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0月17日晚間,美國德克薩斯州原計劃執行一場死刑。案犯是57歲的羅伯特·羅伯森(Robert
Roberson),他被控在2002年殺害自己2歲的女兒。
“當時醫生推論,小女孩是被羅伯森虐待致死,死因是‘搖晃嬰兒綜合征’。”退休警員布賴恩·沃頓(Brian
Wharton)回憶。沃頓是該案件的首席調查員。
“搖晃嬰兒綜合征”最早於上個世紀70年代,由英國小兒神經外科醫師諾曼·古斯克茨(A. Norman
Guthkelch)提出。他認為,嬰幼兒在沒有明顯外傷等情況下出現顱內傷,可能源於被人劇烈搖晃,以此提醒家長不要隨意搖晃嬰兒的身體。
羅伯森是美國第一個因“嬰兒搖晃綜合征”被判死刑的犯人,頗有戲劇性的是,就在行刑前的90分鍾左右,德克薩斯州最高法院罕見地介入了這起刑事案件,暫停處決。
綜合媒體報道,這有賴於近年來,一直為羅伯森四處奔走、試圖翻案的政客、法律人士、醫學專家、科學家,甚至是調查此案的沃頓。
他們認為,依賴疾病診斷而推論犯罪行為發生,是存在瑕疵的,會導致羅伯森被錯判。由此,圍繞“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病理、診斷等信息,成為左右這起案件的關鍵證據,引發了廣泛討論。
一個疾病,為何爭議不斷?
這不是“搖晃嬰兒綜合征”第一次引起爭議,不少人是通過1997年的一起案件而知曉該疾病。
當年,18歲的路易絲·伍德沃德(Louise Woodward)被指控在做保姆期間,虐待1名8月齡大的男嬰並致其死亡。
調查顯示,男嬰出現顱骨骨折、腦硬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這被稱為“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病理三聯征。在當時的認知中,如果能排除嚴重意外事故,患兒出現三聯征就能推斷其被暴力搖晃,說明照料者有虐待行為。
因此,圍繞最初的這起案件,焦點就在這三大症狀上。檢方證人認為,它們證明男嬰被猛烈搖晃過,頭部曾撞到過某種硬麵。一位神經放射科醫生表示,這肯定是虐待兒童,因為出現了“搖晃兒童綜合征”,但伍德沃德自始至終堅稱自己無罪。
最終,伍德沃德被判二級謀殺罪,後改判過失殺人,刑期從15年減至279天,改判原因並未公開。
和伍德沃德的案件類似,羅伯森最初被判死刑,也是因為他的女兒出現了“搖晃嬰兒綜合征”的三聯征。多名接診醫護、受邀出庭的醫學專家稱,小女孩的顱內出血點分散在各處,不像是意外墜床的結果。
此外,女兒全身有多處陳舊傷痕。前妻指控羅伯森有暴力傾向,亦有子女表示,以前見過爸爸搖晃妮基。
女兒去世後約13個月時,羅伯森被裁定為謀殺罪,判處死刑。此後數十年,他多次申訴,均被駁回。不過,在此期間,包括逮捕羅伯森的沃頓警員在內,許多人改變了原有立場。
進一步調查顯示,妮基自幼體弱,曾因呼吸暫停而多次昏倒。事發前兩天,她高燒40.3℃,有嚴重腹瀉,曾被父母喂過含可待因成分的處方藥。屍檢證實,她患有未被診斷的肺炎、敗血症,而這些都可能導致其死亡。目前,羅伯森仍在等待最終宣判。
實際上,這也是業內爭議“搖晃嬰兒綜合征”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有醫學專家認為,診斷“搖晃兒童綜合征”的方法太過輕率,因為隨著醫學進步,其他原因也能解釋各種出血和腦腫脹症狀。
例如,感染、早前意外跌倒造成的受傷,乃至胎兒在子宮內遭受的血管栓塞等,均會導致嬰兒出現“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相似症狀。
還有醫生質疑,僅僅是搖晃嬰兒而不使用其他形式的暴力,是否真的會造成“搖晃嬰兒綜合征”的三聯征。然而,想要探尋這個觀點幾乎是不可能的,沒有人會以科學的名義去搖晃嬰兒,來驗證可能出現的情況。
出現搖晃嬰兒綜合征,就一定是虐童嗎?
2001年,美國兒科學會發布指南,認可“搖晃嬰兒綜合征或提示虐童行為”這一推論。
隨著各國對虐童問題逐漸重視,這一推論幾乎成為共識。幾年後,在美國兒科學會建議下,該疾病獲得了一個更專業的稱謂:“虐待性腦損傷”(Abusive
head trauma)。
虐待性腦損傷的成因,是由於嬰兒腦部發育仍未穩固,當受到暴力搖晃時,腦部組織容易受到撞擊,出現血管撕裂及腦神經纖維受損。
這種症狀的後遺症包括頭痛、頭暈、失憶及影響智力,嚴重者因腦部有大量微血管爆裂,可導致腦部大量出血,發生癱瘓甚至死亡。
就虐童而言,美國虐嬰發生率自1990年至今增長10倍。該國國家搖晃嬰兒綜合征中心最新數據顯示,每年約收到1300例相關虐童報告。日本、德國、馬來西亞……都發生過同類事件。
新冠疫情期間,法國巴黎內克爾兒童醫院發現“搖晃嬰兒綜合征”患兒翻番,死亡率增加9倍,患兒平均僅4個月大。瑞士兒科醫生烏裏希·利普斯(Ulrich
Lips)做過調查,西歐國家每10萬名新生兒中,就有約14名“搖晃嬰兒綜合征”的受害者。
不過,就“搖晃嬰兒綜合征”和虐童間的關聯程度而言,醫療界內部依然存在分歧。
既然無法在健康嬰幼兒中驗證“搖晃嬰兒綜合征”,部分醫學家想到了動物實驗。1998年至2023年,公開渠道可以檢索出7篇相關文章。其中僅一項小羊實驗的結果最接近“搖晃嬰兒綜合征提示虐童”這一推論。
日本甲南大學法學部教授笹倉香奈曾針對“搖晃嬰兒綜合征”提出3點質疑:
第一,成人搖晃嬰兒的力量是否足以導致疾病症狀?第二,既然和劇烈搖晃有關,為什麽絕大多數患兒的頸部組織沒有損傷?第二,“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病理生理機製尚未完全闡明,至今無醫學科學研究支持這是一個排他性診斷。
“最初,‘搖晃嬰兒綜合征’推論是指搖晃可能產生三聯征,後來變成‘有三聯征,就能斷定搖晃和虐童’。”笹倉香奈認為,從症狀回溯原因存在風險。“感冒可能導致發燒,但發燒不一定都源於感冒。”
“搖晃嬰兒綜合征之父”諾曼·古斯克茨在2011年也曾公開表示:“醫療、法律學者僅靠三聯征就斷定存在暴力行為並施加刑罰,我認為有點矯枉過正了。”
為了“糾偏”,2017年,日本法律界啟動“搖晃嬰兒綜合征檢驗計劃”,旨在以客觀、科學的角度看待這一話題。2年後,該計劃和日本腦外科醫生攜手,成立了“兒童腦部損傷研究會”,旨在從醫學角度進一步討論“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相關問題。
截至2023年10月,日本有10起與“搖晃嬰兒綜合征”相關的虐童案,在上述計劃和臨床醫生的協作下,最終獲得無罪認定。美國也在尋求改變。近年來,該國18個州的30多名看護者曾因“搖晃嬰兒綜合征”而被判刑,現已減刑或無罪釋放。
不過,相關爭論仍在繼續。兩任美國兒科學會前主席都堅定地認為,“搖晃嬰兒綜合征”與虐童存在因果關係,並稱這一推論有幾十年臨床觀察作為支撐。
無論如何,“搖晃嬰兒綜合征”的危害是真實存在的。近年來,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對該疾病引起了高度重視,采取了包括收集資料、研究有效預防措施等諸多手段。
我國亦有部分醫療人士正在研究這一疾病。北方某三甲醫院2014年的一項調研顯示,住院分娩產婦中,隻有5.1%的孕媽媽知道“搖晃嬰兒綜合征”,提示需加強疾病宣教。
國內另一家醫院兒科醫生的研究則表示,“搖晃嬰兒綜合征”患兒就診的臨床表現多種多樣,個體間症狀體征差異大,可輕可重,主要症狀有反應性下降、易激惹、意識喪失、癲癇、呼吸異常、昏迷等,容易被臨床醫生忽視,或歸咎於感染性疾病等。
然而,這些特征通常不具有特異性,在臨床工作中經常被誤診,即使通過CT和磁共振成像發現相應的頭顱影像學特征,也需要兒科、眼科、神經外科、實驗室醫學、法醫學和放射學等諸多學科進行聯合評估診斷。
“在我國,關於‘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相關教育亟待加強,向廣大公眾特別是兒童監護人、兒童醫療職業工作者,進行搖晃嬰兒綜合征的相關教育,加強對該病的識別和診治,了解相關危害。”研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