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商報》報道,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京能家園業主投訴小區內小飯桌泛濫,招收學生超千人,導致道路擁擠、噪音擾民及環境惡化。
據業主反映,每天中午放學和下午放學兩個時段,一千多個孩子同時湧進小區,使本來就狹窄的道路變得極其混亂、擁擠不堪。而且有些孩子吵鬧聲特別大,影響到業主休息。有些調皮的孩子還隨地小便,臭氣熏天。電梯裏擠滿了小朋友,樓道裏到處是垃圾,廚餘垃圾也逐漸增多。尤其是炎熱的夏季,大量廚餘垃圾來不及清理,堆積在垃圾桶旁,散發著難聞的氣味。
小飯桌的存在對於學生家庭尤其是雙職工家庭而言猶如雪中送炭,孩子們放學後不僅有了就餐之所,更能休息與學習,緩解了家長們無暇顧及子女的憂慮。官方對此亦持開放態度,認為隻要符合相關規定,這樣的服務形式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隨著小飯桌規模日益擴大,隨之而來的噪音、交通擁堵等問題也開始讓不少居民感到不滿甚至反感。在呼市,部分小學生的就餐休息權,與小區居民的休息權、隱私權之間,似乎成了一道難以調和的命題。早在2013年9月,當地媒體就報道過呼和浩特市民智苑小區居民投訴小飯桌擾民問題,十多年過去了,這個問題似乎還是沒解決。
盡管業主多次向物業和區政府投訴,但官方表示,經查,這些小飯桌都符合相關程序要求,合法合規,無法取締,建議小區與業者簽署不擾民協議、並加強交通疏導等措施,以緩解問題。
這一現象也不隻出現在呼和浩特,全國其他地方也有諸多類似案例。雖然各地針對小飯桌擾民等問題多次整治,但效果不佳。
小區自治:為“一個人”與“所有人”的權責劃界
呼和浩特市相關部門稱小飯桌符合要求,應該指的是符合該市製定的《呼和浩特市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個辦法,沒有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性質進行限製。因此,有很多托管機構選擇了在成本更低的居民住宅內開展服務。但是,該市沒有規定,不等於就可以在住宅裏辦小飯桌,開展經營活動了。因為在國家層麵上的法律法規,對住宅轉為經營性用房有規定。民法典第279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根據這一規定,能不能在住宅內進行經營活動,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法律法規允許了,也要看住宅區的管理規約如何規定,並需要征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
這一規定,體現的是小區業主自治的精神。
在現代城市生活中,小區不僅是居住的空間,更是一個共同體,是社區文化的載體和鄰裏關係的紐帶。業主作為小區的主人,法律法規賦予了業主對小區自治的權利。
小區自治是指在法律法規框架下,通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形式,由全體業主共同參與小區事務管理的一種模式。一個人購買了商品房,擁有了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成為所在小區的一名業主。作為業主,你和你的鄰居們共同決定如何讓你們的居住環境變得更美好、更和諧。這就像一個大家庭,每個人都有發言權,共同參與決策和管理,也有責任遵守共同製定的規則。
哪怕是法律法規允許,小區業主也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方式,製定小區管理規約,限製甚至禁止小區內的住宅變成經營場所。
從小區自治的角度出發,如果大多數住戶認為,將住宅轉變為商用性質的小飯桌經營,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大家共同的生活品質,完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達成共識,限製此類活動的發展。
即使是整個小區的管理規則允許在住宅內經營,經營場所周邊受到影響的業主,也能以“有利害關係的業主”的身份,禁止在自家附近的住宅內經營小飯桌。
小飯桌的運營者,無論是自己擁有產權的住宅,還是租賃的,都不能想怎麽幹就怎麽幹,無視鄰近業主的權利。
“相鄰權”是又一道權責邊界
民法中,有一項權利叫“相鄰權”,指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製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第二百八十八條)。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能夠和諧共處。
近年來,業主之間圍繞“相鄰權”打官司的事件不少。北京石景山法院2020年公布了5 個涉相鄰關係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住在北京石景山區某小區的劉某和葛某是鄰居,劉某住樓下,葛某住樓上。他們兩家之間有一個露天的天井。葛某為了安全,在自家窗戶外麵裝了一個防護欄,還在下麵墊了層板子,放了一堆東西。但是這個防護欄和雜物正好擋在劉某家廚房和衛生間窗戶的上方。
劉某覺得這樣很不方便,因為油煙排不出去,陽光也照不進來。他希望葛某能把這些雜物清理掉。但葛某不這麽認為,他說裝防護欄是合法的,放東西也是他的權利。
雙方因此事產生矛盾已持續十餘年,多次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社區居委會、街道及派出所多次進行協調,但雙方對解決方案始終未能達成一致。
最終,法院受理此案,審判團隊聯合社區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工作,最終葛某主動將天井護欄內隔板和雜物移除。
法院指出,石景山區老舊小區居多,在窗外自行安裝護欄並在護欄內堆放雜物的現象較為普遍,安裝護欄大多以防盜安全為目的,但即使不違反行政部門的規定,安裝護欄堆放雜物的行為也可能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並對樓下住戶的采光、通風等權利造成損害。如果構成損害,則要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複原狀、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小區內的許多日常活動都可能涉及“相鄰權”的問題。比如,噪音控製、垃圾處理、綠化維護等。通過明確“相鄰權”的具體內容,可以製定出更為細致的行為準則,指導業主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不損害他人的利益。當小飯桌現象中,房屋出租方或使用方的利益與其他業主利益之間發生衝突時,“相鄰權”提供了一種法律框架,法院可據此判案。
因此,無論是自家經營小飯桌,還是出租房屋供他人經營小飯桌,都須充分考慮對鄰居和周圍環境的影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不能讓其他業主承擔小飯桌的負外部性
經濟學視角下審視這一問題,小飯桌存在著明顯的“負外部性”,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噪音汙染、垃圾處理不當等負麵影響超出了合理界限,構成了對周邊居民生活的侵害。為了緩解這些小飯桌帶來的負外部性,需要付出實際的經濟成本。上千名小學生紮堆一個小區,為了解決家長來接送在小飯桌就餐休息的孩子引發的交通擁堵,小區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道路改造;為了改善廚餘垃圾帶來的環境衛生問題,需要增加清潔人員和設備;為了保障社區及學生安全,需要加強治安管理和消防設施建設。這些額外的成本最終都會轉嫁給全體業主,從而增加了他們的生活負擔。
就此,要求小飯桌經營者采取措施減輕幹擾、改善管理或是給予小區其他業主適當補償,或者搬出小區,都是合情合理的訴求。
盡管小飯桌為學生家庭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但其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容小覷。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更需鼓勵小區業主主動發揮自治權,加強對小飯桌房屋出租方、運營方的製約,保護業主權利,維護美好宜居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