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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員工與CEO互罵被開除,獲賠84萬

員工與CEO互罵被開除,獲賠84萬

文章來源: 申工社 於 2024-11-29 08:16:47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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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在集團全國會議上,

不滿領導決策提出異議,

隨後和領導發生了言語衝突。

公司以員工行為嚴重違紀為由,

解除其勞動合同。

員工不服,

認為是領導先出言不遜,

自己才言語反擊。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法院會怎麽判?

事件回顧

楊某於2008年1月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雙方於2011年2月25日簽訂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楊某擔任總務部主任。

公司《員工手冊》第一章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觸犯天條,予以辭退處罰: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第六章第八條規定:“有下列違紀事件之一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生辱罵、打架、鬥毆(打架、鬥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楊某對此予以簽字確認。

2020年3月4日,集團全國校區管理人員會議上,公司CEO王某與楊某發生言語衝突,技術人員立即將楊某移除。

會議錄音內容如下

↓↓↓

王某(公司CEO):OK,你們還有什麽問題沒有?因為好多人問這個結構,所以我趕快開個會給大家通報一下,別影響大家做那個內容。

楊某:我有點問題噢。

王某:嗯,你說。

楊某:我手機看不太清楚,發的什麽新的組織結構。我聽你口頭講,說是行政中心,總務部是放哪了?那麽現在的現狀是,總務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麵?我沒有搞明白,那咱們現在的直屬領導是誰?

王某:直屬領導是行政中心的高級總監,我剛任命的是崔某。

楊某:噢,那我們這樣的會議就是通報一下,是嗎?

王某:我任命總監難道不是通報嗎?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啊?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征求意見?

楊某: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王某: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楊某:那你就這麽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王某:你這麽說話本身就是他X的有病(此處為加重語氣)。

楊某:你XX你XX,你還罵人,你個XX的。

王某:你有這麽跟上級領導說話的嗎?你懂不懂規矩?

劉某(技術人員):我已經把他移除了。

一女同事:這什麽素質啊,有病吧這人,XX,XX,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

王某: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為:“楊某:因你嚴重違紀,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公司決定2020年3月9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認為:

■楊某在集團全國管理會議中辱罵CEO王某,進行人身攻擊;

■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麵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

綜上,楊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楊某辯稱,公司會議時,因部門架構調整對自己不利,自己隻是進行合理詢問,但未得到合理答複,是CEO王某先進行挑釁和辱罵,自己才做出了語言的應激反應。

之後,楊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楊某與公司均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僅處理員工不處理領導有失公平

公司係違法解除,賠84萬

一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公司主張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麵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上述情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公司承擔不利後果,故法院認定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經會議錄音核對顯示,就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楊某個人職務調整,CEO王某與楊某發生爭議,王某首先出言不遜,之後楊某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後,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回擊,鑒於此次事件屬於因各方情緒激動引發的偶發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語失當之情形,均存在一定過錯,故在公司未對王某等人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針對楊某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經核算,楊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未高於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的情形,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主張楊某在會議中辱罵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於嚴重違紀。但一方麵,該事件係由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楊某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公司一方。另一方麵,錄音顯示,係公司CEO王某謾罵在先,之後楊某才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後,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楊某做出處理,顯然,某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作中出現摩擦在所難免,

但不管是管理者還是勞動者,

都應持冷靜客觀的態度處理,

有話好好說,凡事好商量~

通過積極的態度和

恰當的方法來化解矛盾,

才能建立更良好和諧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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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CEO互罵被開除,獲賠84萬

申工社 2024-11-29 08:16:47

一員工在集團全國會議上,

不滿領導決策提出異議,

隨後和領導發生了言語衝突。

公司以員工行為嚴重違紀為由,

解除其勞動合同。

員工不服,

認為是領導先出言不遜,

自己才言語反擊。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法院會怎麽判?

事件回顧

楊某於2008年1月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雙方於2011年2月25日簽訂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楊某擔任總務部主任。

公司《員工手冊》第一章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觸犯天條,予以辭退處罰: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第六章第八條規定:“有下列違紀事件之一者,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公司有權予以辭退,且有權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金;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按實際損失情況賠償公司損失:……不論何種理由與對象,在公司發生辱罵、打架、鬥毆(打架、鬥毆雙方均可開除)行為之一者……”。楊某對此予以簽字確認。

2020年3月4日,集團全國校區管理人員會議上,公司CEO王某與楊某發生言語衝突,技術人員立即將楊某移除。

會議錄音內容如下

↓↓↓

王某(公司CEO):OK,你們還有什麽問題沒有?因為好多人問這個結構,所以我趕快開個會給大家通報一下,別影響大家做那個內容。

楊某:我有點問題噢。

王某:嗯,你說。

楊某:我手機看不太清楚,發的什麽新的組織結構。我聽你口頭講,說是行政中心,總務部是放哪了?那麽現在的現狀是,總務部是在行政中心下麵?我沒有搞明白,那咱們現在的直屬領導是誰?

王某:直屬領導是行政中心的高級總監,我剛任命的是崔某。

楊某:噢,那我們這樣的會議就是通報一下,是嗎?

王某:我任命總監難道不是通報嗎?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啊?

楊某:不用征求我們的意見,是嗎?

王某:征求意見?

楊某:把我當小兵了嗎?是吧?啊?

王某:征求意見?我在這個級別上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見。我需要征求的是董事會意見,你又不是董事會成員!

楊某:那你就這麽弄唄,好吧。你這樣自說自話,就這樣吧。

王某:你這麽說話本身就是他X的有病(此處為加重語氣)。

楊某:你XX你XX,你還罵人,你個XX的。

王某:你有這麽跟上級領導說話的嗎?你懂不懂規矩?

劉某(技術人員):我已經把他移除了。

一女同事:這什麽素質啊,有病吧這人,XX,XX,真的是拉低了我們的整體的水平。

王某:咱們公司啊,說句實話,都是文化人,就一個流氓。

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為:“楊某:因你嚴重違紀,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公司決定2020年3月9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公司認為:

■楊某在集團全國管理會議中辱罵CEO王某,進行人身攻擊;

■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麵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

綜上,楊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

楊某辯稱,公司會議時,因部門架構調整對自己不利,自己隻是進行合理詢問,但未得到合理答複,是CEO王某先進行挑釁和辱罵,自己才做出了語言的應激反應。

之後,楊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楊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

楊某與公司均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僅處理員工不處理領導有失公平

公司係違法解除,賠84萬

一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公司主張楊某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未經公司書麵同意,為其他公司提供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工作。但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上述情形,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公司承擔不利後果,故法院認定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其次,經會議錄音核對顯示,就部門組織架構調整以及楊某個人職務調整,CEO王某與楊某發生爭議,王某首先出言不遜,之後楊某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後,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回擊,鑒於此次事件屬於因各方情緒激動引發的偶發事件,且各方均存在言語失當之情形,均存在一定過錯,故在公司未對王某等人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僅針對楊某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顯失公平,故法院認定某公司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

經核算,楊某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3480元未高於法定標準,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楊某存在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的情形,故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主張楊某在會議中辱罵CEO王某,對其進行人身攻擊,屬於嚴重違紀。但一方麵,該事件係由公司未經協商一致即單方對楊某進行降級,變相變更了雙方之前約定的工作崗位所引發,過錯在公司一方。另一方麵,錄音顯示,係公司CEO王某謾罵在先,之後楊某才予以言語反擊,楊某被移除會議後,王某等人又對楊某進行言語攻擊,且公司僅針對楊某做出處理,顯然,某公司的處理不妥當,構成違法解除,其應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作中出現摩擦在所難免,

但不管是管理者還是勞動者,

都應持冷靜客觀的態度處理,

有話好好說,凡事好商量~

通過積極的態度和

恰當的方法來化解矛盾,

才能建立更良好和諧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