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據上海市總工會消息:陳某曾在福建省台溪中學任教。2012年3月30日18時許,陳某值班時發現有學生在毆打同事吳老師,勸阻過程中,他被學生打傷,造成嘴部受傷。2012年5月17日至7月2日期間,陳某因被毆打後出現應激障礙患上抑鬱症,先後到當地縣中醫院、福州市第四醫院等接受治療。2012年7月6日上午,陳某前往醫院就診時在汽車站走失。次日7時許,陳某屍體在一河中被發現,經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某為自殺。
2012年7月26日,學校向三明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同年7月31日,市人社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陳某2012年3月30日18時許在值班過程中被學生打傷為工傷。2013年6月26日,經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意見為:陳某生前精神狀態與被毆打事件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2013年7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陳某的自殺行為,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陳某妻子吳某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工傷官司打了7年15次來回。最終,法院認定,陳某被打受傷已經被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陳某的自殺,是患者精神障礙影響下的病態自殺,這與《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排除的“自殘與自殺”中的與工作沒有必然聯係的故意自殺並非同一性質。因此,對工傷直接導致的創傷後應激障礙誘發的自殺,是工傷傷情進一步的延續和發展,認定該情況為工傷符合立法精神,故陳某的自殺應當認定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