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場遺產繼承官司登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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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被繼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於2023年6月去世。原告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親黃某,被告則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對於朱某蕙來說,這場官司的關鍵在於,她並不接受父親將遺產留給婚外情對象黃某和非婚生女兒朱某博。
朱某蕙告訴記者,她的母親先於父親去世,自己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
此外,朱某蕙還表示,父親在與母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於2004年生下女兒朱某博。母親因此受刺激出現精神疾病,自己曾把母親接到身邊照顧,但又被父親強行帶走,安置在一間出租屋內,由保姆照料,而父親與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別墅內。
母親去世後,父女倆又因母親遺產問題發生爭執,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撤銷重審、再審,法院認定朱某蕙母親的遺產由父女二人繼承,父親繼承60%,女兒繼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萬餘元財產。
在相關判決書中,記者發現,朱某蕙指責父親對母親存在家暴、虐待,並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育有一女,朱某則指責女兒不孝、不照顧其母親、有加害其母親的行為等,但雙方均未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關於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證明。
法院判定遺囑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對象繼承資格
根據朱某蕙所提供的遺囑顯示,該遺囑寫在一張筆記本紙上,不僅“繼承”寫成了“繼成”,還有兩處塗改。
一審法院認定該遺囑係朱某的真實意思表達,朱某的遺產為他的總資產減去此前訴訟中判決分給朱某蕙的761萬元朱某妻子的遺產(實際扣除774萬餘元,包括訴訟費和執行費)。
在遺產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根據朱某遺囑意願,朱某博可以分得遺產的50%。而“黃某之所以成為涉訴遺囑的受遺贈人與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有違公序良俗”。法院認定該部分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結合扶養義務情況,該部分朱某博繼承60%,朱某蕙繼承40%。綜合下來,朱某博繼承朱某遺產的80%,朱某蕙繼承20%。
雙方對該判決結果都不滿意,均提出上訴。在二審判決書中,雙方就遺囑有效性問題進行了大量辯論。
黃某認為,朱某寫遺囑時,妻子已經死亡,屬於單身狀態,無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而朱某蕙則認為,朱某的遺囑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全部無效。
朱某蕙提交的專家論證意見書中,專家提到,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前提是“平等保護”,一審判決對非婚生女有較大傾斜,違背了立法宗旨。
然而,二審法院對雙方的上訴均未支持,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維持原判。
“母親遺產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朱某蕙無法接受,她表示,自己父親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存在過錯,法院也認可他的過錯。但現在判決結果導致屬於自己母親的那部分財產流向了傷害自己母親的人手裏,而且自己的母親因為父親出軌導致其精神分裂,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立遺囑,從而導致她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燚認為,該案與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認定遺囑中贈予婚外情對象的部分無效合法合理。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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