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造謠”下雪被抓,挺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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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行路|女子“造謠”下雪被抓,挺嚇人的

一名女子劉某,在互聯網上發西安下雪的視頻,被行政拘留。因為西安沒下雪,該女子涉嫌造謠。

我有點驚恐,造謠的界限在哪裏。按照他們這種邏輯,那天氣預報說明天要下雨,但是明天沒有下,是不是也算造謠?還是說,官方發布,不涉謠言。

說這個事,是覺得挺可怕的。凡事失去了邊界,稍不留神就成了違法。萬一哪天開玩笑,說了句“明天太陽從西邊出來”被別人拍個視頻發到網上,他們完全有把你拘留的理由。

有網友認為得學學法了,但這真的是學學法的問題嗎?

我一直認為陳清泉有句話說得非常好,“法律上的依據他來搞定”,說明法律本就留有空隙,說難聽點,就是不完全能說得清楚。或者說,一旦結合具體的事實,就不一定能夠說得清楚。

比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處以拘留和罰款。她說西安下雪,是謠言。但她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可你也能說她擾亂了,這誰知道呢?誰又能百分百確定呢?

所以這不是“普通人也得學點法”的問題,這更多是一種“法的不受監督”。說你違法了,你就違法了,你解釋不清楚。

上次類似的事件,還曆曆在目。9月9日,媒體評論了“男子造謠自己首批坐上衡陽摩天輪,被行政處罰”的事,這究竟是造謠還是吹牛?畢竟吹牛可不犯法。

當時也引發了一些爭議,警方認為男子“吹牛”被轉發,導致了大家前往該摩天輪排隊,這就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可問題在於,你憑什麽認為人們前往該摩天輪排隊遊玩,真是該男子吹牛所導致的呢?這個取證本就十分麻煩,豈能如此篤定,就把人給拘留了。

在陳清泉眼裏,這個就是法律的條例,這種條例受到已經發生的事實影響,在一個法院院長手中,就成了給別人定罪的證據。但顯然,這個證據並不充分,它成了一把雙刃劍。

記憶力不錯的人,應該對成都的“熱帶雨林”還有點印象,“熱帶雨林”是一名男子餘某某的網名,疫情那會兒他發布了一條某地即將要靜態管理的消息,導致人們去超市裏搶購貨物,屯物資的情況,被拘留15天罰款1000元。

但2天後,當地官方發布通知,全市市民非必要不離市,原則居家。

雖然用詞上有些變化,但餘某某究竟有沒有造謠大家心裏很清楚。可這並不影響餘某某涉嫌造謠被拘留加罰款的事實。

倘若一句輕飄飄的“西安下雪”都能觸碰法律的紅線,那麽普通人在網絡上的每一句調侃、每一個無心之言,都可能成為“法律陷阱”。

古人雲:“法令者,民之命也。”法律是社會的底線,但當這條底線變得搖擺不定時,誰能斷定明天不會有人因一句“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而被治罪?

一陣風吹來,或許雪花從未落下,但公權力的寒風卻有席卷而來的意思。看那條通報的時候,莫名想起了莎士比亞一句名言。

法律若成繩索,則無人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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