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瓷磚砸中女童致骨折,誰該為高空拋物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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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1日下午5時左右,家住廣州市越秀區的7歲女童小芳(化名)在小區內玩耍時被從天而降的瓷磚砸中,後被診斷為鼻子骨折,至今無法查明拋物者。

對此,小芳家人認為物業公司沒有采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導致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造成小芳受傷,便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了解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已於10月14日受理了該案件。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由於拋物者難以確定,事後追責難,慢慢成為社會治理的一個難題。那麽,找不到拋物者,誰該承擔責任?高空拋物該承擔哪些責任?就此,記者采訪了相關律師。

女童被飛來瓷磚砸傷

家長起訴物業公司

“幸虧孩子戴著眼鏡,掉落的瓷磚被眼鏡阻擋了一下,彈射在鼻子和臉部,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小芳媽媽說。

小芳媽媽告訴記者,被砸傷後,他們先後將女兒送到廣州市婦兒醫療中心、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就診,診斷為鼻子骨折。“現在臉上、鼻子上還有疤痕,過兩天還要去複診,醫生說愈合不好的話,需要做手術。”

小芳媽媽提供的起訴書顯示,事件發生後,已及時報警處理並與小區所屬物業公司聯係,但物業未能提供有效監控錄像,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協助警方,至今無法找到拋物者。

上述起訴書還顯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包括醫藥費1145元、眼鏡損壞費1200元、交通費200元、營養費500元、後期複診檢查等開銷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0045元。此外,請求判令物業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在小區內增設高空拋物監控係統,包括但不限於安裝高清攝像頭於小區公共區域關鍵位置,消除安全隱患。

“這已經不是小區第一次發生高空拋物了。”小芳媽媽說。根據她提供的起訴書顯示,僅2022年至2024年期間,家裏的遮雨棚就遭遇過兩次高空拋物導致財產損失。“有一次,樓上扔下的石頭砸壞了雙層鋼化玻璃。另一次,是掉落的扳手砸碎了雙層鋼化玻璃。因為每次都找不到責任人,就不了了之。”她說。

小芳媽媽向記者提供的小區業主聊天記錄顯示,其他業主多次在業主群內反映,有人從樓上扔煙頭、倒水、扔垃圾等情況,甚至扔菜刀。因為沒有攝像頭,無法確定拋物者。

對此,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勳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高空拋物案件找不到具體肇事者的情況很多,原因在於高空拋物具有瞬時性和隱蔽性,這也讓拋物者存在僥幸心理。

物從天降,物業要擔責?

廖建勳表示,我國2021年3月1日起增設了“高空拋物罪”,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大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懲處力度,這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將麵臨更高的違法犯罪成本。此後,民法典也對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作出規範,但在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還存在爭議。

202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並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公安等機關調查,在民事案件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仍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餘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在廖建勳看來,這一規定很有“現實性”,對高空拋物的責任承擔問題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了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廖建勳分析稱,關鍵點在於“先行承擔”,解決了在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的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之間存在爭議的問題。

他認為,《解釋》不僅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先行承擔責任,且明確了承擔責任的範圍,限於其過錯責任範圍內,而不是全部承擔。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還要具體看物業服務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存在哪些過錯,根據過錯大小來判定承擔的責任。

廖建勳稱,在擔責的順位問題上,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在有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並非必然承擔責任,在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後的補充責任。此外,《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體侵權人的財產依法強製執行後仍不能履行的範圍內,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主觀故意“高空拋物”最為惡劣

情節嚴重者需擔刑責

廖建勳告訴記者,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害案件時有發生,背後涉及多方麵原因,主要包括建築物外部結構老化、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缺失和人為故意行為等不同類型。其中,主觀故意的“高空拋物”最為惡劣,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高空拋物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拋物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廖建勳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近日,吉林一男子高空拋物致死案被核準死刑立即執行。據悉,2023年6月,在北京工作的年輕女子小婁來到長春遊玩,當晚在小吃街被周某從公寓32樓高空投擲的磚頭砸中頭部,不幸離世。拋磚男子此前還曾在高樓向外投擲兩桶5升的桶裝水、三罐未開封的可樂,砸到另外二人。同年12月13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裁定,2024年10月21日上午由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為宣布,核準被告人周某死刑,立即執行。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稱,雖然我國法律對高空拋物罪有明確的規定,並且規定了相應的最高刑期,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他表示,在這起高空拋物致死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定,因此行為人被判處死刑。

付建認為,高空拋物案件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行為綜合判斷,一般可能隻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危害巨大則可能承擔較重的刑事責任。此次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的被告人被執行死刑,也能讓人們意識到高空拋物是個十分危險的行為,對社會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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