。”作為一名專業的行政律師,任先生認為二審的審理程序存在程序違法。
任先生提供了9月20日與二審法官的電話錄音,法官稱曾在二審期間主動讓同濟大學提供了一份說明材料。這份材料是同濟大學內部文件的複印件。該材料顯示,2022年7月21日,同濟大學曾經授予任女士學位。
任先生表示,法官曾多次承諾這份材料隻作為說明材料不作為定案依據,但在未開庭未進行質證的情況下,二審裁判書竟將此份材料作為最終裁判的定案依據。
任先生質疑同濟大學提供的這份說明材料真假。“材料是同濟研〔2022〕94號文件的複印件,這份材料無來源說明、無原件、無蓋章簽字,落款蓋章隻是同濟大學的‘電子專用章’,也就是說,這份材料為同濟大學的內部係統流轉文件的一個複印件,內部文件對外不產生效力,而且無法證明其真假。”
任先生告訴記者,“電子專用章為內部印章,不對外。這個印章的輪廓粗細不均勻,全部為虛點,不充實,字體也不對,而且蓋章的下方位置也壓住了時間。”
任先生表示,這個電子專用章無法做司法鑒定,“因為他們沒有提供原件,隻是複印件,所以無法鑒定,而且複印件在法律上不經過雙方質證,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任先生指出,這份證據材料在一審庭審中並未提供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被告需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同時,該份材料的內容與同濟大學提供的其他證據嚴重矛盾,根據同濟大學一審中曾提交過的證據顯示,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任女士三次被同濟大學材料學院開會研究決定不授予其學位。
任先生表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有當事人提交了新證據和新理由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法官在主動讓同濟大學提交了新證據材料後,仍然不開庭審理,而是傳喚我在9月23日前往法院進行單獨談話,談話形式完全按照庭審的模式進行,隻是沒有被上訴人同濟大學的參加。案件審結後,我查閱案卷,沒有找到關於此次法庭談話的任何記錄。”
>>>背離常識和認知
材料學院是同濟大學直屬學院,無獨立法人地位
作為代理人,任先生指出,上海二中院裁定認為,不授予任女士學位的公告係由材料學院及學位評定分委會落款,由材料學院蓋章,在材料學院網站發布,並非出於同濟大學的意思表示,亦非由同濟大學作出。
“材料學院是同濟大學的直屬學院,無獨立的法人地位,屬於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二審裁定書說行政機關內部機構的行為不屬於行政機關,這種判斷完全背離法律常識和一般人的認知。”
任先生表示,上訴人(原審原告)曾分別向一審和二審法院申請調取“學位評審會議記錄”等關鍵性證據,同時申請做“證人證言”的證人出庭,但一審法院未予調取,二審法院也未滿足上訴人的合理要求。
>>>同濟大學辯稱
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的以公告否定證書效力的情況
12月2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同濟大學,一位校方工作人員表示不了解情況,需要找其他部門了解。
“這個事情已經走了訴訟,訴訟的情況,你可以依據法院的判決嘛。”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學校電子公章使用情況,“這個事情已經通過訴訟在解決,也需要尊重法院的工作。”
任先生表示:“我們申請和同濟大學材料學院領導見麵溝通,現在也沒結果。”
上海二中院裁定書顯示,被上訴人同濟大學辯稱,上訴人要求撤銷的《授予學位結果公告》,係學位評定分委會公告其分委會評定結果的行為,屬於學位授予審核過程中的過程性行為,並非同濟大學授予學位的最終決定,未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授予決定過程中的數次未通過的通知和公告屬於學校學術自治範疇。
同濟大學於2022年7月21日作出同濟研〔2022〕94號《關於授予楊某某等6人碩士學位的決定》,授予上訴人碩士學位決定後,經上海市審核、教育部備案,相關學位信息在學信網可以查到。
根據《同濟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第35條的規定,學位評定分委會作出授予學位決定的學位證書填寫時間,為相近備案日,而非決定作出日,備案日分別為當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上訴人的授予決定為7月21
日作出,相近備案日為6月30日,故碩士證書填寫的日期為6月30日,不存在上訴人所稱的以公告否定證書效力的情況。
同濟大學辯稱,原審裁定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任女士夫婦告訴記者,他們將繼續向上海市高院申訴,目前已經向相關紀檢司法和信訪部門進行投訴。
>>>第三方律師觀點
當事人不服二審裁定,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材料學院作為同濟大學直屬學院,在學位授予過程中的種種行為,如發布與學校最終決定似乎相悖的公告,反映出學校內部管理在學位授予流程上可能存在溝通不暢、職責不清等問題,導致任女士的學位問題陷入混亂局麵,作為合法權益受損的一方,任女士具有訴訟資格。
付建指出,任女士可以向同濟大學申請公開與自己學位授予相關的所有信息,包括學位評審會議記錄、學院與學校之間關於學位授予的溝通文件等,以獲取更多關鍵證據,繼續向上級法院申訴。
付建建議,任女士可以繼續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包括學業成績證明、論文盲評結果、與學校溝通的記錄、法院審理過程中的相關文件等,以證明自己在學業上達到學位授予要求,以及學校在學位授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付建表示,任女士向相關紀檢司法和信訪部門投訴後,可積極與這些部門保持溝通,了解其處理流程和進展情況,配合他們的調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證據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