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去世將遺產留給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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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場遺產繼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富商朱某去世後,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婚外情對象黃某和非婚生女兒。法院認定,遺囑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贈予黃某的部分因有違公序良俗無效,該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進行法定遺產繼承。

最終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繼承遺囑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總遺產的80%,婚生女兒朱某蕙繼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後,朱某與婚生女就妻子的遺產訴訟中,法院判決朱某蕙可以繼承761萬餘元,因此朱某的總遺產為名下資產去掉這部分資產。

律師認為,該案與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認定遺囑中贈予婚外情對象的部分無效合法合理。法律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婚生女朱某蕙則認為,自己母親先於父親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無法訂立遺囑,父親的遺產中有部分繼承自母親。這個判決結果讓自己母親的財產大部分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無法接受。其代理律師表示,將向高院申請再審。

富商手寫遺囑

財產留給婚外情對象和非婚生女

2024年6月,一場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在廣東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繼承人朱某是一名富商,於2023年6月去世。原告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和她的母親黃某,被告則是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

法庭上,黃某一方出示了一張朱某於2021年手寫的遺囑,遺囑中提到,“我身後的一切財產均由黃某及女兒朱某博繼成(遺囑原文,應為承)”。

富商去世將遺產留給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這樣判

▲朱某手寫的遺囑

黃某希望法院判決朱某的遺產全部由原告繼承。朱某蕙則認為,自己的母親先於父親去世,自己父親繼承自母親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由自己全額繼承。剩下的遺產,應該由自己繼承80%,朱某博繼承20%。

朱某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在與母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於2004年生下女兒朱某博。母親受刺激出現精神疾病,之後幾年裏,自己曾把母親接到身邊照料,後來母親又被父親強行接走。父親把母親安置在一個出租屋內,由保姆照料,父親則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別墅內。

朱某蕙介紹,母親去世後,自己與父親就母親的遺產問題發生爭執,自己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經過一審、二審以及撤銷重審、再審,法院認定朱某蕙母親的遺產由父女二人繼承,父親繼承60%,女兒繼承40%,因此朱某蕙可以分得761萬餘元財產。朱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但在審理期間朱某死亡,上訴人變更為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在相關判決書中,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庭審中朱某蕙指責父親對母親存在家暴、虐待,並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育有一女,朱某則指責女兒不孝、不照顧其母親、有加害其母親的行為等,但雙方均未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關於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證明。

法院判定遺囑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對象繼承資格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的遺囑照片顯示,該遺囑寫在一張筆記本紙上,把“繼承”寫成了“繼成”,還有兩處塗改。一審法院認定該遺囑係朱某的真實意思表達,朱某的遺產為他的總資產減去此前訴訟中判決分給朱某蕙的761萬元朱某妻子的遺產(實際扣除774萬餘元,包括訴訟費和執行費)。

在遺產分配上,法院提到,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根據朱某遺囑意願,朱某博可以分得遺產的50%。而“黃某之所以成為涉訴遺囑的受遺贈人與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關係,有違公序良俗”,法院認定該部分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結合扶養義務情況,該部分朱某博繼承60%,朱某蕙繼承40%。綜合下來,朱某博繼承朱某遺產的80%,朱某蕙繼承20%。



▲一審判決書中對遺產分配的判定

雙方對該判決結果都不滿意,均提出上訴。在二審判決書中能看到,雙方就遺囑有效性問題進行了大量辯論。

黃某一方認為,民法典繼承編中對自書遺囑效力問題有詳細規定,本案為繼承糾紛,不應適用婚姻案件中公序良俗原則;朱某寫遺囑時,妻子已經死亡,屬於單身狀態,無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朱某蕙在二審中則提出,朱某的遺囑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認定全部無效。黃某母女為利益共同體,朱某與黃某發生婚外情,同居數十年並育有一女,違背了社會基本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朱某蕙還提到,遺囑寫於廢紙上,有諸多瑕疵及不合常理之處,真實性存疑。

朱某蕙提交的專家論證意見書中,來自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的三位教授也提到,該遺囑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應全部無效,進入法定繼承。專家還提到,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前提是“平等保護”,一審判決對非婚生女有較大傾斜,違背了立法宗旨。

但二審法院對雙方的上訴均未支持,認定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維持原判。

“母親遺產流向傷害她的第三者”

婚生女稱無法接受

朱某蕙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於這個判決結果,她無法接受。自己父親婚內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存在過錯,法院也認可他的過錯。但現在判決結果導致屬於自己母親的那部分財產流向了傷害自己母親的人手裏。朱某蕙還提到,父親的出軌導致母親精神分裂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沒有能力去立遺囑,她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對於非婚生女因為與父親共同生活期限較長而認定盡到更多贍養義務、從而分得更多遺產的判決結果,朱某蕙同樣表示不能接受。在她看來,這種局麵是父親婚內與他人同居導致的,不能簡單以此認定其盡到更多贍養義務。

朱某蕙的律師、江蘇永衡(宿遷)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洪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目前最不能接受的點就是朱某蕙母親的遺產最終流向了朱某蕙父親的私生女,這個結果是違背公序良俗的。王洪娟認為,朱某博本身沒有過錯,但她和其母親是一體的,最終結果就是朱某蕙母親的財產流向傷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親2008年確診精神分裂,之後又癱瘓在床,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如果她能立遺囑的話,肯定不願意把自己的財產給到第三者。王洪娟表示,他們將向高院申請再審。

11月22日,紅星新聞記者聯係到朱某博,朱某博表示可向她的律師了解情況。23日,朱某博的律師回複,他們的繼承糾紛已經判決生效,案件涉及當事人隱私,不方便接受采訪。

遺產給第三者無效符合近年司法實踐

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同等

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燚認為,本案與2001年瀘州“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在該案件之後,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都認為對第三者的遺贈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無效。

紅星新聞記者搜索發現,該案件當年曾被眾多媒體報道,黃某彬立下公證遺囑將遺產贈與婚外情對象張某英。在訴訟中,法院以“公民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黃某彬與張某英在非法同居關係下所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破壞社會風氣的違法行為,且該遺囑雖是黃某彬的真實意思表示,雖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在贈與財物的內容上存在違法”為由,認定遺囑無效。

楊燚解釋,從遺贈法律關係角度,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任何受遺贈人因身份問題而發生繼承的阻斷,且從保護私產角度,處分權作為遺贈人出於自由意誌而進行的贈與也是私法領域保護的重點事項之一。但遺贈人與受遺贈人的婚外情嚴重破壞了遺贈人與配偶之間的婚姻和家庭,違反了基礎的婚姻道德,也就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由此應當認定遺贈人的這一遺贈行為無效。這項法律的適用,是符合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方向的。相反,如果法院支持了本案的遺贈行為,會對我國倡導的正確價值觀帶來重大負麵影響。

對於遺囑中非婚生女部分被支持,楊燚律師認為,法律明確規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並且在婚外戀情中孩子的出生是無辜的,支持孩子的部分是合法合理的。

煒衡律師事務所婚家委主任張靜律師同樣提到,過往也有過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調整遺囑內容的案件。該案中,朱某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顯然違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婚姻忠誠的義務,將遺產贈與第三者的部分認定無效是合法合理的。“如果朱某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又不願意將遺產留給大女兒的話,遺囑完全可以采取留給其他人的方法,比如全部留給小女兒朱某博。”

張靜解釋,現實中很多人可能並不能接受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地位等同,朱某蕙的觀點也明顯是對這一原則有所抗拒,但民法典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從非婚生子女的角度來講,其是沒有任何過錯的,不會因為法律上不認可父母的這種關係或者父母存在過錯而導致其權益受損。

對於遺囑的有效性,張靜表示,民法典繼承編中明確了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隻要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是否寫在草稿紙上、是否經過公證不影響其效力。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比如受到脅迫或者不是真實意思表達,筆跡鑒定等角度證明遺囑偽造等,那麽法院自然要依法認可遺囑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遺囑的一些問題,都隻是推理和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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