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慮障礙患者住院期間離開精神病院自殺,法院判賠3萬
文章來源: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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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第四人民醫院
今年4月12日,56歲男子阿明從南陽市第四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南陽四院)對麵的高層住宅樓跳下,結束了生命。
12天前,家人陪阿明到南陽四院就診時,他被診斷為焦慮障礙,住院治療。病曆記錄顯示,阿明入院時有評分為8分中度自殺風險。南陽四院官網顯示,該院是一所國家三級精神專科醫院。
連日治療沒有消除阿明的自殺念頭,4月12日,在沒有家人陪護的情況下,他獨自離開醫院。兩個小時後,阿明的遺體在醫院一路之隔的南陽市高新區崗王莊路某小區被發現。警方現場勘查認定:符合高空墜樓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阿明家屬認為,醫院對其診斷有誤,同時不應該將有自殺傾向的人安排在開放病區,存在護理疏忽,沒有盡到巡視義務,以及善後時不能提供完整病例和監控視頻等,因此起訴南陽四院,索賠97.9萬餘元。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該案焦點是醫院在“患者從開放病房外出到院外小區樓上高墜”的問題上是否有過錯。法院最終認為,雖然患者外出自殺主要是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所致,但醫院作為精神病院,即使將患者安排在開放式病區,也應采取適當防止患者外出措施。精神病院對防止意外發生,應具有比一般醫院更高的注意義務,將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完全轉給患者家屬,不適當地加大患者家屬的責任。故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醫院支付原告賠償金3萬元。
對此,阿明家屬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案件已經在審理中。
入院時被評估為中度自殺風險
醫院要求患者家屬24小時陪護
入院數日後其自行出院跳樓
阿明的女兒小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今年以來父親狀態就不好,過完年開始不吃肉。此外,父親因為弟弟的眼病,一直失眠焦慮。期間,他的精神狀態很差,對什麽事情都沒有興趣。家人就帶他到南陽四院就診。結果被診斷為焦慮狀態。
入院病例上記錄著阿明存在心煩著急,焦躁不安,坐臥不寧,興趣感缺失等情況,病程20餘年。依據精神障礙診療規範(2020)及ICD10疾病分類,醫院初步診斷其為焦慮障礙。發病誘因是工作壓力大為誘因漸起發病。護理級別則屬三級護理。
阿明4月1日的入院風險及疾病特點評估中提到:患者自殺風險評估8分,中度危險。擅自離院風險評估0分,無風險。
▲病曆截圖
小婷說,父親入院後,住的是單間,並沒有進入封閉病區。醫院要求母親24小時陪護,並簽了《溝通告知書》和《開放病房護理安全告知書》。然而,母親在陪護到第7天時,離開醫院回家照顧患有眼疾的弟弟。
小婷講述了事發前的一些細節。4月11日,阿明在藥店花99元買了一瓶維生素D。4月12日,早上5點多,阿明給送他來醫院的出租車司機打電話說要出院,讓司機12點來接他出院,隨後又打電話說醫生不讓出院,不用來接。7點多,阿明給妻子打電話,讓當天帶一個大袋子把醫院的被子、衣服拿走。
小婷說,4月12日14時30分,母親來到醫院沒有找到阿明,問護士站的護士,護士的答複是讓她繼續找。
護理記錄顯示,當日12時01分,護士為阿明量了血壓。15時護士巡查時,發現阿明不在病房,開始派人尋找。
五段監控視頻顯示,13時09分,阿明離開病房樓外出(住在住院部二樓,VIP單間);13時11分,阿明進入門診樓綜合樓,上電梯至六樓(頂層);13時12分,阿明抵達門診樓六樓,轉向樓梯口;13時14分,阿明坐電梯離開門診樓;13時16分,阿明出現在醫院大門外。
當日16時許,警方接到報警,阿明的遺體在醫院一路之隔的南陽市高新區崗王莊路某小區被人發現。警方現場勘查認定:符合高空墜樓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爭議:
患者自行離開醫院後自殺
醫院是否有過錯?
“父親去世以後,我們4月14日去醫院辦理了出院,拿走遺物。”小婷說,他們在4月25日去醫院拿病曆時,醫院隻提供了20頁病曆,而全部病曆有80頁。醫院說必須要出示關係證明才能提供。她母親回縣城的家裏拿了結婚證,當天再回到醫院已是下午4點。但醫院不認結婚證,仍不提供完整病曆。直到報警後,醫院才把80頁病曆打印出來。
小婷認為,這是醫院在有意拖延時間篡改病曆。她提到,父親住院以後,被診斷為焦慮障礙,但服用的藥物卻是治療抑鬱症的藥物。父親入院時就被評估出中度自殺危險,醫院卻讓其住在開放病區。她希望拿到父親住院以來的監控,但醫院並沒有提供。
不過,小婷同時承認,家屬沒有在醫院陪護是應該承擔責任,但其認為醫院也有過錯。
小婷母女因此起訴南陽四院。希望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97.9萬餘元。
12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到南陽四院阿明所在病區的安全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當時阿明入院後,家屬擔心他被其他人打擾,申請了單間,以便於家屬陪護照顧其安全。但是家屬沒做好陪護。“患者到醫院外邊的小區自殺。患者的人身安全應該是家屬負責,醫院隻管治病,這是入院時就跟家屬交代過的,他們也簽了溝通書。”
該負責人表示,阿明來醫院是治療焦慮抑鬱的。每一個人都有輕生的念頭,有輕生念頭不代表病就重。當時把阿明送到封閉病房,家屬還擔心他受到其他病人影響。而醫院隻有兩個單間,他們選擇了其中一間。
關於病曆和監控視頻,該負責人解釋稱,事發後病曆已經封存,需要證明他們有親屬關係才能拿走病曆。家屬沒有帶身份證,就讓他們回去拿了戶口本和結婚證。證實是親屬後就讓他們拿走了病曆,法院也沒有認定病曆有改動。而關於監控視頻,家屬要看的是患者住院期間的監控視頻,這段監控視頻被自動覆蓋了,無法恢複。
阿明出事當天,醫院是否及時查房?對此,該負責人解釋道:“當天12點查房患者還在,1點他還向護士要了藥。下一次查房的時間是下午3點。發現他不在就開始聯係他的家人。”
根據該案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醫院在“患者從開放病房外出到院外小區樓上高墜”的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
法院認定:
精神病院對防止意外發生應有更高注意義務
醫院應賠償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是否存在診療過錯並因診療過錯導致自殺念頭沒有及時消除”不是本案考察的因素,本案應考察醫院對防止患者自殺的安全管理責任是否盡到。
法院認為,精神病院應盡量創造接近正常的環境,隻有特殊必須實施約束的病人才進行隔離管理。封閉式病房一般適用於有衝動、攻擊行為或嚴重自殺行為的患者,如果患者沒有這些行為,一般采取開放或半開放管理,隻是向家屬明確告知風險,劃清責任。對於開放病區的管理,鑒於接近正常生活環境,對有自殺風險的患者一般交由與患者生活最密切的家屬作為監護人嚴格看守,醫院隻按照規定根據不同的護理級別進行巡查。
法院最終認為,雖然患者外出自殺主要是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所致,但醫院作為精神病院,即使將患者安排在開放式病區,也應采取適當防止患者外出的措施。精神病院對防止意外的發生應具有比一般醫院更高的注意義務,將防止意外發生的義務完全轉給患者家屬,不適當地加大了患者家屬的責任。故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支付原告賠償金3萬元。
而小婷認為,既然一審認定醫院違反義務應當賠償,承擔部分過錯責任,那麽就應當根據雙方過錯劃分責任。一審3萬元的賠償,約3%的份額,更像基於公平責任的補償,令她難以接受。目前,她已經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目前該案二審正在審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