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鄭隆犯重婚罪被拘184天後改判無罪,安溪縣法院賠償其11萬元。文書記載,其妻首婚因違法冒名不受法律保護,鄭隆和她重婚沒有侵害受保護的婚姻。
今年37歲的鄭隆(化名)講述,2007年,妻子使用偽造戶籍在四川和某男子結婚,2014年和該男子領取了結婚證。2021年5月,鄭隆在了解前情下仍選擇和她登記結婚,兩人不久感情出現裂痕,鄭隆到安溪縣公安局投案並反映妻子問題。2021年底,鄭隆及其妻子雙雙被公訴,一審均被判犯重婚罪分別獲刑。
今年10月,安溪縣法院經再審,認為“2014年婚姻”沒有形成新的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且登記證件被依法撤銷,鄭隆“2021年婚姻”登記行為未侵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認定鄭隆行為不構成重婚罪,改判無罪。
近日,安溪縣法院人員確認鄭隆一案已改判,福建法治報網站曾登載該院致歉聲明,稱向鄭隆賠禮道歉。
11月27日,鄭隆表示自己曾因重婚罪被拘184天,已收到約11萬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