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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參加騎行比賽 被風箏線“割喉”

文章來源: 紫牛新聞 於 2024-11-22 10:12:2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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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周六,氣溫適宜。95後姑娘小薑來到南京江北新區盤城街道,參加“騎遇盤城”單車露營大會暨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原本,這場比賽將會是小薑的一段美好回憶,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賽道上突然出現的一根風箏線打破了這美好的一天。

被賽道上的風箏線“割喉”,傷口長約15厘米

小薑接觸騎行已經兩年多了,這兩年中,她參加過大大小小的比賽20餘場,全部騎行裏程達到28000公裏,算是騎行水平還可以的女生。這次的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賽道封閉、每位參賽者間隔一分鍾出發,對於小薑來說難度並不大且安全係數較高,但讓大家都沒想到的是,剛出發1公裏左右,小薑就被賽道上突然出現的風箏線“割喉”了。

小薑傷口圖

割傷小薑的並不是這段賽道上出現的唯一一根風箏線。在此之前,賽道上還曾突然出現過一根風箏線,值得慶幸的是,那條線被誌願者及時發現並清除,沒有傷到任何人,但因為風箏線透明且極細,隨後出現的第二條線並沒有被誌願者發現,所以割傷了騎行而至的小薑。“當時我的車速達到每小時38-39公裏。”小薑回憶道,這樣的速度,在被割傷的第一瞬間很難及時停車,“我在被風箏線勒住後,衝出去2-3米才刹住了車。”幸而小薑騎行經驗較為豐富,並沒有摔車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當時我覺得脖子很疼,說話費力。”小薑表示,自此中斷這場比賽後,有工作人員將自己送至了比賽的終點,隨後自己開車去醫院掛了急診,“CT顯示挫傷,沒有割到聲帶等部位。”當天的急診共花費200多元,小薑與承辦方溝通傷情後,承辦方工作人員當即將急診費轉予小薑,並額外轉給小薑500元賠償。當時,小薑覺得自己傷得並不嚴重,對方賠償500元差不多了。

承辦單位:賽前簽署了《免責協議》,已盡到義務

受傷三天後,傷口開始結疤、變得明顯,小薑才發現割傷並沒有自己想象中的那麽輕。隨後她再次前往醫院,醫生診斷為皮膚裂傷,需要塗消炎藥、護理藥等,總計花費近千元。基於此,小薑再次與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對方答複她“走保險”,但小薑對此並不認可,“醫生說這個傷口可能會留疤,而且傷疤美容走不了保險。”此外,這次被風箏線“割喉”給小薑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陰影,“我現在對高速騎行有恐懼。作為簽約車手,我後續還有其他比賽,受傷後不能劇烈運動,可能會導致我違約,若產生違約金,我認為也需要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被“割喉”三天後的傷口狀態

醫生診斷為皮膚裂傷

對於小薑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傷疤美容等相關費用賠償,活動承辦單位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態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詢問公司法務部門才能給出確切答複”。小薑告訴記者,在此之前,該工作人員跟自己說,選手們賽前曾簽署《免責協議》,認為受傷當下的處置和目前給到的賠償方案已盡到義務和責任。截至發稿前,小薑向該工作人員要《免責協議》文件,但對方並未提供。

律師解讀:《免責協議》條款無效

《免責協議》到底能不能免責?記者采訪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葛棟律師,他認為,主/承辦方《免責協議》關於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的條款無效,無論協議內容如何,主/承辦方都有義務進行賠付。

“在本案中,主辦方因其重大過失,造成參與人人身損害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協議無效內容,主辦方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免責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的緣故,也無法對損害方生效。”葛律師解釋道,首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免責協議需要滿足上述條件方才對雙方生效。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同時,從格式條款的角度講,依照《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之二:齊某與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權糾紛案中,最高法亦有相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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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參加騎行比賽 被風箏線“割喉”

紫牛新聞 2024-11-22 10:12:21

11月16日,周六,氣溫適宜。95後姑娘小薑來到南京江北新區盤城街道,參加“騎遇盤城”單車露營大會暨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原本,這場比賽將會是小薑的一段美好回憶,但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賽道上突然出現的一根風箏線打破了這美好的一天。

被賽道上的風箏線“割喉”,傷口長約15厘米

小薑接觸騎行已經兩年多了,這兩年中,她參加過大大小小的比賽20餘場,全部騎行裏程達到28000公裏,算是騎行水平還可以的女生。這次的鄉村自行車個人計時賽,賽道封閉、每位參賽者間隔一分鍾出發,對於小薑來說難度並不大且安全係數較高,但讓大家都沒想到的是,剛出發1公裏左右,小薑就被賽道上突然出現的風箏線“割喉”了。

小薑傷口圖

割傷小薑的並不是這段賽道上出現的唯一一根風箏線。在此之前,賽道上還曾突然出現過一根風箏線,值得慶幸的是,那條線被誌願者及時發現並清除,沒有傷到任何人,但因為風箏線透明且極細,隨後出現的第二條線並沒有被誌願者發現,所以割傷了騎行而至的小薑。“當時我的車速達到每小時38-39公裏。”小薑回憶道,這樣的速度,在被割傷的第一瞬間很難及時停車,“我在被風箏線勒住後,衝出去2-3米才刹住了車。”幸而小薑騎行經驗較為豐富,並沒有摔車造成更嚴重的傷害。

“當時我覺得脖子很疼,說話費力。”小薑表示,自此中斷這場比賽後,有工作人員將自己送至了比賽的終點,隨後自己開車去醫院掛了急診,“CT顯示挫傷,沒有割到聲帶等部位。”當天的急診共花費200多元,小薑與承辦方溝通傷情後,承辦方工作人員當即將急診費轉予小薑,並額外轉給小薑500元賠償。當時,小薑覺得自己傷得並不嚴重,對方賠償500元差不多了。

承辦單位:賽前簽署了《免責協議》,已盡到義務

受傷三天後,傷口開始結疤、變得明顯,小薑才發現割傷並沒有自己想象中的那麽輕。隨後她再次前往醫院,醫生診斷為皮膚裂傷,需要塗消炎藥、護理藥等,總計花費近千元。基於此,小薑再次與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對方答複她“走保險”,但小薑對此並不認可,“醫生說這個傷口可能會留疤,而且傷疤美容走不了保險。”此外,這次被風箏線“割喉”給小薑留下了不小的心理陰影,“我現在對高速騎行有恐懼。作為簽約車手,我後續還有其他比賽,受傷後不能劇烈運動,可能會導致我違約,若產生違約金,我認為也需要相關責任單位負責。”

被“割喉”三天後的傷口狀態

醫生診斷為皮膚裂傷

對於小薑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傷疤美容等相關費用賠償,活動承辦單位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態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詢問公司法務部門才能給出確切答複”。小薑告訴記者,在此之前,該工作人員跟自己說,選手們賽前曾簽署《免責協議》,認為受傷當下的處置和目前給到的賠償方案已盡到義務和責任。截至發稿前,小薑向該工作人員要《免責協議》文件,但對方並未提供。

律師解讀:《免責協議》條款無效

《免責協議》到底能不能免責?記者采訪了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葛棟律師,他認為,主/承辦方《免責協議》關於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的條款無效,無論協議內容如何,主/承辦方都有義務進行賠付。

“在本案中,主辦方因其重大過失,造成參與人人身損害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免責協議無效內容,主辦方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免責條款》屬於格式條款的緣故,也無法對損害方生效。”葛律師解釋道,首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免責協議需要滿足上述條件方才對雙方生效。但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同時,從格式條款的角度講,依照《民法典》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之二:齊某與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權糾紛案中,最高法亦有相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