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南京的馬女士入職了一家房地產公司擔任銷售顧問,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2024年3月16日,馬女士被診斷為抑鬱症,醫生建議她休假一周。當天,馬女士將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發給了單位負責人,並在釘釘上提交了請假申請。
2024年3月27日,馬女士前往醫院複查,未能提前完成相應的請假手續。不久後,公司以馬女士連續曠工3天為由將其解雇。
馬女士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賠償共計4.1萬元。
經過勞動仲裁後,馬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依據不足、程序違法,應支付馬女士3.3萬元賠償金。房地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這一案例引發了公眾的關注和討論。許多人認為,公司此舉顯然是為了逃避支付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故意找借口辭退員工。也有網友表示,現在的職場環境中,請假變得越來越困難,打工人的處境愈發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