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失三天後死在雪地中,保險公司認為不屬意外
文章來源: 瀟湘晨報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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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一名老人從家裏出走三天後,被發現死在雪地中,當地衛生院出具證明稱老人是被凍死的,此前家人曾在當地人保公司為他買了一份家庭成員意外險,因此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給付保險金
8 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這並不是意外,予以拒絕,老人家人後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在案的種種證據,老人被凍死的可能性是很高的,符合理賠的條款,判決保險公司履約。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訴。保險公司認為,老人雖然被發現死在雪地中,但無法證明他是被凍死的,"
一個正常人不可能在戶外被活活凍死 "," 要麽故意走失,要麽就患有疾病意識不清走失。"
10 月 29 日,瀟湘晨報記者了解到,該案日前在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老人走失後被發現死在雪地中,要求保險公司給付意外保險金遭拒
死者許某山是寧夏石嘴山市平羅縣的一名老人。
2024 年 2 月 18 日 18 時許,老人的兒子向平羅縣公安局報案,稱其父親許某山於當日 17
時發現從家中離開不知去向,請求幫助尋找。
2024 年 2 月 21 日 12
時許,當地公安機關、藍天救援隊及家屬搜尋時,在平羅縣第三排水溝北側廢舊廠房圍牆下的一個石頭堆凹槽處發現許某山,當時老人被積雪掩蓋,人已死亡。
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確定許某山死亡排除刑事案件。2024 年 2 月 29
日,平羅縣高莊鄉衛生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許某山死亡原因為 " 凍死 "。
在此之前,老人的兒媳曾經給老人買過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 2023 年 3 月 1
日 0 時起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 24 時止。
這份《家庭成員意外傷害保險(2022 版)條款》中約定:意外身故、傷殘給付,每戶家庭保險金額 80000
元,家庭保險金額分配方式為共享。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獲得被保資格之日起遭受意外傷害,並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傷殘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條款中對於 " 意外傷害 " 也做了解釋: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老人的家人因此找到當地的人保公司,要求進行理賠,但該保險公司認為,老人的死並不是意外,拒絕進行理賠,後老人的家人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保險公司:老人雖然死在雪地中,但無法證明屬於意外
此案一審在平羅縣人民法院進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許某山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致死的保險責任範圍。
法官分析稱,保險條款中關於意外傷害的釋義為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許某山的死亡經公安偵查排除刑事案件,結合許某山的死亡地點,以及被發現時為天氣寒冷的冬季且人被積雪覆蓋等環境狀況,能夠認定許某山被凍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保險公司認為許某山的死亡不屬於意外傷害致死,其應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例外情形負有舉證責任,但保險公司不能證明許某山的死亡符合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規定,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法院認為許某山的死亡符合保險條款關於意外傷害的釋義。因案涉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許某山的父母、配偶均已去世,許某山的兒子作為被保險人許某山的法定繼承人,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80000 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保險公司認為,老人雖然死在雪地中,但無法證明他是凍死的,也就是說無法證明他的死屬於意外。
保險公司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將舉證責任倒置,從而判決錯誤。
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中,死者許某山的死因不明,並非 " 凍死
"。庭審中原告出示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出警經過,僅能證實死者許某山的死亡被排除他殺以及當時發現死者已經死亡的情況。衛生院根據死者被發現時死亡的環境,以及當日下雪,屍體被積雪覆蓋就作出
" 凍死 " 的推斷,主要是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而出具。該兩份證據無法證實死者許某山的真實死因。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規定,死亡醫學證明書隻作是否死亡的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在非正常死亡的情況下,如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屍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後方能作出死因診斷。而本案中死者許某山並未進行屍檢,且現已無法查證,死因不明。
死者家屬主張死者許某山的死亡屬於保險事故,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其應當承擔證明許某山的死亡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 " 意外傷害
" 範疇,在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許某山的死亡原因係合同約定的意外事故時,應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從死者許某山整個死亡情況來看,其於
2024 年 2 月 18 日 18 時許走失至 2024 年 2 月 21 日 12
時許被發現死亡,死者要麽故意走失,要麽就患有疾病意識不清走失。
"
對於一個正常有家有室的人來說,如何能在冬季、在戶外被活生生凍死。明顯凍死不可能是死者的死因,從死者的年紀以及被發現死亡的地點來看,死者在排除自殺的情況下極有可能係因疾病導致死亡,死亡後屍體被積雪覆蓋。"
保險公司一方稱,無論是故意自殺還是患有疾病所致均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 " 意外傷害 ",保險公司理應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保險公司無法提交證據證明死者其他死亡原因,維持原判
10 月 29 日,瀟湘晨報記者了解到,日前石嘴山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並進行了宣判。
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仍然為許某山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致死的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條款中關於意外傷害的釋義為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許某山的死亡經公安偵查排除刑事案件,結合許某山的死亡地點,以及被發現時為天氣寒冷的冬季且人被積雪覆蓋等環境狀況,一審認定許某山被凍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並無不當。
保險公司對原告一審提交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原因為凍死有異議,但其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死者因其他原因死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保險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