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髒病老人湊熱鬧領喜糖後跌倒死亡 家屬索賠1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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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參加婚禮時,在賓館領喜糖後不慎摔倒身亡,家屬向新人索賠14萬元。11月22日,河南高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民事糾紛: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求。

心髒病老人湊熱鬧,領喜糖後不慎摔死

2023年12月某日上午,新郎徐某甲前往某賓館迎娶新娘。徐某甲的親屬徐某乙按照農村習俗在賓館大廳門口向來“沾喜氣”的人們發放喜煙、喜糖等喜物。與妻兒一同看熱鬧的王老漢在徐某的親屬處拿取喜物後離開,在賓館院內行走時突然跌倒。

王老漢妻兒以及到場民警撥打120,王老漢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老漢的妻兒遂將徐某甲及其父親、徐某乙、某賓館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4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老漢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係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王老漢與新郎新娘雙方素不相識,明知自己患有心髒疾病仍自願參加活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後果。新郎新娘雙方正常舉辦迎親活動,按照農村習俗發放喜煙、喜糖等喜物,該活動並非麵向社會公眾舉辦,參加人數不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群眾性活動。發放過程中,現場人員沒有推搡、拉扯王老漢的行為,也沒有對王老漢實施其他侵害行為。因此,新郎及其親屬對王老漢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現場不存在過分擁擠的現象,涉事賓館也沒有維持秩序的必要,且王老漢跌倒與賓館的硬件設施無關,因此某賓館並無安全保障方麵的過錯。

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什麽是安全保障義務,如何認定?

據法官介紹,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等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應盡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兩種責任類型:一是義務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直接致使他人遭受損害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二是義務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使被保護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合理確定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既要以人為本,對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或者活動,要求行為人履行必要的防範損害發生的義務,充分保護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又要考慮到對社會和諧穩定的影響,不能盲目擴大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如何認定?

(1)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要滿足以下要件: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能夠預防或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被侵權人因為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履行義務而受到了損害;不存在第三人行為的介入。

(2)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為而產生損害的情況下,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要滿足以下要件: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采取防範或者製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者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的必要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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